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罵就忍受不要告網友那受害家屬如何忍受

dkandy50 wrote:
罵人腦袋破洞?
有比路邊打人的流氓高尚嘛?


別人動手...動嘴的也沒好去哪



身體和言語本來就是不同的傷害 兩種雖然都是傷害 但是程度上有差別


所以法律上才有

過失傷害
重傷害

但是對於言論上的侮辱 有分幾種呢?

有過失侮辱嗎?

侮辱罵一下 和揍你一下 相同嗎?

魔術凶兆 wrote:
身體和言語本來就是不...(恕刪)


法官自由心證

電視名嘴常常跑法院就是為這兩個

你好好研究吧...這種沒分那麼多

沒有甚麼過失、輕重
angela000217 wrote:
廢死被罵「腦袋有洞」...(恕刪)


會有報應的啦 那些逆天行事的人
事情應該一碼歸一碼
不能說因為少女半夜偷跑出去
性侵他們的死刑犯就情有可原
今天難到正妹在路上穿的清涼點
被性侵就是他們的錯嗎
在廢死達成社會共識及法令更改前
該怎麼執行就怎麼執行
照她那樣講
那女生被性騷擾
走在路上被色老頭彈胸部
也是她們活該囉
這就是人性..廢死的不是都說要原諒....就算你家死人

自己被網友罵就提告

差很大
angela000217 wrote:
廢死被罵「腦袋有洞」...(恕刪)


光是被罵就要告人
要罵他的人 "付出代價"
如果他家人遭受犯罪對待
不知道他會作出甚麼事喔~~

還人權團體勒
angela000217 wrote:
很想問盧小姐3點的時候您的家人都在做什麼,還是半夜每一.二個小時都有巡房,不管節目有沒有剪刪除其它的畫光這段話就讓人難以認同,眼睛是削亮誰對誰錯很明白。...(恕刪)

半夜三、四點不睡覺還跟陌生人出去,這最少禁足一個月.
父母管教子女會有要求限制,也包括人身安全,
不要三更半夜貪玩,出事了再後悔.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我半夜愛幾點出門...是受憲法所保障的...

為什麼要被剝奪???

那彭婉如呢???所以我們該檢討單身婦女搭計程車的風險?還是我們該讓有前科的都不准開計程車??

的確....家長的管教是可以提出來討論的...我們可以呼籲家長多注意孩子的交友跟作息

但是這並不能把姦殺這件事情合理化...照她的論點...如果今天是個檳榔西施受害

是不是受害者也要自我檢討???...為什麼我們要饒恕剝奪別人生命權的人

寬恕是種權利...不是義務....你覺得死刑不好要廢除,我尊重你的看法

但是也請你用合理的理由來說服其他人,不要講這種貽笑大方的論點

這樣的論點根本連法學的最基本休養都沒有

盧映潔的說法
一來指責家庭未盡到適當管教責任
二來指責被害人自招傷害

所以~以後在外面被搶~會被罵為什麼帶這麼多錢
被強制性交~會被罵~穿這麼騷做什麼
家裡被偷~會被罵~為什麼不花錢裝保全
被殺~會被罵~你一定是天怒人怨~不然人家好好的幹嘛要殺你

這樣說起來~我們還要警察~檢察官~法院~律師做啥
更精確的說~我們還要刑法做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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