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飽撐著沒事做 wrote:
你把司法院、行政院、勞委會、新聞的公文都當屁,...(恕刪)
哪些公文先找出來再討論,
公文或新聞稿之法律效力及法律位階為何?
你假如連法律效力及法律位階都搞不懂,
我真的是浪費時間和你喇賽。
政府官員法律上之主張被法院駁回多不可數,
多看看大法官解釋及行政法院判決吧。
台中小康 wrote:
哪些公文先找出來再討論,
公文或新聞稿之法律效力及法律位階為何?
你假如連法律效力及法律位階都搞不懂,
我真的是浪費時間和你喇賽。
政府官員法律上之主張被法院駁回多不可數,
多看看大法官解釋及行政法院判決吧。
吃飽撐著沒事做 wrote:
而案例中警察專科警員班考試及警察特考限制男女比例及身高、體重、儀容等是否有違平等原則?
在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九四號判決見解認為「本件被上訴人依法辦理基層警察人員養成教育,在特殊的教育屬性與教育目標下,相關招生條件自須較一般學校招生規定為嚴格,為符合一般社會大眾對警察人員期待與信賴,且我國「警察教育」,不但以法律定之,且係經由特別法予以規範,揆諸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擬任警察官前,應實施身家調查,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警察官於任職前,應注意其智力、體能、學識、經驗及領導才能,並考量其對任職之地區、語言、風俗、習慣、民情等適應能力」,被上訴人既依據各特別法辦理基層警察(消防、海巡)人員養成教育,以及現職人員專業訓練,在特殊的教育屬性與教育目標之下,相關管理規定的訂定,必須較一般學校為嚴格。按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明文規定:「警察官於任職前,應注意其智力、體能、學識、經驗及領導才能...」,被上訴人既依各特別法立校,隸屬內政部警政署,依警察教育條例有關規定辦理警察教育;教育目標在培訓警察(消防、海巡)基層專業實務人才,則自入學至畢業,各項養成教育訓練制度的建構,必有其特殊之專業考量。被上訴人陳報內政部警政署核定後實施之招生簡章有關入學考試初試之筆試項目、成績計算、合格標準,以及複試項目及標準(包括體能測驗、口試、體格檢查等)的訂定,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五四七號等相關解釋意旨,因係屬細節性與技術性事項,本於專業考量及尊重專業特性,與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應無違背
台中小康 wrote:
勞委會職訓局就業服務組組長賴樹立所述警察、軍人因另有法令規定,可以排除就業服務法規範。 ...(恕刪)
sirber821 wrote:
警察體檢的問題
之前大法官就提過類似的解釋(色盲者不能就讀警大)
認為警察從事的是特殊的工作
有必要存在著合理的不平等
所以警察從事人員體檢規定並不違憲
大法官解釋效力等同憲法
這應該可以類推適用吧!
...(恕刪)
台中小康 wrote:
但請問限制身高最低高度與警察工作有何實質關聯?
身高不符男性不及一六五公分,女性不及一六O公分者請問為何不適合警察工作??
警政署並未能舉證證明基層警察工作何以需男性不及一六五公分,女性不及一六O公分者從事,否則不能完成或難以完成。
吃飽撐著沒事做 wrote:
而案例中警察專科警員班考試及警察特考限制男女比例及身高、體重、儀容等是否有違平等原則?
在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九四號判決見解認為「本件被上訴人依法辦理基層警察人員養成教育,在特殊的教育屬性與教育目標下,相關招生條件自須較一般學校招生規定為嚴格,為符合一般社會大眾對警察人員期待與信賴,且我國「警察教育」,不但以法律定之,且係經由特別法予以規範,揆諸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擬任警察官前,應實施身家調查,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警察官於任職前,應注意其智力、體能、學識、經驗及領導才能,並考量其對任職之地區、語言、風俗、習慣、民情等適應能力」,被上訴人既依據各特別法辦理基層警察(消防、海巡)人員養成教育,以及現職人員專業訓練,在特殊的教育屬性與教育目標之下,相關管理規定的訂定,必須較一般學校為嚴格。按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明文規定:「警察官於任職前,應注意其智力、體能、學識、經驗及領導才能...」,被上訴人既依各特別法立校,隸屬內政部警政署,依警察教育條例有關規定辦理警察教育;教育目標在培訓警察(消防、海巡)基層專業實務人才,則自入學至畢業,各項養成教育訓練制度的建構,必有其特殊之專業考量。被上訴人陳報內政部警政署核定後實施之招生簡章有關入學考試初試之筆試項目、成績計算、合格標準,以及複試項目及標準(包括體能測驗、口試、體格檢查等)的訂定,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五四七號等相關解釋意旨,因係屬細節性與技術性事項,本於專業考量及尊重專業特性,與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應無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