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kandy50 wrote:罵人腦袋破洞?有比路邊打人的流氓高尚嘛?別人動手...動嘴的也沒好去哪 身體和言語本來就是不同的傷害 兩種雖然都是傷害 但是程度上有差別所以法律上才有過失傷害重傷害但是對於言論上的侮辱 有分幾種呢?有過失侮辱嗎?侮辱罵一下 和揍你一下 相同嗎?
angela000217 wrote:很想問盧小姐3點的時候您的家人都在做什麼,還是半夜每一.二個小時都有巡房,不管節目有沒有剪刪除其它的畫光這段話就讓人難以認同,眼睛是削亮誰對誰錯很明白。...(恕刪) 半夜三、四點不睡覺還跟陌生人出去,這最少禁足一個月.父母管教子女會有要求限制,也包括人身安全,不要三更半夜貪玩,出事了再後悔.
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我半夜愛幾點出門...是受憲法所保障的...為什麼要被剝奪???那彭婉如呢???所以我們該檢討單身婦女搭計程車的風險?還是我們該讓有前科的都不准開計程車??的確....家長的管教是可以提出來討論的...我們可以呼籲家長多注意孩子的交友跟作息但是這並不能把姦殺這件事情合理化...照她的論點...如果今天是個檳榔西施受害是不是受害者也要自我檢討???...為什麼我們要饒恕剝奪別人生命權的人寬恕是種權利...不是義務....你覺得死刑不好要廢除,我尊重你的看法但是也請你用合理的理由來說服其他人,不要講這種貽笑大方的論點這樣的論點根本連法學的最基本休養都沒有
盧映潔的說法一來指責家庭未盡到適當管教責任二來指責被害人自招傷害所以~以後在外面被搶~會被罵為什麼帶這麼多錢被強制性交~會被罵~穿這麼騷做什麼家裡被偷~會被罵~為什麼不花錢裝保全被殺~會被罵~你一定是天怒人怨~不然人家好好的幹嘛要殺你這樣說起來~我們還要警察~檢察官~法院~律師做啥更精確的說~我們還要刑法做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