憐慾得 wrote:俺是文才哥鐵桿粉絲無...(恕刪) 我也很欣賞01文才哥我認為 DoctorFang 和 文才哥都是 mobile01上的高級頂尖人才可說是 mobile01 永續發展與提升國際競爭力的關鍵
Petruchio wrote:這陣子 我這善良小市...(恕刪) 其實我從頭到尾都很客氣 舉幾個例子1.勸撤告的講:我們住高級住宅區 我們大安區不歡迎你我回:大安區是行政區 不是社區,行政區又沒管委會之類的,如果有管委會 還開會決議我就認了.就沒有丫.勸撤告的:你你你 沒禮貌 這小孩子怎麼那麼壞2.勸撤告的講:你這種人 不讀書 不運動 整天只會告人.窮就不要惹有錢人.(講很多 主旨大約是醬)我回:我讀不讀書 運不運動 窮不窮 是很個人的事.勸撤告的 最後破口大罵3.勸撤告的:打你只是好玩 又沒什麼惡意 你幹麻計較那麼多我回:他是為了好玩 倒是沒錯啦勸撤告的:那你為什麼不撤告我無言以對:.............4.至於一大堆勸徹撤告的 劈頭就宣稱 自己是黑社會我都平靜的回答:你明明是公務人員(我真的覺得這句話 實在 禮貌 又得體.不過他們都很激動)不過回應就個個不同 有的委屈到哭 有的罵我不尊重長輩 有的罵髒話 有的說統一後叫人槍斃我.............
ttncep wrote:上訴到高等法院高等法...(恕刪) 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三、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第二款,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很抱歉,高院作為一審法院不是沒有的案例。我接觸的少,我也跟樓主說了,確實有些不懂,樓主也大方的給我看了。我知道跟我接觸有所不同,我也知道我認知錯誤!法條在此,一審也可以是高院。不過話說回來,確實一般傷害罪也不可能。我確實看錯了,這點我沒有理由狡辯。我說了,我只是看圖提問,如同之前人家問我PO照片有何意義?那這篇文樓主被打是個人問題,又有何意義?
Petruchio wrote:我認為 DoctorFang 和 文才哥都是 mobile01上的高級頂尖人才 文才哥重生很多次了,我沒有!“臨危不近”明知對方道場,又打不贏?寓意為何?對方地盤誰幫你錄音錄影?真小人也好,偽君子也罷,我都不愛,到此為止!
DoctorFang wrote:刑事訴訟法第 31 ...(恕刪) 第31條法律人給的名詞叫"強制辯護"就是有那些狀況強制請律師而且這條強制辯護是一審開始高院第一審管轄的狀況法律也有規定沒人說高院不可能是第一審況且是樓主已經註明傷害及恐嚇另外也沒人說你看圖提問有問題吧問題是圖裡面部分內容被你無視
icefirer wrote:如果不是樓主有PO判決書從以前我也一直以為他是在唬爛因為很多內容實在有違常理啊汗...(恕刪) 其實"整件"事情 鬧了10幾年我現在也還是覺得很荒謬比如說1.對方在法院講我敷面膜我真的覺得 在自己家 偶爾 敷面膜真的是很平常的事偏偏就搞成法院上 他提出的的罪狀2.我在自家附近 巧與遇對方那裡離我家非常近 車程5分鐘離他家車程遠超過1小時他還對法官 我跟蹤他(還有公務人員幫他在外面宣傳我壞)我直接講 我是去家附近五金行結果對方 說我去遠一點 又比較小間的五金行 不合常理但我真的就習慣去那家這種小事 就在法院講很久而且還有退休公務人員 一直宣傳我多壞這兩件事 荒謬至極 但就是發生啦我是能有什麼辦法 如果我要編故事給網友聽我會編個合理的問題是 發生的事情 就是很荒謬 而且不是我幹的我只是照實說罷了
Petruchio wrote:其實"整件"事情 鬧...(恕刪) 看完這棟樓學到好多東西想好奇問一下大大,通常會到提告(合理有證據)花的錢、時間、人力......等等 最後就金錢方面會虧到嗎?像是請律師或是找顧問?笨問題還希望能解答
Petruchio wrote:有的黑社會我嗆他:你明明是公務人員還會跟我辯最後 他聲音哽咽 要哭 要哭的樣子我只好說:好啦 我相信你是黑社會他才又囂張起來 這是黑澀會美眉吧???是改成廣播電台要用電話Call in 進去嗎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