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員暗槓!換百元連號新鈔 獨缺666666...連這也要拿


mckinley wrote:
試問一個問題喔

我在銀行工作

我把銀行的錢 拿出來自己用

之後在填補回去~~~~~這樣有犯法嗎???

我沒偷沒搶喔~~


嗯.....這問題就要問01上的"法律神人" 某某小康了.......
哇.....我忘了他被停權了~

哈!無解
01管理員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sony9 wrote:
....我把銀行的錢 拿出來自己用之後在填補回去~~~~~這樣有犯法嗎???...(恕刪)


這觸犯侵占罪...
侵占是行為犯,當下有該行為時就已經觸犯侵占罪,事後有無補回與當下行為無關...
poiu124 wrote:
這觸犯侵占罪...侵...(恕刪)


侵占罪應該不成立~
因為領錢的人並未指定號碼~
待拿到貨幣後比對號碼才發現被抽走的~
而他領到的貨幣本值也不變~
所以沒有違法吧~

如果記者能將央行發送的到各民營行庫的公文拿出來~
才有行政法律的問題~至於就算上面寫禁止做為~
卻沒明文規定懲處~那個行員還是不會有法律問題~
只能看該民營行庫的自行規定了~各行庫又沒規定~
那他不會有任何處罰才對~
如果文明是要我們卑躬曲膝,那我就讓你們看見野蠻的驕傲。
或許
新聞記者沒程度
也或許民眾沒知識

但是討論之餘.....可以增加一些認知。我覺得自己分辨

我不是法律人,法律專門的不是很懂
但是拼拼湊湊大概可以猜到一些,當然法律很死,一就是一、二是二..........沒有大概

當然,內部換或許不違法
但是牽扯到外面收購價格可能有爭議

倘若郵票面值5元.......市價目前5萬元
我當小偷去偷變賣。
那我要賠五元
還是五萬????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天使的誘惑 wrote:
這跟偷錢是兩回事~囧~這種事也能報~
新聞水準在哪呢?

我覺得民眾有知的權利啊!
何況這件事情也確實引起了大家熱烈探討...

這十多年來,
如果沒有這些令一些人唾棄的新聞媒體的追蹤報導炒新聞,
我看現在可能許多民眾都還在吃著死豬肉而沾沾自喜吧...
而政府官員可能更明目張膽的污更大 養情婦!!

台灣的進步,
多少還是要感謝越來越多元的媒體~
理性與感性的掙扎~理性說:冷靜點... 感性說:勇敢些!!

yamaba10 wrote:


很多被判有罪的監...(恕刪)


問題在於侵占是財產的觀念,而不是鈔票的概念
鈔票法律前都是等額,
所以出鈔時數量正確就完成,
至於鈔票換過法律上沒這規定,
櫃員換鈔有侵占到公司財產嗎?沒有,
客人領鈔有短少金額嗎?也沒有.

他並沒有先侵占了客人的一千元在還給客人,
(直接出鈔正確數目給客人)
也沒先把一千元歸為己用,
(換鈔並非先占用再補)
除非前面說的,很白目的說要賣高價,
才有為自己之利益行為可能,
也是因為財產想法,
因為鈔票不等價.
但是收藏市場價格也難在法律討論範圍內.
不然大家都各主張一個特殊號碼不等價,
貨幣價值不就隨人訂了 XD

(A:我這張1000價值1200哦~B:才1200,我的價值1500)

另外說難聽點,我出鈔給你哪個號碼你管得著嗎?



NYPD SWAT wrote:


恩.....你我...(恕刪)



行文的行政命令沒有強制性,
他只是公開的告訴你這樣不妥,
"建議"民營行庫比照辦理.

如同我前面所說,
法律上應該是沒有什麼違反的.



但為了利因職務之便攫取原正常出鈔客人該有的權益,
道德上我不太能忍受,
因為銀行是每天進出這麼多錢的地方,
這種小利都忍不住想要的話,
大利來時怎麼辦,損失的會只有銀行,還是連存戶?
cutter3231 wrote:
我覺得民眾有知的權利...(恕刪)


是的~民眾有知的權利~
但重點是記者要有水準~
不然很多事記者亂報~
民眾又無法自行分辨清楚的話~
最後還是民眾自己倒霉~

如果記者能以道德面與法律面一起來報導~
並直接訪問該行高層且提出央行發送的公文~
討論法律與道德觀感問題會對人民比較有用吧~
也能給行員和民眾上一堂有用的課~讓大家了解狀況~
現在新聞都短短的~隨便報報~充充版面~上網在討論區找新聞~
似乎有失記者的專業水準~

QQ~這是我個人看法~
如果文明是要我們卑躬曲膝,那我就讓你們看見野蠻的驕傲。
cutter3231 wrote:
我覺得民眾有知的權利
……
台灣的進步,
多少還是要感謝越來越多元的媒體~...(恕刪)


你確定台灣的進步是歸功於媒體嗎?
那社會的亂象要誰來負責?
有趣有趣
NYPD SWAT wrote:

恩.....你我都看過這新聞了,大家的水準也不過如此而已阿。XD...(恕刪)


我說:有什麼讀者就有什麼記者

你推論出:我跟你看了同一則新聞,所以我和你的水準是一樣的。

謝謝你的印證
不論是否犯法
我不懂

但 把[銀行的]錢 抽出來 ......1
再 把[自己的]錢 補回去 ......2

這 合理嗎?!
在第1步 就已經算犯法了吧?!
再補回去 就沒事了嗎?!

那我從別人皮包拿100出來.....3
再把我自己皮包的100還他.....4

經過3和4這兩個動作

兩者的錢都沒少也沒多喔!!
但 合理嗎!? 合法嗎?!


銀行的作業程序我不懂!
但 在 工作中 的行員
可以把自己的錢 和銀行的錢
交互流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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