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來這種案件了!3歲童遭性侵喊不要!法官:「未違意願」撤回更審


lukwama wrote:
加重性侵已成年少女可以判個十幾年刑期,

將魔爪伸向無抵抗能力的三歲幼兒卻只能輕判三年,


吐個槽
現在討論的這件3歲小女生被性侵的案子
二審(也就是被最高法院撤銷的)是判7年2個月

感覺上好像比之前那件3年2個月的要重
但是這個二審判決是認定被告構成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的加重強制性交罪
它的法定刑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

也就是說
二審法院判決的刑期
只比該條規定的最低刑度多2個月

而之前那件也是只比最低法定刑期多判2個月(也就是3年2個月)
所以屏除掉有無"違反意願"的問題(也就是有無成立加重強制性交)
兩案的法官判刑尺度似乎沒有太大差距(都只比最低法定刑多2個月)

台灣的刑法很多犯罪的型度都太低了,

應該從修改法律,加重刑責開始,讓法官沒那麼多"彈性空間"。
實在很不想再打一次.....

進入超商強吻不認識的女店員......法棺以親吻符合國際禮儀,判無罪.....

伸鹹豬手撫摸不認識女子的胸部.....法棺以撫摸時間過短不足以引起性欲,判無罪.....

...................腦殘法棺族繁不及備載.....嗚呼哀哉......
jokaichung wrote:
但是或許是所受的法律教育所致
被灌輸的觀念是刑法上各項成立要件的要求很嚴格...(恕刪)

法律教育到底教了什麼?
法官收賄、關說、通姦...什麼亂七八糟的事還不是樣樣來
又如何讓我們這些"不懂法律"的平民百姓可以信任??!!

"知法玩法"就是我們對目前司法體系的看法!!
最大的問題就在於法條吧....

看了很多懂法律人的論點,我的結論是:為什麼性侵幼童的刑度可以設定的這麼低?

其實一般人根本不想管到底有沒有違反意願什麼鬼話

一開始只是認為"判的太輕 "而生氣

然後法官又端出一大堆大家不懂的名詞解釋,而一般人認為所謂"未違反意願 = 同意"所以就更生氣

你說如果是一般懂事的成年被害者可能會有仙人跳的成份嫌疑所以每個部分都要有嚴謹的證據支持,這當然沒有問題

但是這些對於幼童性侵的案件,一來小孩不懂人事當然可以屏除掉"意願"這個證據的取得....

而且這些犯罪都是嚴重的變態...絕對沒有什麼未違意願只要判三年出來就悔改向上了...

在獄內表現良好沒多久就放出來了,然後又可以找下一個目標....一次比一次更加小心的犯罪...更沒有證據...

這種變態直接重判就好,談什麼意願呢?因為小孩不可能會同意的....

當這些孩子懂事之後,她們才知道自己之前發生了什麼事情...然後成為一輩子的陰影...

而犯罪者只要幾年就可以出獄...

如果像國外的潔西卡條款,性侵14歲以下孩童,就重判最少25年徒刑,而且沒有認罪協商的空間,也不能假釋、交保;前科犯必須終生配戴GPS監控裝置、每半年回轄區派出所報到,更禁止接近學校公園2千呎內。

這樣的法條,自然就不會去討論到意願的問題了...不是嗎?

女童的意願根本不是這些案件的重點阿....

重點是孩子受了一輩子的傷害,而法律卻無法給予壞人應有的逞罰....



之前看到小孩被性侵,法官以他沒有脅迫小孩沒說不所以輕判
好啦~現在又看到小孩都說不了,法官說未違意願判回更審
那法官到底是要怎樣?要小孩怎樣做他才甘心啊?(翻桌)
是要叫他也被性侵害,然後她反抗跟他講說反正你說不要就是要嗎?


在電視上我看過說家暴的最恐怖版就是性侵害
⋯⋯對我來說,我覺得性侵害最該死的是對小孩的性侵害
讀社工、心理等系都知道早期經驗的影響
這是代表了他毀了一個小孩的一生,不管用什麼辦法輔導,這陰影會一輩子跟著他
有些法官我相信是好的,但是有些法官我真的覺得他們其實象牙塔的人
不食人間煙火,沒有什麼人生挫折
就是讀書再讀書考上法官,根本就是個書呆子
判決應是要考慮法、理、情、民俗、個人經驗等等結合出一個合理的判決
說一些很無腦的話與判決,是很好玩嗎?
沒經驗,還是終身制,我為啥要把稅金養他們?
還是他們其實有被外星人抓去改造,用外星邏輯來判決了?
最近還有法官受賄的消息,法官制度真的要重新審度了
自己身邊就有這種幼童時被性侵的被害人 是被身邊熟識而信任的鄰居
根據他的描述 當時根本無法分辨出那是在做什麼事
只知道自己完全呆住 而且是無助的
是根本叫都叫不出來的 連害怕都說不上 完全沒辦法反映
讓自己變成一個布娃哇 任人擺布 思考整個停頓一般
完全想不全剛剛發生的事 甚至事後還會下意識逃避這段記憶
直到長大一些知道發現這種事是非常不對的
痛苦才開始
開始責怪自己 開始嫌自己髒
恨自己沒有辦法保護自己 一直要逃避這段記憶
現在雖然年過許久 但聽到這樣的新聞就會喚起記憶
會有衝動想找到當時的加害人殺了他替自己討公道
我認為那段不堪的記憶對他的成長影響甚鉅
要判斷一個孩子為甚麼沒有抗拒真的不是簡單說說的
只看表面是沒有同理心的做法
我只能說做出這樣判決的法官
只是先看法條再判斷事情 案子的被害人背景根本不是他們會關心的事
完全沒有用那孩子心裡和年齡層面去考慮
看樣子台灣的法律真的是保護壞人用的
可悲
REIBLUE wrote:
最大的問題就在於法條吧....
看了很多懂法律人的論點,我的結論是:為什麼性侵幼童的刑度可以設定的這麼低?...(恕刪)
你的結論我是贊同的。

從結果來看,判刑太輕可能的因素在於:

1. 法律規定的法定刑太輕。
2. 法官的判決雖符合法定刑規定,但量刑偏輕。
3. 法官適用法條錯誤,用了較輕的法條。

您顯然認為問題是出在1。其實我覺得比較大的問題是範圍太廣。以和平的手段與十四歲以下之人性交,用的都是同一個法條(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對一個有識別能力的十三歲少女,和對完全不懂事的三歲女童,嚴重程度顯然是不同的。十三歲的少男少女,其實對性行為的理解已經很多,只是思想尚不成熟,有些或還真的是「真心相愛」(例如某些師生戀),這種情形其實沒有必要重判。但對於性完全不理解的小孩做這種事,實在沒有輕判的理由。目前法律給了輕判的空間,是不妥當的。對幼童性侵,應該另外獨立一個法條,給予較高的法定刑才對。

在不修法的情況下,其實法官如果能判到十年,我個人是可以接受的。所以我覺得其實2的問題更大(量刑偏輕)。

至於3的「法官適用法條錯誤」,根本不存在這個問題。很多人是根本不清楚問題在哪就亂罵一通。


REIBLUE wrote:
…其實一般人根本不想管到底有沒有違反意願什麼鬼話……這種變態直接重判就好,談什麼意願呢?因為小孩不可能會同意的.......(恕刪)
這不是什麼鬼話,當事人「拒絕」或「不拒絕」難道嚴重程度不一樣嗎?是的,如果女童不懂事,乖乖的被性侵,應該要被重判;但如果性侵者還使用暴力呢?難道不應該判「更重」嗎?

所以問題是出在「法律刑度訂得太輕」或「法官量刑太輕」,而不在於「區分有沒有違反意願」。

1. 「拒絕」與「不拒絕」,程度有別。法條予以區分並訂出不同的刑度,是正確的。
2. 法條既然區分了,法官根據法定的要件去適用法律,「有違反意願」與「沒有違反意願」分別適用不同的法條,這也沒有錯。
3. 「不違反意願」依法最多可以判到十年,法官卻只判三年。量刑太輕,這才是該譴責的部分。
4. 法條把十四歲以下的被害者,全訂在同一個法條,給了法官太多的裁量空間,是不當的立法。

我希望大家可以認清,問題是出在「立法」與「量刑」,並不是法官在玩文字遊戲。法律是用文字寫的,要求嚴謹是應該的,否則法官濫權才更可怕。「不違反意願」並不是不用罰,只是適用的法條不同。

一般人沒研究過法律的,有可能看不懂法律人在文字、構成要件上的斟酌計較,但不應該因為看不懂就隨便批評人家「玩文字遊戲」,這就跟看不懂病歷就罵醫生「鬼畫符」一樣。
jokaichung wrote:
吐個槽現在討論的這件...(恕刪)


一、二審時,法官都認為男子違反女童意願,一審依性侵未遂判刑4年6個月,
上訴到高等法院,吳姓男子則被認定性侵得逞,二審依加重強制性交判刑7年2個月,也須接受強制治療。

7年2個月是因為二審依加重強制性交判刑,
如果二審的加重強制性交不成立的話
就不會是7年2個月了吧

我不懂,
既然與14歲未成年人性交就已經可以判3至10年了,
未何非得以加重強制性交罪才能判7年2個月?
lukwama wrote:
…我不懂,
既然與14歲未成年人性交就已經可以判3至10年了,
未何非得以加重強制性交罪才能判7年2個月?
假如發回之後,二審改用二二七條(未違反意願),要判7年2個月也是合法的。

但加重強制性交罪的法定刑是七年以上,法官只是從最低刑度往上加二個月而已。原二審法官可能認為本案是屬於情節較輕微的(以同一法條的情形內),所以會輕判,這才是問題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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