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

吃飽撐著沒事做 wrote:
你把司法院、行政院、勞委會、新聞的公文都當屁,...(恕刪)


哪些公文先找出來再討論,
公文或新聞稿之法律效力及法律位階為何?

你假如連法律效力及法律位階都搞不懂,
我真的是浪費時間和你喇賽。

政府官員法律上之主張被法院駁回多不可數,
多看看大法官解釋及行政法院判決吧。
所以同理可證,警察沒繫安全帶、停紅線、沒戴安全帽巡邏等其他違規事項皆是執行公務
拍警察沒繫安全帶...等其他違規的民眾是吃飽撐著沒事幹!
所以台中警察打麻將、陪民眾喝茶皆為執行公務,胡木源也不應該下台!
台中小康 wrote:
你假如連法律效力及法律位階都搞不懂,
我真的是浪費時間和你喇賽
...(恕刪)

原來你說的都是在喇賽.......

我還以為你真的是律師咧~
握りしめた手 開けば そこに力が宿る さあ始めよう 新しい世界が呼んでいる!!
autumnshe wrote:
樓主是選擇性文只看某片段嗎?都說是特別法了,其它就不用說了,特別法凌駕一般法包括就服法
...(恕刪)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連法律都不是,
何來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問題。

公務人員考試法與就業服務法並未牴觸
何來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問題。

台中小康 wrote:
哪些公文先找出來再討論,
公文或新聞稿之法律效力及法律位階為何?

你假如連法律效力及法律位階都搞不懂,
我真的是浪費時間和你喇賽。

政府官員法律上之主張被法院駁回多不可數,
多看看大法官解釋及行政法院判決吧

原來你沒看清楚唷

對囉,特別法的涵義是什麼??

特別為了某一行業而設立的法規

藍字部分,因警察適用特別法,法律有部份保留原則以及授權,並無違背法律之問題

也就是法律有授權給特別法,可不受一般法律條款限制

逆細低起效,一直說什麼法律位階
吃飽撐著沒事做 wrote:
而案例中警察專科警員班考試及警察特考限制男女比例及身高、體重、儀容等是否有違平等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九四號判決見解認為「本件被上訴人依法辦理基層警察人員養成教育,在特殊的教育屬性與教育目標下,相關招生條件自須較一般學校招生規定為嚴格,為符合一般社會大眾對警察人員期待與信賴,且我國「警察教育」,不但以法律定之,且係經由特別法予以規範,揆諸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擬任警察官前,應實施身家調查,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警察官於任職前,應注意其智力、體能、學識、經驗及領導才能,並考量其對任職之地區、語言、風俗、習慣、民情等適應能力」,被上訴人既依據各特別法辦理基層警察(消防、海巡)人員養成教育,以及現職人員專業訓練,在特殊的教育屬性與教育目標之下,相關管理規定的訂定,必須較一般學校為嚴格。按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明文規定:「警察官於任職前,應注意其智力、體能、學識、經驗及領導才能...」,被上訴人既依各特別法立校,隸屬內政部警政署,依警察教育條例有關規定辦理警察教育;教育目標在培訓警察(消防、海巡)基層專業實務人才,則自入學至畢業,各項養成教育訓練制度的建構,必有其特殊之專業考量。被上訴人陳報內政部警政署核定後實施之招生簡章有關入學考試初試之筆試項目、成績計算、合格標準,以及複試項目及標準(包括體能測驗、口試、體格檢查等)的訂定,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五四七號等相關解釋意旨,因係屬細節性與技術性事項,本於專業考量及尊重專業特性,與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應無違背
說都不會話 wrote:
原來你說的都是在喇賽...(恕刪)


你和不懂法律之人談法律專業,
不是秀才遇到兵,有理說不清嗎???

我不當喇賽我會氣死及笑死。
台中小康 wrote:
你和不懂法律之人談法...(恕刪)

我想全部的人都看的懂中文

只有你看不懂,不知道誰被誰氣死
台中小康 wrote:
勞委會職訓局就業服務組組長賴樹立所述警察、軍人因另有法令規定,可以排除就業服務法規範。 ...(恕刪)


小康哥

工會法

第四條 (組織工會之例外)
各級政府行政及教育事業、軍火工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工會。

老師 警察 加班有加班加給

軍人 超時工作 沒有加班加給

現在還要繳稅

就業服務法 也不含蓋 所有行業呀

且 考試院 和 勞委會(行政院下屬機關) 部會公文 誰說了算 當然是考試院呀

軍人 警察 又屬於 特殊勤務 一個是國防部 一個是內政部

把就業服務法 拉進來 套在這裡面 就業服務法 管得到嗎

很多公司 套用責任制 故意不給加班費 就業服務法也沒皮條呀

有哪幾家公司 因為加班費不給 被罰過的

公務員 下班時間到了 誰會下班時間去查 你公司下班給不給 超時加班費

自己下班比較重要啦
sirber821 wrote:
警察體檢的問題
之前大法官就提過類似的解釋(色盲者不能就讀警大)
認為警察從事的是特殊的工作
有必要存在著合理的不平等
所以警察從事人員體檢規定並不違憲
大法官解釋效力等同憲法
這應該可以類推適用吧!
...(恕刪)


我幫你找好了
司法院釋字第626號解釋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26 號

[編輯] 解釋爭點
中央警大碩士班招生簡章拒色盲者入學之規定違憲?

[編輯] 解釋文
  憲法第七條規定,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一百五十九條復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旨在確保人民享有接受各階段教育之公平機會。中央警察大學九十一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第七點第二款及第八點第二款,以有無色盲決定能否取得入學資格之規定,係為培養理論與實務兼備之警察專門人才,並求教育資源之有效運用,藉以提升警政之素質,促進法治國家之發展,其欲達成之目的洵屬重要公共利益;因警察工作之範圍廣泛、內容繁雜,職務常須輪調,隨時可能發生判斷顏色之需要,色盲者因此確有不適合擔任警察之正當理由,是上開招生簡章之規定與其目的間尚非無實質關聯,與憲法第七條及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並無牴觸。


我認同色盲、視力、體重與警察工作是否適任有關。

但請問限制身高最低高度與警察工作有何實質關聯?
身高不符男性不及一六五公分,女性不及一六O公分者請問為何不適合警察工作??
警政署並未能舉證證明基層警察工作何以需男性不及一六五公分,女性不及一六O公分者從事,否則不能完成或難以完成。
台中小康 wrote:
但請問限制身高最低高度與警察工作有何實質關聯?
身高不符男性不及一六五公分,女性不及一六O公分者請問為何不適合警察工作??
警政署並未能舉證證明基層警察工作何以需男性不及一六五公分,女性不及一六O公分者從事,否則不能完成或難以完成。

1. 請您先去查清楚,警察到底適用就業服務法還是特別法....隨便姑狗一下,不難吧!!!
2. 為何限制身高?? 下文中紅色字體......馬上就有鄉民提出質疑12樓27樓34樓38樓

吃飽撐著沒事做 wrote:
而案例中警察專科警員班考試及警察特考限制男女比例及身高、體重、儀容等是否有違平等原則?

在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九四號判決見解認為「本件被上訴人依法辦理基層警察人員養成教育,在特殊的教育屬性與教育目標下,相關招生條件自須較一般學校招生規定為嚴格,為符合一般社會大眾對警察人員期待與信賴,且我國「警察教育」,不但以法律定之,且係經由特別法予以規範,揆諸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擬任警察官前,應實施身家調查,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警察官於任職前,應注意其智力、體能、學識、經驗及領導才能,並考量其對任職之地區、語言、風俗、習慣、民情等適應能力」,被上訴人既依據各特別法辦理基層警察(消防、海巡)人員養成教育,以及現職人員專業訓練,在特殊的教育屬性與教育目標之下,相關管理規定的訂定,必須較一般學校為嚴格。按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明文規定:「警察官於任職前,應注意其智力、體能、學識、經驗及領導才能...」,被上訴人既依各特別法立校,隸屬內政部警政署,依警察教育條例有關規定辦理警察教育;教育目標在培訓警察(消防、海巡)基層專業實務人才,則自入學至畢業,各項養成教育訓練制度的建構,必有其特殊之專業考量。被上訴人陳報內政部警政署核定後實施之招生簡章有關入學考試初試之筆試項目、成績計算、合格標準,以及複試項目及標準(包括體能測驗、口試、體格檢查等)的訂定,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五四七號等相關解釋意旨,因係屬細節性與技術性事項,本於專業考量及尊重專業特性,與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應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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