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km wrote:檢察官起不起訴,依的應該是「法」,而不只是「社會經驗」,勝不勝訴,法官依的應該也是法律和證據,而不是有社會經驗加持的自由解釋法條權力...(恕刪) 您大概不知道法官就是有解釋法條的權力法律寫販賣怎樣叫販賣?就是有天才法官認為販賣是購買後賣出販賣可以拆開為購買+賣出行為因此將購買以販賣論罪法律寫查證怎樣叫查證?就是有天才法官認為推想也算是查證什麼事都沒做自己腦補推想也算查證行為以上說的都是司法界實際案例喔
前陣子才看一本書講"人體交易"人體買賣都有其黑暗面,而保障這些黑暗利益最好的手法,就是宣導大家只能跟仲介接觸,不能認識買賣的當事人比如台灣很流行到大陸買窮人器官移植通常病患只能見到醫師,然後花了大錢買了窮人新鮮腎臟;而實際捐腎的窮人拿到少得可憐的錢(大多被醫師拿走),犧牲一輩子的健康,以後不能做粗活(窮人主要收入方式),甚至可能是黑道用強迫的方式逼他捐腎還錢。如果你知道這一切,就會更審慎考慮是否要買窮人的腎臟?如果身體已經很差快過世了,白白犧牲健康年輕窮人終身健康,是否有意義呢?這本書也有談到嬰兒買賣,西方人以為自己做善事,但因為有金錢交易,利之所趨,居然有些印度嬰兒是從貧民窟偷走的****************表面高道德高規格,說不要讓捐贈者與收養者碰面,避免影響彼此的生活,但實際上是以此道德訴求隱瞞許多可怕的黑幕。樓主所提案例,證據不足是個問題,但當事人之所以不肯說,相信絕對不是單純高道德的表面原因
Gugugu wrote:法官就是有解釋法條的權力 所以,是應當對此修法還是要繼續痛罵不合己意的法官???當法律給予法官解釋法條的權力時,法官就是有權這樣做.不可能訂個讓法官擁有解釋法條權力的法律,卻希望法官都按照已意去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