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抓了賊心情卻不太好

常山怒吼獅頭威 wrote:
你這樣的說法稍嫌武斷...(恕刪)


可能是觀察的角度不一樣吧
我也遇過那種剛畢業就年薪破兩百萬的 我認識就好幾個
但是那是個人際遇 不能因此就否認M型社會的左半部處境正在變差的事實
人的組成成分一直都沒有什麼變化 什麼時代都有聖者跟匪徒
不過教育確實拓展了更多可能性
也許你那科大的朋友認清事實以後
會開始運用學校學來的工具達成他的目標也說不定
小杯子 wrote:
如果有一對夫妻吵架從...(恕刪)


你先推翻我的理論吧

123站著穿 wrote:
覺得你好像喜歡玩文字遊戲 , 來找碴的orz...(恕刪)



別小看這些不起眼的文字.................


在法律上............這些文字 可以搞死你................


沒錯!!!!

不要懷疑.............................

六法全書裡 就是這些文字組合而成的................
小杯子 wrote:
別小看這些不起眼的文字.................


在法律上............這些文字 可以搞死你................


沒錯!!!!

不要懷疑.............................

六法全書裡 就是這些文字組合而成的................


你說別小看文字結果一直忽略我在第六頁回你的

這到底是
社會雖不景氣,但只要是好手好腳外觀正常的人,想找份工作一定不難,只是工作多是必須付出勞力的低薪工作,只要肯做,沒有賺不到錢的,即使是拾荒,也能賺到兩個麵包錢。就看你願不願意將就。

非洲向人 wrote:
追逐者有穿著7-11的制服,被追逐者則是騎著腳踏車急著離場,
並且無視後方的聲音。

理論上,若是店中客人有物品遺漏,

店員追逐客人的台詞應該是以下幾種


「先生,請等一下」
「前面的,請等一下」
「先生,您的東西忘了拿」
「先生,不好意思」
「先生,請問這是您的嗎」

…以此類推


而不是
「不要跑,給我停下來!!!」

「不要跑,給我站住!!!」

且,

就後方穿著的是7-11店員的制服,
此種情況理論上應為店員與店中客人觸發的事件。


可能觸發事件有

A:客人忘記帶走物品
B:店員和客人熟識,有話想說
C:客人為竊賊,或疑犯

就B點來說,若是兩方為熟識者,若是店員呼喊,則被追逐者理應會減慢速度停下來,
而不是加速逃離現場。

A點上方已有解釋。
...(恕刪)



Good job!!!!!!! 非洲向人


您用了2次理論上...........這樣的辭彙................



但 您知道 假設如果您我都是路人甲 見到的這樣突發狀況...............


理論上我應該會等了解情況後再作決定;要不然就是打電話報警............................

理論上你應該會馬上去幫忙抓住前方被追緝者.......................


好....ok





照理論上來說 你先



.....推測被追躡者為犯罪嫌疑人

你把被追緝者撲倒;並壓制其身體在地上;讓他無法自由行動..............此被追緝者此時完全無法行使任何權利...因為被你壓制 住了..................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暴脅迫手段足以妨害他人之行使權利,或是足使他人行使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


請問你 這時的你 是否犯了妨害自由裡的強制罪?


唉....
這就是所謂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沒錯
統一的高清愿跟這位中年男子搶了飯團都是犯罪
但高先生他需要去搶飯團嗎?
不需要~
不但不需要每天還報廢好幾萬個
每天報廢好幾萬個還能創造可觀的利潤

那這位中年男子呢?
只是為了活下去這個最基本的人權而搶了一個飯團
結果怎麼樣?
結果在大街上被人追著跑
結果成了罪犯!!!

這就是所謂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我們的法律究竟限制了誰又保護了誰?
既得利益者所制訂的法律有沒有可能已經成為他們維護利益、宰制社會的工具?

我不是否定法律、支持犯罪
事實上
我也很欣賞樓主的見義勇為
只是會發生這樣的事情
很顯然的
我們的法律與社會制度出了很大的問題....
小杯子 wrote:

Good job!!!!!!! 非洲向人


您用了2次理論上...........這樣的辭彙................



但 您知道 假設如果您我都是路人甲 見到的這樣突發狀況...............


理論上我應該會等了解情況後再作決定;要不然就是打電話報警............................

理論上你應該會馬上去幫忙抓住前方被追緝者.......................


好....ok





照理論上來說 你先



.....推測被追躡者為犯罪嫌疑人

你把被追緝者撲倒;並壓制其身體在地上;讓他無法自由行動..............此被追緝者此時完全無法行使任何權利...因為被你壓制 住了..................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暴脅迫手段足以妨害他人之行使權利,或是足使他人行使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


請問你 這時的你 是否犯了妨害自由裡的強制罪?


OK


基本上我是女的,我沒學過任何搏擊和擊倒術
我不太可能把疑犯給撲倒,我能做到的就只有協助店員捉到疑犯。

所以我可能採取的行動有

A:和樓主一樣,用機車載店員

B:和店員一起包夾疑犯

C:打110


A的話可能性是零,因為我不會騎車

C的話等警察來就來不及了,所以我採取的行動為B

再者,本人我的力氣連開寶特瓶都有問題,所以採取攻勢的勢必為店員。
所以你所說的一切都不成立


…不過你怎麼會一直想壓制人家呢?
非洲向人 wrote:
OK


基本上我是女的,我沒學過任何搏擊和擊倒術
我不太可能把疑犯給撲倒,我能做到的就只有協助店員捉到疑犯。

所以我可能採取的行動有

A:和樓主一樣,用機車載店員

B:和店員一起包夾疑犯

C:打110


A的話可能性是零,因為我不會騎車流口水

C的話等警察來就來不及了,所以我採取的行動為B

再者,本人我的力氣連開寶特瓶都有問題,所以採取攻勢的勢必為店員。
所以你所說的一切都不成立^++^


困窘…不過你怎麼會一直想壓制人家呢?^++^^++^
...(恕刪)



理論上 妳是聰明的..............
kuochih0121 wrote:
不過有次我車停在公園陰暗處等朋友,
不久車後方出現一對男女在拉扯,女的最後還大叫「你再不放手我就要叫救命」,而且還真的大叫救命...
我一聽到求救聲就拿出車上的長筒手電筒去照,並心理準備有可能要去拼命...

結果我一照他們,他們二人突然禁聲,然後繼續爭執,仔細聽才發覺是情侶吵架..
我進車子後,還有觀查了一陣子,發覺是單純情侶吵架...

唉..小姐你嘛幫幫忙,情侶吵架不是真的有危險,不要亂叫救命啦...


請問一下, 如果女的喊救命之後您真的衝過去K了男方一下, 會不會被反告阿?
這有沒有什麼法律約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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