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肝臟只有一個方法, 就是讓肝臟休息.
肝臟是代謝藥物的地方, 把藥吃進去讓肝臟代謝, 然後說是保肝, 我覺得不合邏輯.
這十四億其實應該這樣說:
1. 看了東森等購物頻道, 買了來路不明的化妝品
2. 看了富邦等購物頻道, 買了不明療效的減肥藥
3. 看了 TVBS, 買了來路不明的健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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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聽了地下電台, 買了來路不明的藥物
以上 N 項加起來十四億.
然後就此推論, 地下電台賣假藥, 年削十四億,
所以需要取締地下電台.
這根本邏輯就有問題.
合法的頻道播放非法藥物, 衛生署竟然視若無睹,
更何況衛生署長還是當過台大醫院院長的人 (第一位),
不去處理合法電台播放非法藥物的問題, 其實衛生署就應該檢討了.
Artige Kinder fordern nichts. Artige Kinder kriegen nichts.
自由日報也是有報導...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apr/18/today-life9.htm
衛生署委託遠見雜誌民調中心做調查報告
http://www.typc.doh.gov.tw/public/hygiene/952a1966db29e54a99568ff7ab88b710.pdf
衛生署新聞稿和日後宣導活動
http://www.hccg.gov.tw/web66/_file/1950/MESSAGEdownload/1209957706174file.doc
轉貼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
http://www.e-journalism.org.tw/modules/articles1/article.php?id=51
廣播不能說的秘密(六):葫蘆裡賣什麼藥---廣播賣藥術大解密 /嚴玉霜
發表 Fri 15 Aug 2008 (98 讀取)
「阿嬤無識字,但是伊識真多的代誌;伊講閃電是天的鎖匙,鎖匙打開有雨水..」,這首「無字的情批」其中有段歌詞描述到當時的人沒有唸很多書,但資訊都來自哪裡?訪問到作詞者許常德,他說:「這首歌的創意是源自阿媽的知識、做人的道理都只靠一台破爛到不行的小收音機。」有影啦!當初也多虧了AM電台的節目經營,才能保留下來許多屬於本土的台灣廣播文化。例:中聲廣播電台「live歌仔戲」、潘大夫的「台灣民謠」、沈明正「布袋戲」、俊明「講古」等等。AM節目可以達到的深度,不是三言二語可以形容的!若是你「曾經」聽過這些名嘴所講演出來的內容,你就可以深深的體會到。無論他們發音的抑揚頓挫,或是出口成章的文句,都令人跌足讚嘆!
常有聽友說:「厚,主持人你講話真好聽,足熬講耶,我足愛聽耶,一工若沒聽,全身軀攏出壁咧(台語)。」可見主持人主持節目的功力是多麼令人嘆服。但主持人若錯把這份得天獨厚的技術「巧妙」用來賣藥,很難想像將會誤導多少聽友。
目前廣播賣藥節目已不侷限在AM及FM地區電台,連大功率的中廣或聯播網都已加入陣容,雖然能在合法電台上賣藥,絕大多數都是優良藥廠、有衛署字號的;但地下電台所賣的藥,其內容成份就沒人敢拍胸脯保證了。
合法電台賣藥未必有保障
我在業界打滾數十年,許多電台賣藥的前輩都曾經是記者的同事。為何他們敢在節目裡宣稱產品都是衛生署“許可”的?原因在於,藥品若要在合法廣播電台行銷,必須要填寫官方相關表格,說明所販售藥品皆已有衛生署許可證字號。
這張表格的內容還包括文字敘述、產品品名、圖案、符號等規範,所以部份主持人才敢在節目裡說:「我們的藥品不同於地下電台在賣的,我們都是政府(指衛生機關、衛生署)許可的才能在電台賣耶,而且我們都有衛署字第的字號..所以吃下去妥當咧..安啦!」但吃真是這樣嗎?如果是,為何電台還會接到官方的罰單呢?
聽眾你被騙了嗎?
依照『健康食品管理法』【註】規定:所申請的廣告產品若為『食品』時,就不得在廣播節目中宣稱以下保健功效,否則就違反法規的相關規定。它禁止項目包括,調節血脂功能,長期服用可降低體內膽固醇及脂肪,防止血管硬化、預防冠狀動脈心臟病、減少動脈硬化的機率等等,否則即為觸法。也不得宣稱具「腸胃道功能改善」功效,諸如促進乳酸菌復活、活化腸道細菌、健胃整腸等等。不得宣稱具「改善骨質疏鬆」之功效,諸如抑制骨質中的鈣質流失,預防骨質疏鬆症,增加骨質密度等等。亦不得宣稱具「免疫調節功能」之功效,例如唯一通過美國FDA.檢定可以活化免疫細胞、促進免疫系統的發展等等。
至於宣稱「護肝功能」、「調節血糖」、「壯陽功能」、防癌、改善過敏症、預防及減輕神經衰弱、失眠、高血壓、內分泌失調、排尿困難等也通通不行。語意不清的攏統說法亦須禁止,例如:活化新陳代謝期、排除致病毒物、改善性功能、有強肝解毒成份、調理女性生理、改善貧血、通血路、預防老人痴呆等等。
那到底哪些廣告用詞是可被接受的呢?未違反規定的像:改善虛弱體質、病中病後補身、各種慢性病營養補助品,天天帶給你好精神、好氣色等等。近來有支很夯的廣告「維骨力」,廣告明白交代「維骨力是藥品不是食品」,所以當然有效,這裡點出重點,因為「維骨力」是藥品不是食品」所以宣稱療效不會被裁罰。
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有些主持人會以「徹底改善」代替「根本治療」,結果換湯不換藥,老實說執法單位也是罰不勝罰,還是得靠耳聰目明的聽友自行判斷囉!
切勿愧對聽眾信任
電台主持人親切的語言彷彿是老朋友的召喚,總是吸引一群無邪的聽眾。在鄉間,賣藥電台大行其道;到了都會區,則改以熱門的「生技」、「養生」來包裝。連大台北地區也不乏受騙上當者。
我常想,當忠實的聽眾如此信服主持人所說的每一句話,若還違反良心賣藥,真是於心何忍?應該要本著誠信和倫理來做廣告,才能保住長遠的品牌與口碑吧!
註: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本法所稱之保健功效,係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本資料刊於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資訊網:http://food.doh.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