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的衡量原則,基本上法院也都會引,並進而判斷該條款是否有效或無效,樓主請自己參酌,因為每個個案的情況並不一定.
89.08.21(89)勞資二字第0036255號函
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惟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無效;另法院就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之爭議所作出之判決,可歸納出下列衡量原則:
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
勞工在原雇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
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
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
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waoyuki wrote:
我是這樣想的....
如果像這位大大的案例的話,第一條跟第三條合約是不是有所矛盾?
...(恕刪)
沒有矛盾 而是你誤解了
第一條寫的是員工分紅金
總金額以及何時發放,在未全數發放前 人就離職的話 未發放的錢視為資方的補償金
第二條寫的是留才獎金
這跟上面是屬於不同的獎金(照合約來看)
一年內不可離職 否則資方有權可以討回
一跟二 實際上是兩筆錢
第三條寫的是競業條款
如果違反第三條 無論是否離職 分紅金跟留才獎金資方皆有權力討回
第三條的前提是以不違反第一跟第二條為前提的假設去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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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要問樓主啦
你的18萬到底算是第一條還是第二條?
照合約
如果你的18萬是來自第一條 雇主的確沒有權力可以要回去
如果你的18萬是來自第二條 雇主則是有權力可以要回去
18萬的數字不是很大, 最多辛苦一年就可以償還完畢,
不需要拿你個人的工作前途與時間跟公司打官司,
好好在新公司發揮比較重要,
台灣的電子公司表面上講惜才,
但是暗地裡玩的把戲不是我們這些小小的螺絲釘可以應付的,
經一事長一智,
如果你要堅持找免費的法律諮詢資源抗爭到底,
但是你要確定未來不會影響到你目前的工作,
以及新的公司老闆知道之後會怎麼想,
這個人未來會不會也這樣對我們公司,
簽約之前, 應該很多同事都有告知或是提醒簽約下去的利害關係,
熟輕熟重, 利益好好分析一下,
最後, 如果貴公司這一次讓你如願不需要歸還這18萬,
那是不是就要面對還會有第2個第3個.....同仁效尤,
法務部應該早就想法應付方法了,
換個立場, 如果你是公司老闆,
你會怎麼處理這狀況??
加油, 祝你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