豁免豁免現在就是承認有罪要用特權?

現在看來應該是無解了
犯案地點是在美國
扣個人權的大帽子真是理所當然
加上自己人在後面補刀


雖然案情似乎不是那麼單純
有罪幹嗎放出來
關一關反省一下也好
sunnymoon wrote:
豁免本來就是一種給外...(恕刪)

外交人員從事外交工作有豁免權
(立委言論免責是在議會,議會外頭可就沒有免責)
如果犯罪是強姦.殺人.販賣人口.販毒或其他惡行
是否無罪
這點我比較想明嘹

外交官 販毒.販賣人口.走私軍火無罪嗎
外交官虐庸 無罪嗎

63210 wrote:
外交官 販毒.販賣人口.走私軍火無罪嗎
外交官虐庸 無罪嗎...(恕刪)


豁免權:刑事裁判豁免,可不受駐在國刑事追訴
外交領事人員在國外就代表台灣的形象,
更應當以高標準律己,
袁健生講出這種話心態上已經不對,
郭冠英,秦日新的種種脫序行為,證明上下教相賊,
建議展開內部調查,撤除不適任官員,
以免台灣形象日漸低落!
自己先嚴守紀律,自尊自愛點,而不是要等到讓別人在你臉上甩耳刮子,
再來討論主權問題,聽來無知可笑,也讓他人看低!

sunnymoon wrote:
豁免權:刑事裁判豁免...(恕刪)

也就是說:就算殺了首長也是無罪
外交官真是好樣
一個
支持外交人員
63210 wrote:
也就是說:就算殺了首...(恕刪)


殺首長? 你是指殺歐巴馬嗎?
依照豁免權的定義.是不能追訴他.沒錯

可是.實際上會怎樣.大家都知道
把對方的首長幹掉.對方肯定不會善罷干休

豁免權本身就是一種彼此互相尊重

sunnymoon wrote:
殺首長? 你是指殺歐...(恕刪)

我講法是比較偏激
(假設有外交官真有重大惡行還是無罪)
真的就很肚爛
---------------------
這是剛在維基看到
功能性豁免權
相對於絕對豁免權的是功能性豁免權(functional immunity),其指特定國際組織或非邦交國之非正式外交代表機構,與設置地或駐在國簽署協定,其組織人員得享有部分的豁免權利,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中華民國(台灣)與美國互設代表機構。
甚多國際組織總部設在美國,因此這些國際組織和美國簽有協定,國際組織職員享有功能性豁免權,即在執行公務時的行為不受駐在國法律管轄,且僅限於職員本人。而豁免權必須當事人在審理中提出主張,且是否執行公務仍由駐在國法官認定,因此駐在國司法及檢調單位依然可以起訴審理。


我認知沒問題的話
台灣應屬功能性豁免權
虐傭是公務嗎

edenforme wrote:
但是最後呢?飯店清潔工被疑說謊...(恕刪)


有錢能使鬼推磨~~這點你懂吧
63210 wrote:
我講法是比較偏激(假...(恕刪)

你認為
歐巴馬在大衛營度假的時候.他是在行使總統職權嗎

外交人員在開會期間.下榻旅館.請問他是否脫離了執行公務 ?
或是 開會空檔他去上廁所.吃飯.是在執行公務嗎 ?
請問他在上廁所.睡覺.算是執行公務行為嗎 ?
這段時間把他抓了.如何 ?

如果把這些時間都排除在豁免權之外.豁免權有何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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