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ylon9 wrote:她說法官很多禿頭(恕刪) 哈哈哈,快笑死我了,給你一個以原就被的用意主要是避免無端興訟,以被告所在地為管轄,你堂姊沒告訴你?不過,網路誹謗或是網路公然污辱不在此限,細節還是問你堂姊吧(你的情形只適用公然污辱)。
ceylon9 wrote:民事訴訟法§1以原就被原則<=我也不是學法的.看不太懂這個...我只記得是以提告人的所在位子為準吧~!或事情發生的所在位子... 剛好相反,是以被告人之住所地的法院為管轄地,無住所地以國內現在居所為管轄地...(略)§24是被告與原告可以雙方合意第一管轄法院,看是要被告那邊的法院管或原告那邊,要雙方合意,不是單方。
alex1790kimo wrote:不過,網路誹謗或是網路公然污辱不在此限,細節還是問你堂姊吧(你的情形只適用公然污辱)。 因為這已經屬刑事部分,如同這位大大說的,不在此限。剛剛我說的是民事案件適用。
alex1790kimo wrote:哈哈哈,快笑死我了,...(恕刪) 寵物店的打手.已經是刑事責任的問題了.寵物店打手(毀謗罪)<=我又不是.為何只能告汙辱罪阿~!麻煩可以請你解釋一下嗎??我當初只問我是否能告贏他.並且告哪些部分.所以細節沒問那麼多....我聽到也覺得很好笑..所以就沒跟他媽一樣.唸她去考法官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