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gmouw wrote:
難怪有人說網民理...(恕刪)
勞基法是砍了最高四十天試用期這條沒錯
不過民間企業普遍仍有口頭或書面約定試用的習慣
法令上也沒有規定企業不得有試用期這條
只是不適任解僱時就要謹慎些
該給的都還是要給

bigmouw wrote:
五個人嚴不嚴重你可以試著去問看看法官他們的觀點
所以殺一個人是殺人犯殺一萬個人就是戰爭英雄你是這個意思吧
所以富士康反正有幾十萬人跳十個下來算是很少人了反正哪裡不死人
因績效而解職你最好保佑樓主公司能夠提出法院能夠接受的證據
而不是樓主公司自以為已經足夠的證據(
通常這都是公司敗訴的所在因為你想像不到法院會要求你的證據程度到哪裡
我只能跟你講超乎異常的嚴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