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覺這個判決有點問題。判決書中有提到:又伊等於86年7月2 日以丁○○名義為正卡所申請之附卡,已於91年2月間剪卡並辦妥註銷,故伊等與原告之信用卡使用契約已終止。 卻沒有在判決理由中交待「連帶責任是否仍存續」的這個重要爭點。
台中小康 wrote:金管會公佈定型化契約範例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正卡持卡人及附卡持卡人均不得再使用信用卡(含有效期限尚未屆至者)。但如終止或解除其中一種信用卡契約,則僅就該契約發生效力,其他信用卡契約仍為有效。 ...(恕刪) 依照這個條文,終止附卡契約,並不影響主卡契約的效力。但連帶債務是在附卡契約裡,應該不會存續才對。
連帶關係是否為附卡契約所約定,可以爭執,如確認連帶關係為附卡契約所約定,樓主剪卡終止附卡契約當然不生正卡連帶效力,査聯邦銀行契約〈四〉持卡人得隨時將信用卡截斷並註記事由寄回貴行或以書面方式通知貴行終止本契約。樓主謹就終止前所生之債務發生連帶關係,倘如樓主所述於終止契約前正卡附卡皆無負債,則本件即有勝訴之機會.
其實本案的爭議點在當時申請信用卡時,正附卡申請人都有簽名附連帶清償責任.但是附卡剪卡後沒有提出連帶清償責任消失要求,銀行就利用這點要求附卡申請人清償主卡債務.我想一般人很少會注意到這些定型化契約的陷阱,看也沒看就簽名.事後再依常理推斷應該怎樣怎樣,其實都沒用.而且法官也幫樓主減輕債務至附卡刷卡金額,也算有幫忙,但樓主還認為法官不公,其實法官只是依法處理,畢竟簽名的人才是當事人.法律是講求證據的,首先要針對爭議點提出對自己有利證據:1. 當時簽名是否本人所簽?2. 簽名時是否有充裕時間看完條約?3. 附卡持有人與主卡持有人關係是否生變?只能告訴您這些, 希望對您有幫助.
by ckc51法律是講求證據的,首先要針對爭議點提出對自己有利證據:1. 當時簽名是否本人所簽?樓主不爭執並已開卡使用.2. 簽名時是否有充裕時間看完條約?契約開頭即約定本約定條款之審閱期間為七日,自申請人接獲本約定條款之翌日起算。申請人如未於審閱期間內表示異議或於審閱期間內使用新核發之信用卡,視為申請人同意本約定條款。3. 附卡持有人與主卡持有人關係是否生變?契約約定正卡申請人得為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父母向貴行申請附卡,並得共同使用帳戶扣抵或繳付正附卡之全部應付帳款。就算關係訂約後生變,亦不生附卡契約無效之結果.
小弟看法提供參考父債子償,在現在社會是不被認可的。但看完全文後只是覺得:你老爸欠了一屁股債,自己跑路了。債主找不到你老爸,就找個由頭來叫你吐一點,而你當然是不想給囉,結果法官老大說這算你的。因為法官認為這部份是你爽過的,不算父債。這債務是因你而起,所以你要出。法律不外乎人情,以上的看法也滿近乎人情的。至於你有沒有錢,那就另一回事了;你老媽哭不哭,也算是另一回事,至於你所強調的剪卡時間點的與種種的行為跟你老爸的債主一樣,是在找由頭…不給錢。如果沒有更好的理由來抗辯的話,小弟覺得法官還是會判你敗訴提供參考囉
融化的雪人 wrote:記得剪卡不等於停卡,要打電話去銀行停卡才行,不知道這樣說對不對? 停卡與否,請詳見該銀行之約定條款有的銀行會要求剪卡、寄回、附上註記停卡有的銀行會要求剪卡、寄回即可有的銀行只要你本人來電客服,不用剪卡,也不用寄回,就可停卡
有個疑問請教信用卡的申請是否有年齡限制?是否未成年也可申請?又是否可以延伸到附卡?如果有年齡限制又可將規定延伸到附卡的話:再請問當時附卡所有人的名字是誰?是當時尚未成年的朋友嗎?是否可以訴請該張附卡無效呢?這樣2000年前的簽帳是否可以判無效呢?純粹胡思亂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