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烈督促立法院來修法
這種問題,其實最主要的癥結點,是刑法的規定有嚴重的瑕疵
所謂的「過失致死罪」,這個「過失」到底要如何來認定??
我覺得刑法應該重新來修改、重新來定義何謂「過失」
雖然我不是念法律的,但我有個見解
就是過失致死罪的「過失」,應該重新定義成,是一種合乎邏輯、令人視為可接受、以及無可避免的過失
像是規規矩矩的開車,但有路人突然冒出來、或是有路人闖紅燈
或是有機車不守規矩突然亂竄進來,導致汽車駕駛人反應不及、來不及踩剎車而撞死對方
這種狀況,是駕駛人在當下實在無法避免的情況而致人於死,所以合乎邏輯,加上被撞者本身有錯在先
這種才是真正名符其實的「過失」
而酒駕這種行為,或是像汽車闖紅燈、超速飆車
這種行為本身就已經違法了,而在「違法的狀況下」致人於死,這還算是什麼「過失」呀??
這種應該定義成「無過失可言」吧~~
而既然是違法的駕駛行為,所以無過失的成分在,既然無過失可言,那就只有純粹「致死」而已啦~~
所以原本的「過失致死」的「過失」2字要拿掉,只剩下「致死」,因此應該就要視為如同是「殺人」一樣
也就是刑度最高可判到無期徒刑至死刑
以上是我個人對這種「過失致死罪」的見解
我覺得刑法應該要這樣重新定義這種罪刑才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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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敢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