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ntinger wrote:
就算彈劾就之後的那太上了?

監察院只能彈劾「違法」法官,
而不是「判決不盡如人意」的法官.....
cckm wrote:
檢察官起不起訴,依的應該是「法」,而不只是「社會經驗」,
勝不勝訴,法官依的應該也是法律和證據,而不是有社會經驗加持的自由解釋法條權力...(恕刪)


您大概不知道
法官就是有解釋法條的權力

法律寫販賣
怎樣叫販賣?
就是有天才法官認為販賣是購買後賣出
販賣可以拆開為購買+賣出行為
因此將購買以販賣論罪

法律寫查證
怎樣叫查證?
就是有天才法官認為推想也算是查證
什麼事都沒做自己腦補推想也算查證行為

以上說的都是司法界實際案例喔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cckm wrote:
監察院只能彈劾「違...(恕刪)


那會?

如果所謂的自由心證用的太超過呢?

cckm wrote:
要不要先問問區域立...(恕刪)


區域立委至少民意明確又能罷免

不分區的呢?
有空
多去法院旁聽旁聽
你就知道多恐怖了!!!

台北会社員 wrote:
清朝咸同年間,湖北...(恕刪)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好文感謝

111111111111111
前陣子才看一本書講"人體交易"

人體買賣都有其黑暗面,而保障這些黑暗利益最好的手法,就是宣導大家只能跟仲介接觸,不能認識買賣的當事人

比如台灣很流行到大陸買窮人器官移植

通常病患只能見到醫師,然後花了大錢買了窮人新鮮腎臟;而實際捐腎的窮人拿到少得可憐的錢(大多被醫師拿走),犧牲一輩子的健康,以後不能做粗活(窮人主要收入方式),甚至可能是黑道用強迫的方式逼他捐腎還錢。

如果你知道這一切,就會更審慎考慮是否要買窮人的腎臟?如果身體已經很差快過世了,白白犧牲健康年輕窮人終身健康,是否有意義呢?

這本書也有談到嬰兒買賣,西方人以為自己做善事,但因為有金錢交易,利之所趨,居然有些印度嬰兒是從貧民窟偷走的

****************
表面高道德高規格,說不要讓捐贈者與收養者碰面,避免影響彼此的生活,但實際上是以此道德訴求隱瞞許多可怕的黑幕。樓主所提案例,證據不足是個問題,但當事人之所以不肯說,相信絕對不是單純高道德的表面原因


Gugugu wrote:
法官就是有解釋法條的權力

所以,是應當對此修法還是要繼續痛罵不合己意的法官???

當法律給予法官解釋法條的權力時,
法官就是有權這樣做.
不可能訂個讓法官擁有解釋法條權力的法律,
卻希望法官都按照已意去解釋......

kantinger wrote:
區域立委至少民意明...(恕刪)

政黨票也很明確.....

kantinger wrote:
如果所謂的自由心證用的太超過呢?

應該先定義一下什麼是「自由心證用的太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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