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林 wrote:
他都跟你說住哪了 你就把車開到他家門口讓他感受一下
上面是開玩笑的啦,不過有些事提點一下 人家會記得 撕破臉
下次繼續這樣\...(恕刪)
如果人性和公德心就是這樣
我還能說什麼呢...
vicalkimo wrote:
大大可能我沒說清楚對...(恕刪)
vicalkimo wrote:
這的確是有點鬆散住戶...(恕刪)
vicalkimo wrote:
今天下午出門到地下停...(恕刪)
WAXL wrote:
樓主辛苦了
遇到這種爛貨我想每個人都會火冒三丈
沒水準的人多的是
小弟之前地下室的車位也被旁邊車位檔到都不能出入
旁邊車位是個歐巴桑,他女兒把小孩交給她帶
她女婿每天晚上來接小孩的時候就會把車停在我前面,一停就好幾個小時
我們的地下室停車場又沒有管理員,他去copy鐵門搖控器就可以進來
常常要去開車時就發現車開不出去,檔了好幾次了
每次打車上留的電話,來就說對不起對不起,然後把車開走
講都講不聽
後來有一次真的火了,回家用張A4紙寫了字夾在旁邊車位歐巴桑的雨刷上
內容大概是 : 你們家的車每次都檔在我車前面讓我不能出入,已造成侵權行為,下次再停車檔到我就馬上報警處理.....
後來就再也沒來停了
不過這是對看的懂字的人有用,有些人也是繼續裝皮皮的.....
還好後來就沒來了,原本還想上網買雞爪釘的說~
另外,前面有關說貼車牌會觸犯個資法的問題,之前在M01這邊有位大大曾寫過的,小弟當初有留下來,照貼過來,車牌應該沒個資法的問題!!!
按法務部96 年 07 月 03 日法律字第 0960019333 號函:「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個人資料者係指自然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本法第3條第1款規定參照)。本案所擬運用『車牌自動辨識系統』之圖檔,其所列印照片係車輛近照,僅顯示該車輛之車牌號碼,尚無法
足資識別該車輛所屬之個人,是以該『車牌自動辨識系統』圖檔資料,非屬本法所稱之個人資料,自無本法之適用。」是以,「車輛影像」
既非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法新法
第 5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
合之影音資料。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