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ylon9 wrote:
噗~!那時候有問她為...(恕刪)



ceylon9 wrote:
她說法官很多禿頭
(恕刪)

哈哈哈,快笑死我了,給你一個

以原就被的用意主要是避免無端興訟,以被告所在地為管轄,你堂姊沒告訴你?
不過,網路誹謗或是網路公然污辱不在此限,細節還是問你堂姊吧(你的情形只適用公然污辱)。
ceylon9 wrote:
民事訴訟法§1以原就被原則<=我也不是學法的.看不太懂這個...
我只記得是以提告人的所在位子為準吧~!或事情發生的所在位子...


剛好相反,是以被告人之住所地的法院為管轄地,無住所地以國內現在居所為管轄地...(略)
§24是被告與原告可以雙方合意第一管轄法院,看是要被告那邊的法院管或原告那邊,要雙方合意,不是單方。
不是你可以成為甚麼,而是你想要成為甚麼 。
alex1790kimo wrote:
不過,網路誹謗或是網路公然污辱不在此限,細節還是問你堂姊吧(你的情形只適用公然污辱)。


因為這已經屬刑事部分,如同這位大大說的,不在此限。

剛剛我說的是民事案件適用。
不是你可以成為甚麼,而是你想要成為甚麼 。

skywalker0426 wrote:
沒關係,老實說,台灣的法律對我沒有效力。


哇哩嘞
站在安全的地方嗆聲
這....好想去把讚收回來喔
不準捏我的下巴
alex1790kimo wrote:
哈哈哈,快笑死我了,...(恕刪)

寵物店的打手.已經是刑事責任的問題了.
寵物店打手(毀謗罪)<=我又不是.為何只能告汙辱罪阿~!麻煩可以請你解釋一下嗎??
我當初只問我是否能告贏他.並且告哪些部分.所以細節沒問那麼多....
我聽到也覺得很好笑..所以就沒跟他媽一樣.唸她去考法官啦~~~!

LS843 wrote:
哇哩嘞站在安全的地方...(恕刪)

我也超羨慕的.
害我開口講話都得注意...

ceylon9 wrote:
我搞不清楚.要別人說...(恕刪)


我在01還看過比你更扯的

要的話PM我

fc9870 wrote:
呆 灣 狼 真 的 是 為 了 爭 一 口 氣 很 愛 浪 費 司 法 資 源 的 民 族



如果有個美國人或所謂的西方先進國家的人為了一口氣選擇告到底
不知道評價又是...??
不準捏我的下巴

LS843 wrote:
如果有個美國人或所謂...(恕刪)

因為錢多阿~~~~~~!
告一個就幾乎不愁吃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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