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企業跟公務人員的差別?

什麼時代了...還在18%...

優惠定存無上限...當全臺灣的銀行都只賠不賺嗎?
medici1045 wrote:
該是請媒體或政黨提法...(恕刪)


這位medici1045大大冷靜冷靜

等您在科技業闖出一片天

跟郭董一樣身價的時候

相信什麼都市鄉下女老師都會被你打槍打假的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2&t=698143

藍色孔雀魚 wrote:
這位medici10...(恕刪)


刑法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
這涉及個人私德並且與公眾利益無關
你最好是住在南部
因為從北部來南部的警局做筆錄是很麻煩的.....
更別說警局函送之後在地檢署應訊要等上一整天
進入訴訟程序後,我該考慮請求多少刑訴附帶民事賠償好呢?畢竟附帶民事訴訟免繳裁判費
勸你說話要有分寸,否則我會讓你一整年都在陪我研究刑事訴訟法
medici1045 wrote:
刑法公然侮辱罪及誹謗...(恕刪)


我怎麼沒看見公然侮辱罪及誹謗在哪?
是樓上的樓上改文了嗎?
這位大大要訴追好歹也備份一下吧。

回到本題....

對於這類月經文,我只能說:
愛批評的人,永遠只看見當公務員的優點,
卻有意無意的忽略種種規定對公務員的限制。
medici1045 wrote:
刑法公然侮辱罪及誹謗...(恕刪)


您所提及的"警局"及"地檢署"

不剛好也是所謂的軍公教人員

也剛好是M大您最不想養的人耶

==================

上上上樓的回文為原文喔

小弟才疏學淺用詞不當

造成M大如此的震怒

有請海涵阿

樓上大大,我也看不出何處構成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小弟不才,剛好是讀法律系畢業的,但沒有考上律師司法官。

另外,女老師個人認為大多天真、善良、保有一個年輕的心(懂的人就知道我的意思了),M大沒有進一步交往那是您幸運,我是誠心誠意這樣講。況M大口若懸河而辯才無疑,想必將來必有一片天,又何須因係故而心懸於事呢?

ps:公然指述「特定人」之不實言論而足以妨害他人名譽者,方有成立公然侮辱罪之可能,誹謗罪更不用說了,小的並非專家,詳情請參看甘添貴或高點方律師刑法分則,謝謝!
medici1045 wrote:
刑法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
這涉及個人私德並且與公眾利益無關
你最好是住在南部
因為從北部來南部的警局做筆錄是很麻煩的.....
更別說警局函送之後在地檢署應訊要等上一整天
進入訴訟程序後,我該考慮請求多少刑訴附帶民事賠償好呢?畢竟附帶民事訴訟免繳裁判費
勸你說話要有分寸,否則我會讓你一整年都在陪我研究刑事訴訟法

可以罵公務員是米蟲,對於別人的批評就聽不進去,你的行為實在有趣極了
你可以罵公務員效率不彰...等適當言論,但如果因為米蟲兩字讓公務員聯合起來告你公然侮辱,不知會是何等趣事呢
有批評才有進步,但謾罵字眼就可以免了
另外我講一下,新聞報導過美國的公務員沒有經過國家考試,所以隨時可以減薪或裁員,如同臨時人員一樣
各國國情不同,建議你先花點時間做個功課再來討論吧
TO: medici10什麼東西的~抱歉,你一點都不重要,所以我不想去記你的名字!

小弟不才, 剛好也是讀法律的! 在我來看你的法律可能學不好吧!? 刑法不及格? 回家後把刑法分則每個罪名構成要件部份再熟讀喔! 連構成要件也搞不懂還想告人家!? 藍色孔雀魚 他PO的聯結是你自己PO的文章~他也只是引用你自己PO的文章, 真要公然侮辱, 也是你自己侮辱自己, 關他什麼事?

你這樣要告人家的話那我可以建議他反告你刑§169誣告罪!

刑§169誣告罪成立要件<以有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圖為構成要件>, 看你回答藍色孔雀魚很明顯的主觀上有使他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圖, 不知道你是不是"見笑轉生氣"(台語)!? 要打官司請來~我剛好住南部!
相信所有的01網友都是證人! 是你自己PO的東西給大眾看, 他只是轉貼你自己PO的東西, 何來公然侮辱&誹謗之有? 懂法律的人根本知道不成罪, 檢察官根本不會起訴!

那他所提到的"打槍"根據前言對後語, 依照經驗法則來看, 也知道是"選擇"的世俗通用語, 所以也會沒事~

你刑訴還要研究一年阿? 要不要我敎你阿? 我雖然沒學的很精通, 但是應該比你懂~

PS. 是你自己暴露你自己不懂法律的缺點, 害別人笑你的話也是你自己找的, 這也是有眼睛的01網友所看到的!我沒有公然侮辱&誹謗你喔! 在我看來你自己反而犯了"恐嚇罪", 因為你提到"勸你說話要有分寸"! 曾經有人跟別人說"走在路上要小心! 以後見面會好好照顧你"被法官判恐嚇罪成立! 如果你很閒的話請上網查詢相關判決!

只想跟你說誣告罪刑度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就這樣啦~假如有機會在法庭上見的話, 在一起切磋法學吧!

再PS.刑訴我真的可以敎你..

這是我的真實帳號, 只不過一直都在潛水而已~剛好看到這篇, 有話想說而已~

以上有關於法律言論有不對的地方, 請其他法學先進指教嚕
「TO: medici10什麼東西的~抱歉,你一點都不重要,所以我不想去記你的名字!」你這是構成要件該當,比藍色孔雀魚更容易成立
誣告罪只要我陳述的事實是真的就不會成立,我寫過不少刑事告訴狀我知道
以主張法律上之權利勸告對方不會成立恐嚇罪,不然每個寫存證信函的律師都犯罪了
奇怪勒~我一定要記得你嗎? 你很重要嗎? 法律有規定打人名一定要打全名嗎? 我有幫你改什麼不雅的綽號嗎? 哪條法律說不記得人的ID會被關嗎? 拜託請翻出來讓大家瞧瞧阿~讓我開開眼界!

還好你不是檢察官~不然依照你這樣子的法律見解(別PO你自己PO過的連結, 你告別人)起訴一堆人(包括我的話)我一定多告你一條刑§125濫權追訴處罰罪!

我說的也是事實的陳述! 也是大家可是公評之事~也是在言論範圍裡!因為別人只是PO一個你自己PO的連結, 你就要威脅要告別人, 這種行為本來就可以受公評! 不然一堆政論節目裡的名嘴早就被告到全家破產了啦!

聽你說你寫過不少刑事告訴狀, 那我可以合理的懷疑你人際關係應該處的不是很好! 而且應該也是檢察官把你的案子都不起訴, 不然你為什麼要寫刑事告訴狀呢? 去報警就好了阿! 檢察官又為什麼不起訴你的案子呢? 我又合理的懷疑你告人的案子應該不是對方無犯罪事實不然就是檢察官覺得根本沒必要起訴!

PS. 還是拜託你快把法條翻出來讓我瞧瞧~我不記住你的名字, 不打你的全名到底犯什麼罪? (這也可以構成要件該當, 請問你讀哪國的法律阿?)

我不敢說我法律很厲害, 但是用來跟你打官司應該還綽綽也餘! 懂法律的不是只有你而已(可是看打的東西你法律好像學的不是很好)~


我就此打住了~我是很想繼續跟你辯下去! 但不想為了一個有事沒事就告別人的人被鎖帳號~ 我的本意本來是替你要告的網友打抱不平而已! 你要繼續回文就回文吧! 到最後你被鎖帳號, 你也可以告版主限制你言論自由!反正你很厲害~寫過那麼多刑事告訴狀! (不過我想檢察官應該也是不起訴處分不然就是法官做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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