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商撞死送報生 檢方求刑2年半..檢察官.你是不是少加一個零阿

我真的覺得,可能要來發起一股力量
強烈督促立法院來修法
這種問題,其實最主要的癥結點,是刑法的規定有嚴重的瑕疵

所謂的「過失致死罪」,這個「過失」到底要如何來認定??
我覺得刑法應該重新來修改、重新來定義何謂「過失」

雖然我不是念法律的,但我有個見解
就是過失致死罪的「過失」,應該重新定義成,是一種合乎邏輯、令人視為可接受、以及無可避免的過失
像是規規矩矩的開車,但有路人突然冒出來、或是有路人闖紅燈
或是有機車不守規矩突然亂竄進來,導致汽車駕駛人反應不及、來不及踩剎車而撞死對方
這種狀況,是駕駛人在當下實在無法避免的情況而致人於死,所以合乎邏輯,加上被撞者本身有錯在先
這種才是真正名符其實的「過失」
而酒駕這種行為,或是像汽車闖紅燈、超速飆車
這種行為本身就已經違法了,而在「違法的狀況下」致人於死,這還算是什麼「過失」呀??
這種應該定義成「無過失可言」吧~~
而既然是違法的駕駛行為,所以無過失的成分在,既然無過失可言,那就只有純粹「致死」而已啦~~
所以原本的「過失致死」的「過失」2字要拿掉,只剩下「致死」,因此應該就要視為如同是「殺人」一樣
也就是刑度最高可判到無期徒刑至死刑

以上是我個人對這種「過失致死罪」的見解
我覺得刑法應該要這樣重新定義這種罪刑才對吧~~

日,星酒駕肇事賠到破產,
歐美可以判到十年以上,
大陸甚至可以判到死刑,
我相信以上地區的酒駕會越來越少.

相較臺灣還真的是個,
向下沉淪的鬼島.
風笛手 wrote:
所謂的「過失致死罪」,這個「過失」到底要如何來認定??
我覺得刑法應該重新來修改、重新來定義何謂「過失」

事實上以目前的法條規定,過失跟故意是很難分的

有認識過失
預見其發生,但確信其不發生者
間接故意
預見其發生,但其發生並不違背本意

看出來了嗎
今天除非檢察官有充分證據,足以證明故意
否則,是故意或過失,是以加害人主觀認定
哪個加害人會蠢到說自己是故意?
(尤其是車禍案件)

所以要說檢有錯嗎?
除非修法,檢被罵也只是倒楣檔子彈
要不然就是重新獨立制定一條新的罪責出來
就是「酒駕致人於死」罪
最輕就是10年以上起跳,最高可判至無期徒刑至死刑
端看犯後的態度而來量刑
如果撞到人的當下還逃逸的,一律是無期徒刑至死刑

這真的是老問題了~~
層出不窮,不時都有這種事情在發生
希望立法院的豬公們,該做點正經的事吧~~
請重新立法,來制定出新的這條「酒駕致人於死」罪
而且刑度如同上面所講的,就是要這樣的重才行
手殺牌金 wrote:
以後要殺一個人......(恕刪)

英商你在哪裡啊??
風笛手 wrote:
要不然就是重新獨立制...(恕刪)


靠立院豬公?別鬧了!

他們是讓台灣更好嗎?只是讓台灣更糟吧

利委不研究修法

只是一直跑攤.作秀.和把選舉經費A回來吧

我們在這裡只是狗吠火車罷了
pooh0709 wrote:
l檢察官依公共危險、...(恕刪)


重量處2年6月徒刑<~這是重刑...E04
阿文0812 wrote:
靠立院豬公?別鬧了!...(恕刪)


立委也是人民選出來的
這叫自作自受吧,呵
台灣是個美麗寶島、好山好水、人民友善,我想讓那個無恥的歪國人再也不要離開台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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