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大運 5286 wrote:我不知道起訴不代表判刑但已經是確定有收錢了,為什麼還要給薪水有那種起訴後給半薪,確定判刑之後要繳交給半薪期間的薪水條文嗎不然還是一樣 不公平就像李慶安案件一樣 不公平...(恕刪) 留職停薪阿或是無薪假阿 ..為何還給半薪 ????於法有據嗎 ?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7條規定~"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 發給半數之本俸(薪)或年功俸(薪), 於撤職, 休職或免職時停發。"此案中的校長停職屬於當然停職的情形, 算是一種保全措施。 (<=已更正!)也可以想成是在還沒正式確定"懲戒處分"前的一種暫時性的手段~所以之後如果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撤職,休職, 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免職時, 就會停發薪水!而且我國對公務員懲戒是採刑懲併行制度, 原則上就算法院還沒判刑, 照樣可以先作懲戒處分的~前面布魯吉他大大說明的很詳細了~ 小弟插個花而已 XD
布魯吉他 wrote:貪瀆罪是各國...(恕刪) 閣下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啊。貪污,圖利這種案件,背後有沒有靠山很重要啊。畢竟到最後有罪無罪都要取決於法官的"心證"。沒有背景的—背告的確收了錢,廠商也送了錢。輿論也一面倒的皆曰可殺,該殺。法官不狠下重手才怪,事實証據俱在,啥對價關係云云的,法官說了算。至於有背景的—一開始就打算判無罪,事實證據俱在怎麼辦?自然就是找不到對價觀係囉,反正也是法官的心證說了算。
所謂的自由心證~並不是指法官自己說了算啦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規定就證據之證明力採自由心證主義~ 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這裡的但書就是限制法官自由心證的範圍!其實很多"特別"的裁判, 往往是檢察官舉證的問題以現在的判例, 法官是不能幫檢察官對被告補刀的....而舉證方面是檢察官的事~~~
PandaTsai wrote:閣下只知其一,不知其...(恕刪) 恩司法人員只負責把證據送給檢察官檢察官負責起訴基本上司法人員之責任已盡(績效到手)就問心無愧囉現在律師愈來愈利害,被告愈來愈狡猾只能說辦貪瀆案除了自己送上門的案件以外沒有像各位想像中那麼好辦
米斯特 wrote:此案中的校長停職應該是屬於先行停職的情形, 算是一種保全措施。...(恕刪) 非先行停職而是當然停職受羈押係公務員懲戒法第3條之法定原因當然停職係因特定事實狀態發生,法律直接規定其效果,無須作成行政處分始生效力,此停職不得提起行政爭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