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當我上來取暖吧!! 罵人無罪


z20298 wrote:
取暖失敗!!罵人無罪...(恕刪)


取暖失敗就改標題了!!??

之前的霸氣呢?
哪裡失敗就哪裡討,很難?

在網路上罵輸人就變成要告人家..
你確定換個場所(法院)你就會贏阿?

會贏你一開始早就罵贏了啦!

跟那種~網路遊戲砍輸人就要約人家真人PK的,真有異曲同工之妙。
都2012年了怎麼還是一堆這種人?
幾個垃圾加在一起不過是一堆垃圾,不會變成一塊寶。
ttlinker wrote:
佔個位置!...(恕刪)

阿雞里斯 wrote:
這麼快就退堂了......(恕刪)


啊咧... 包公都還沒審吔...
公審範例...= =|||
啊哩咧… 又一個取暖失敗的。 這麼快就沒戲了。
也沒有說網路上任意罵人就無法可管
不是這樣的!~~~

1.任意罵人 違反討論區規則 是有可能被停權的!~~~
2.任意罵人 在某些時候 如果逾越了言論自由 還是會構成民事賠償的
3.當然 我國刑法的犯罪構成要件 比較嚴格 只要缺少一項 就會不成立!~~
4.罵人者 至少道德感會有瑕疵
5.以宗教而言 做了錯事 如果不認錯不道歉--那麼就會一輩子存在 不悔過的話 是無法得到救贖 無法上天堂的!~~~要誠心認錯 才能有上天堂的機會

一個國家 多數人遵守規範 才會有秩序
一個討論區 多數人遵守遊戲規則 才能發展 內容才會豐盛
破壞一個討論區的遊戲規則---只是會讓眾人感到憤怒 鄙視 批評 指責
所以
網友心存善念 接受他人指教---才是最佳的典範

xuj1969 wrote:
也沒有說網路上任意罵...(恕刪)


蔣大年假中,管妹吃火鍋取暖,暫時沒空..............
少花點時間在閒聊區,和人費口舌(閒聊區算是蠻亂的)
去01一些專業討論分區,可以學比較多

z20298 wrote:
取暖失敗!!

罵人...(恕刪)


告他
去年我們就已經證明了啦,男人啊!不用過40啦,基本上滿18就已經剩張嘴了

voyge wrote:
公開人家的私訊小心被告違反
"智慧財產權"
有前例
...(恕刪)


私訊的所有權應該是受文者 XD

誰叫他要發給我?

不然就是01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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