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林 wrote:
他都跟你說住哪了 你就把車開到他家門口讓他感受一下


上面是開玩笑的啦,不過有些事提點一下 人家會記得 撕破臉

下次繼續這樣\...(恕刪)

如果人性和公德心就是這樣
我還能說什麼呢...
vicalkimo wrote:
大大可能我沒說清楚對...(恕刪)

我知道你說的,就算是機車,通常也要付管理費吧!

把機車停在外面跟停在地下停車場多少還是有些差別,像是遇到下雨的時候。

只是感覺你社區住戶大都自掃門前雪,如果停的都是數百萬或是千萬級的好車,相信管理上的人員賠不起就不敢疏忽了。

上法院的話你要準備的東西很多,甚至需要管理員到場。

但是......

對方答辯:
1.我只是忘記留電話。(非故意)
2.沒有停很久,下來的時候你都還在現場。(這等於你沒有迫切需要並無損失不需賠償)
3.我有馬上跟你道歉並留下住戶資料,因為當時真的很抱歉所以馬上離開,不過有歡迎你上門討論。

明知你打不贏我,兩次無故不到才會強致拘提,我只要一次去一次不去,最後也是不起訴。

是你比較累還是他比較累??

私人報復方式很多,但是沒有一項是被抓到不用負責的。所以不教你!

只能說如果大家都不管,那你就亂停吧!

讓全住戶的人都感受到有需要的時候,自然規則就訂出來了!

如果是我,我會提案一次,被否決!老子下次就直接停在車道口,誰也別想進出。
剛好開到車道口輪胎沒氣怕傷鋼圈,不過八點車行沒開要等九點過後。
我頂多花個千把塊裝裝樣子找台拖吊來,但是那天不知道有多少人上班遲到!
不過根據以往案例,住戶大家決議“不管”,所以自然“免賠”!

敢動我的車,我就全車原廠烤漆管委會買單!

自身權益都不重視,流氓橫行在所難免!
vicalkimo wrote:
這的確是有點鬆散住戶...(恕刪)

RICE 1502 wrote:
停車不收費的大樓地下停車場誰派管理員管這個


請問你有看清楚樓主的文嗎??
他是社區停車場還要每年抽車位的
不收費??你說的??
DoctorFang wrote:

自身權益都不重視,流氓橫行在所難免!

...(恕刪)


大大你的方法都威猛無比
我比較孬真的作不來阿

vicalkimo wrote:
今天下午出門到地下停...(恕刪)


樓主辛苦了

遇到這種爛貨我想每個人都會火冒三丈

沒水準的人多的是

小弟之前地下室的車位也被旁邊車位檔到都不能出入

旁邊車位是個歐巴桑,他女兒把小孩交給她帶

她女婿每天晚上來接小孩的時候就會把車停在我前面,一停就好幾個小時

我們的地下室停車場又沒有管理員,他去copy鐵門搖控器就可以進來

常常要去開車時就發現車開不出去,檔了好幾次了

每次打車上留的電話,來就說對不起對不起,然後把車開走

講都講不聽

後來有一次真的火了,回家用張A4紙寫了字夾在旁邊車位歐巴桑的雨刷上

內容大概是 : 你們家的車每次都檔在我車前面讓我不能出入,已造成侵權行為,下次再停車檔到我就馬上報警處理.....

後來就再也沒來停了

不過這是對看的懂字的人有用,有些人也是繼續裝皮皮的.....

還好後來就沒來了,原本還想上網買雞爪釘的說~




另外,前面有關說貼車牌會觸犯個資法的問題,之前在M01這邊有位大大曾寫過的,小弟當初有留下來,照貼過來,車牌應該沒個資法的問題!!!


按法務部96 年 07 月 03 日法律字第 0960019333 號函:「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個人資料者係指自然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本法第3條第1款規定參照)。本案所擬運用『車牌自動辨識系統』之圖檔,其所列印照片係車輛近照,僅顯示該車輛之車牌號碼,尚無法
足資識別該車輛所屬之個人,是以該『車牌自動辨識系統』圖檔資料,非屬本法所稱之個人資料,自無本法之適用。」是以,「車輛影像」
既非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法新法

第 5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
合之影音資料。

MY BLOG : http://waxl11.pixnet.net/blog
很簡單啊,社區如果不管

以後就不用抽停車位,反正隨便我停,整個停車場都是我的車位




既然大家都那麼喜歡日本
那就學學日本、全國百分之90以上的街道巷弄都不可停車
不管是汽車、機車、腳踏阿都不可停
這樣就不會有停阿糾紛、路霸等問題了



WAXL wrote:




樓主辛苦了

遇到這種爛貨我想每個人都會火冒三丈

沒水準的人多的是

小弟之前地下室的車位也被旁邊車位檔到都不能出入

旁邊車位是個歐巴桑,他女兒把小孩交給她帶

她女婿每天晚上來接小孩的時候就會把車停在我前面,一停就好幾個小時

我們的地下室停車場又沒有管理員,他去copy鐵門搖控器就可以進來

常常要去開車時就發現車開不出去,檔了好幾次了

每次打車上留的電話,來就說對不起對不起,然後把車開走

講都講不聽

後來有一次真的火了,回家用張A4紙寫了字夾在旁邊車位歐巴桑的雨刷上

內容大概是 : 你們家的車每次都檔在我車前面讓我不能出入,已造成侵權行為,下次再停車檔到我就馬上報警處理.....

後來就再也沒來停了

不過這是對看的懂字的人有用,有些人也是繼續裝皮皮的.....

還好後來就沒來了,原本還想上網買雞爪釘的說~




另外,前面有關說貼車牌會觸犯個資法的問題,之前在M01這邊有位大大曾寫過的,小弟當初有留下來,照貼過來,車牌應該沒個資法的問題!!!


按法務部96 年 07 月 03 日法律字第 0960019333 號函:「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個人資料者係指自然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本法第3條第1款規定參照)。本案所擬運用『車牌自動辨識系統』之圖檔,其所列印照片係車輛近照,僅顯示該車輛之車牌號碼,尚無法
足資識別該車輛所屬之個人,是以該『車牌自動辨識系統』圖檔資料,非屬本法所稱之個人資料,自無本法之適用。」是以,「車輛影像」
既非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法新法

第 5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
合之影音資料。

...(恕刪)

大大的資料很有用
謝謝囉
把自己的方便建築在別人不便上
這種人真的很討厭
都覺得我停一下又沒怎樣
都沒考慮別人被擋的心情
好像守法的人都是傻瓜一樣
Lufypan wrote:
很簡單啊,社區如果不管

以後就不用抽停車位,反正隨便我停,整個停車場都是我的車位

...(恕刪)

大大
不守規矩的畢竟只是少數人
針對他們就好
才不會更混亂

vicalkimo wrote:
今天下午出門到地下停...(恕刪)


我以前在嘉義家樂福停車場也碰過,家樂福買完東西要開車也是被擋住,
家樂福方面也毫無作為, 只能一直廣播, 對方也是亂停車就到隔壁夜市去了,
一家五口最後等一個多小時, 從此我再也不到那間家樂福去了,
我去家樂福購物, 停在停車格內,結果被擋住了, 家樂福無法處理連表示歉意都沒有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9)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