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從初秋開始吧~Just閒聊~


逆低公肖委 wrote:
是阿,要這六千元,那...(恕刪)


隔壁串討論的沸沸揚揚的

來這邊說比較不會被公幹~

不是要幫那個女的說話

不過小弟個人一向看因果關係

沒有因哪來的果

如果失主是經濟困難的單親媽媽

那2萬元應該是一個月全家吃飯的錢

還會粗心的掉了.....不應該

如果掉了就一定要有拿不回來的準備

至少我個人的心態是這樣

雖然我很少掉東西,應該說從小到大掉東西掉錢的次數五根手指數的出來

如果真的不幸掉了,我就當錢沒了,也不會指望人家撿到了會還我

畢竟是我自己粗心掉的,死好~

如果有人撿到要還我,當然很開心,我會想可能平常我有做好事,老天對我好好

那個討論串有些人提到,要是被人撿走就不還給失主

那就是一毛錢都拿不回來.....結果說這種理論的人都被公幹

我覺得這樣講也沒錯,可能大家都很正義,也可能大家都只會嘴砲

如果是我撿到,我不會跟失主拿一毛錢,畢竟她很辛苦,而且拿這6000塊是能幹嘛,吃頓飯就沒了

不過如果是撿到2000萬.....嘿嘿~

那就不一定了~
MY BLOG : http://waxl11.pixnet.net/blog
WAXL wrote:
如果是我撿到,我不會跟失主拿一毛錢,畢竟她很辛苦,而且拿這6000塊是能幹嘛,吃頓飯就沒了

認同,拿這6000元,說真的,你會變有錢人嗎??





































WAXL wrote:
不過如果是撿到2000萬.....嘿嘿~

我們一人一半
恩,你說的算~~~!!!!
一個單親媽媽又要上班又要照顧兩個小孩
單親照顧小孩一定很忙錄又勞累的
而且是有兩個小孩喔
難免忙中有亂
或許那位媽媽急著趕去上班或趕著接小孩
有時候情急之下難免顧此失彼
有一次騎車載我家兩個還有一堆菜
一陣混亂之中
我的機車大鎖就遺落在隔壁的摩托車上





親愛的馬桶 wrote:
我的機車大鎖就遺落在隔壁的摩托車上

隔壁的摩托車輪上
chiang:人願意把15年的青春歲月奉獻給你.......想想自己何德何能啊!

親愛的馬桶 wrote:
一個單親媽媽又要上班...(恕刪)

法律上........女學生沒有錯,她的確有權利要求(誰叫那個爛法律這樣規範)

道德上........女學生錯的一蹋糊塗

(個人認知)
恩,你說的算~~~!!!!

親愛的馬桶 wrote:
一個單親媽媽又要上班...(恕刪)


小孩好像一個已經唸大學了~

逆低公肖委 wrote:
法律上........女學生沒有錯,她的確有權利要求(誰叫那個爛法律這樣規範)

道德上........女學生錯的一蹋糊塗...(恕刪)


說真的

是不是爛法律還很難說

法律規定拾獲者可以拿三成

搞不好有的人就是為了可以合法的拿三成,才會把失物拿回去警局

如果沒有,拾獲者全部吞了,失主一毛錢都拿不回來

很多事情一體兩面,好不好很難說

就像以前說綁票勒贖一律死刑

原以為這樣可以喝阻歹徒

結果.....綁了就先撕票,省的以後被指認出來.......這樣不就反而造成反效果

很難說的......



至於道德.....也沒的說,因為這種跟人要錢的行為跟本沒道德~
MY BLOG : http://waxl11.pixnet.net/blog
WAXL wrote:
小孩好像一個已經唸大...(恕刪)

之前刪除這條款時(好像N年前要刪除),我記得立委是說要獎勵民眾鼓勵大家交出撿到的物品,所以不刪除

就像W大講的................反效果出來了

反而有人會拿這條法律來"要求"三成的回報
恩,你說的算~~~!!!!

逆低公肖委 wrote:
.我們一人一半..(恕刪)


不好意思見者有份請分成三份謝謝

chiang :不用耍嘴皮子,有沒有違規你心理很清楚,如果不服,那也可以,等你當01老闆你想怎麼作都可以。

水晶骷顱 wrote:
不好意思見者有份請分...(恕刪)

靠,這樣越分越少了
恩,你說的算~~~!!!!
WAXL wrote:
小孩好像一個已經唸大...(恕刪)


這是我下午貼的一篇

一個律師寫的

所以這個案例問題的關鍵不在於道德,而是在於2個關鍵──這位女學生對金錢的態度;及當法內正義與法外正義衝突時,

什麼樣的選擇才是智慧、適切之法理學問題。當中又以形式的正義 (法律賦予的權利) 與實質的正義 (法外正義為其中之一環) 衝突選擇是絕對的關鍵。

換言之,民法第805條給「拾金有昧」的人 30% 報酬及留置權,是「法內正義」,為法律賦予該女學生的權利。可是當這筆錢是遺失自一個清寒學生的學費時,

一旦你行使 30% 報酬請求權 (12,000元),她就只剩28,000元,顯然無法繳學費,其就學即刻成問題!

所以維持她的就學機會示「法外正義」。此時12,000元的報酬重要?抑或是失錢女學生之學業重要?此為重要的法益權衡之所在。

此即「法內正義」與「法外正義」衝突點所在。從一般人的理性觀及正義的選擇來看,顯然失錢女學生的學業重要性大於拾錢女學生的12,000元之報酬請求權!所謂「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

此時拾金女學生為纖芥的小利去妨及失財女學生的學業的大利,就是取小利就大害!如此權義相權,輕重懸殊,即不應行使民法第805條的權利。換言之,



本案應選擇「法外正義」,而非「法內正義」,才是智慧而適切的選擇,法律哲學中的自然法也是如此要求。但這位法律系的拾財女學生,卻考慮不及此,或根本不在乎別人的死活,只為法律規定的蠅頭小利,顯然錢財在她心目中的份量是重於一切的價值觀、正義觀──如此的人生觀,一旦這位女學生當了法官或律師,我無法想像她的當事人的下場及其法律職業的操守… ── Horrible!!!






人的良心
chiang :不用耍嘴皮子,有沒有違規你心理很清楚,如果不服,那也可以,等你當01老闆你想怎麼作都可以。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7378)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