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停職校長還可以領半薪也


郵筒 wrote:
法律很保障某些特定族...(恕刪)



走大運 5286 wrote:
我不知道起訴不代表判刑

但已經是確定有收錢了,為什麼還要給薪水

有那種起訴後給半薪,確定判刑之後要繳交給半薪期間的薪水條文嗎

不然還是一樣 不公平

就像李慶安案件一樣 不公平...(恕刪)


留職停薪阿

或是無薪假阿 ..
為何還給半薪 ????

於法有據嗎 ?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7條規定~
"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 發給半數之本俸(薪)或年功俸(薪), 於撤職, 休職或免職時停發。"

此案中的校長停職屬於當然停職的情形, 算是一種保全措施。 (<=已更正!)

也可以想成是在還沒正式確定"懲戒處分"前的一種暫時性的手段~

所以之後如果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撤職,休職, 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免職時, 就會停發薪水!

而且我國對公務員懲戒是採刑懲併行制度, 原則上就算法院還沒判刑, 照樣可以先作懲戒處分的~

前面布魯吉他大大說明的很詳細了~ 小弟插個花而已 XD
布魯吉他 wrote:
貪瀆罪是各國...(恕刪)


閣下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啊。

貪污,圖利這種案件,背後有沒有靠山很重要啊。畢竟到最後有罪無罪都要取決於法官的"心證"。

沒有背景的—背告的確收了錢,廠商也送了錢。輿論也一面倒的皆曰可殺,該殺。法官不狠下重手才怪,事實証據俱在,啥對價關係云云的,法官說了算。

至於有背景的—一開始就打算判無罪,事實證據俱在怎麼辦?自然就是找不到對價觀係囉,反正也是法官的心證說了算。
67711 wrote:
嗯~我接受這段話!如...(恕刪)

你跟別人打官司,你的律師會幫對方辯護嗎??

WOLFLE wrote:
你跟別人打官司,你的...(恕刪)


恩~

這問題不錯,但是我應該還沒看到當庭倒戈的律師

但是閉嘴的倒是不少~
所謂的自由心證~並不是指法官自己說了算啦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規定就證據之證明力採自由心證主義~ 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這裡的但書就是限制法官自由心證的範圍!

其實很多"特別"的裁判, 往往是檢察官舉證的問題

以現在的判例, 法官是不能幫檢察官對被告補刀的....

而舉證方面是檢察官的事~~~
PandaTsai wrote:
閣下只知其一,不知其...(恕刪)


司法人員只負責把證據送給檢察官
檢察官負責起訴
基本上司法人員之責任已盡
(績效到手)
就問心無愧囉

現在律師愈來愈利害,被告愈來愈狡猾
只能說辦貪瀆案除了自己送上門的案件以外
沒有像各位想像中那麼好辦

走大運 5286 wrote:
停了職卻還可以繼續領半薪。


這我可以接受, 畢竟尚未判刑.

我在意的是, 假如判定無罪是否會補發?
假如判定有罪是否可以追回薪資? 又可以追回多少? 是否可追加賠償?
米斯特 wrote:
此案中的校長停職應該是屬於先行停職的情形, 算是一種保全措施。...(恕刪)

非先行停職而是當然停職
受羈押係公務員懲戒法第3條之法定原因
當然停職係因特定事實狀態發生,
法律直接規定其效果,無須作成行政處分始生效力,
此停職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7)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