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怒吼獅頭威 wrote:
你這樣的說法稍嫌武斷...(恕刪)
可能是觀察的角度不一樣吧
我也遇過那種剛畢業就年薪破兩百萬的 我認識就好幾個
但是那是個人際遇 不能因此就否認M型社會的左半部處境正在變差的事實
人的組成成分一直都沒有什麼變化 什麼時代都有聖者跟匪徒
不過教育確實拓展了更多可能性
也許你那科大的朋友認清事實以後
會開始運用學校學來的工具達成他的目標也說不定
非洲向人 wrote:
追逐者有穿著7-11的制服,被追逐者則是騎著腳踏車急著離場,
並且無視後方的聲音。
理論上,若是店中客人有物品遺漏,
店員追逐客人的台詞應該是以下幾種
「先生,請等一下」
「前面的,請等一下」
「先生,您的東西忘了拿」
「先生,不好意思」
「先生,請問這是您的嗎」
…以此類推
而不是
「不要跑,給我停下來!!!」
「不要跑,給我站住!!!」
且,
就後方穿著的是7-11店員的制服,
此種情況理論上應為店員與店中客人觸發的事件。
可能觸發事件有
A:客人忘記帶走物品
B:店員和客人熟識,有話想說
C:客人為竊賊,或疑犯
就B點來說,若是兩方為熟識者,若是店員呼喊,則被追逐者理應會減慢速度停下來,
而不是加速逃離現場。
A點上方已有解釋。
...(恕刪)
小杯子 wrote:
Good job!!!!!!! 非洲向人
您用了2次理論上...........這樣的辭彙................
但 您知道 假設如果您我都是路人甲 見到的這樣突發狀況...............
理論上我應該會等了解情況後再作決定;要不然就是打電話報警............................
理論上你應該會馬上去幫忙抓住前方被追緝者.......................
好....ok
照理論上來說 你先
.....推測被追躡者為犯罪嫌疑人
你把被追緝者撲倒;並壓制其身體在地上;讓他無法自由行動..............此被追緝者此時完全無法行使任何權利...因為被你壓制 住了..................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暴脅迫手段足以妨害他人之行使權利,或是足使他人行使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
請問你 這時的你 是否犯了妨害自由裡的強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