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連署有用] 最高法院刑庭決議性侵7歲以下幼童最低判7年

這些知法玩法的法律人,深知朝三暮四之理啊..
前陣子有不執法的法務部、最近有上下交相賊關說的法官,
而現在有見風轉舵的最高法院...
早上「依法行政」,條文怎麼寫就怎麼辦,
傍晚「自由心證」,法官有裁量權,愛怎麼判就怎麼判。
什麼時候台灣的最高法院開始可以自己立法或統一解釋法律了?
不適任的法官、貪汙的法官、關說的法官,
會因為最高法院可以隨時「立法」,就自動變成「適任」了?

搞來搞去那些神人永遠都沒錯。
現在還有誰還記得說死刑犯不會拖過年底的嗎?
老百姓和朝三暮四的猴子差別真的很小........
Deray Xu wrote:
那令你沒有感到高興的原因是...?
我不樂見司法機關因為民眾的激情而破壞體制。修法才是正途。

假如有一天,一堆民眾認為「充氣娃娃」很變態,發起遊行抗議。那麼法官也可以曲解法律,把「跟充氣娃娃上床」當強制性交罪來辦嗎?
三流的國民想有一流的政府?

這有可能嗎?

三流的國民進了政府不會變一流的;

況且還選了一堆四五流的首長和民代。

媒體民調治國,只有立場,不問是非,人多大聲就贏。

台灣就這樣繼續下去吧,因為水準就這樣而已。

嫌太輕,乾脆連署直接修法成唯一死刑好了;

鄉親啊,你講好不好啊!?
國小而不處卑,力少而不畏強,無禮而侮大鄰,貪愎而拙交者,可亡也。
那些認為沒有法條可以關的
那些認為必須修法才能關的

哪天你太太 你女兒被人強的時後
如果妳有此理性
你跟你認錯

強暴就是強暴

法律絕對有妨害性自主的罪
看不要要用而已

女童雖沒說~不
難道她有成人的行為自主能力?
難道沒說不 就是要?
難道未成年就不算強暴?

法律既然認定未成年沒有成人的行為能力
(未成年結婚是不是需要監護人同意?)
更何況~未婚做愛?

那個雜碎要上的時候~是不是要去問她老爸
....我可以玩你女兒嗎?
用常理判斷 都可以知道是應該重判

不是沒有工具定罪
是法官自己用了最輕的處理

這根本不算是法官涉世未深的問題
根本是不把受害者當回事



身為一個母親, 我很痛心司法需要這些受害小朋友的遭遇才能修法&換取一些說風涼話的口水
沒有人在講風涼話,是就事論事,把事情弄清楚再來評論,
否則只是流於意氣或口水,跟本沒有意義,

今天這個案件你基於母親的立場會同情被害人,認為我們的評論是在講風涼話
過幾年你小孩長大成人了,突然被告性侵女童,你基於母親的立場,也許就不會這麼想了
事情有兩面,
你今天會擔心你的小孩被性侵,
哪天你的小孩長大成年,你會擔心你的小孩莫名其妙被告強制性侵被判重刑,
被告或被害人,我們都必須要維護其權益,畢竟你的小孩今天是可能的被害人,過幾年就是可能的被告~

現行法下的困難在於:強制性交罪有一個強制/違反意願要件,
而幼兒對於性交沒有概念,跟本沒有同不同意的問題,
沒有同不同意的問題=/=同意,也不等於不同意
你總是要理解一個事情才有辦法決定同意或不同意吧
舉個例子,賈靜雯跟前夫在爭女兒監護權,
法官問小孩想住哪裡,小孩說想住美國(孫家),但也想跟媽媽在一起,
你覺得小孩知道監護權是什麼意思嗎?既然不懂,又何來同意或不同意?
回到這個案件,小孩三歲六歲跟本無法理解性交的意義,那就沒有同意或不同意的問題
沒有同不同意的問題=/=同意, 也不等於 不同意,
也就是檢察官必須去舉證證明加害人有強制,檢察官沒辦法舉證有強制,法官就無法用222判,只能用227

現在大家的觀念就是:小孩不懂性交=小孩不同意,
認為法官是採:小孩不懂性交=小孩同意(沒有違反小孩的意思)
才會指責法官,
其實這兩個案件,
一審法官的立論是:
幼兒對於性交沒有概念,跟本沒有同不同意的問題,
沒有同不同意的問題=/=同意, 也不等於 不同意,
三審法官是說你二審沒有證據證明有強制,理由也不充分,是著重在證據理由部分,沒有針對事實作判斷
所以我說罵法官是罵錯了,大家的想法也不是真的正確~

另外澄清一下,
打官司不管民法或刑法都有舉證責任,
原則上是原告負舉證責任,就是被害人或檢察官,
(總不能我人在家中坐,被告強制性交,我還要舉證證明自己的清白,如果是你你也不會接受吧~這就是無罪推定)
強制性交罪有兩個要件, 強制 性交 都需要舉證證明 有強制的事實, 有性交的事實
強制/違反幼童意願, 如果檢察官沒辦法證明 幼童無意願 那就不會成立
所以在這個案件裡,要證明的不是 幼童有意願 而是 幼童無意願
這個證明,是很困難的,所以性侵幼童案件往往會落到227而不是222,是這個舉證困難的原故,
當然未來修法改成七歲以下一律判強制性交,那檢察官只要證明有性交即可,不需要證明強制~
謹說明如上
Dave5136 wrote:
我不樂見司法機關因為民眾的激情而破壞體制。修法才是正途。
假如有一天,一堆民眾認為「充氣娃娃」很變態,發起遊行抗議。那麼法官也可以曲解法律,把「跟充氣娃娃上床」當強制性交罪來辦嗎?


最高法院刑庭決議並沒有違反法條, 何來破獲體制之說?

充氣娃娃不是自然人沒有人權, 這個譬喻很無聊...
失去座標的青春,能不能回到夢最起初的地方?
klaw wrote:
...(恕刪)當然未來修法改成七歲以下一律判強制性交,那檢察官只要證明有性交即可,不需要證明強制~


如果那些不適任法官不換掉,
以後可能還得詳細證明--
案發地點的確切位置?
案發的確切時間?幾點幾分被抓住?他是先打你還是先拉妳衣服?又是幾點幾分被插入?
犯人要你吹喇叭?證物喇叭呢?
犯人抽插幾次?為時多久?

......................
由於原告證詞有矛盾或不清楚,而所涉之罪行為最低本刑7年以上重罪,不可輕忽被告之人權,
雖然附近有被告使用之保險套及精液,然而仍無法證明該證物與原告受侵犯之直接相關性。
原告既提不出詳細監視錄影,判決被告無罪。

==========

這樣會比較好嗎?
改改條文會有什麼幫助?法官若覺得無所謂,就算是改成唯一死刑又怎麼樣呢?
就像是前陣子有人撞了人跑了,一審法官看了很多證據,認定有罪,
二審有個法官什麼證據都沒有看,隨便掰兩句就判無罪,
你條文怎麼修怎麼改,有用嗎?


蘋果飯 wrote:
這代表著司法超越立法...(恕刪)

第二百二十七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司法本來就有量刑空間, 何來超越立法之說?
七年不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倒是你這種說法是打算剝奪司法審判的權利!? 偉哉~
失去座標的青春,能不能回到夢最起初的地方?
Deray Xu wrote:
...(恕刪)司法本來就有量刑空間, 何來超越立法之說?
七年不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倒是你這種說法是打算剝奪司法審判的權利!? 偉哉~


法律倒是沒寫7歲以下直接使用221條+222條,7年以上。
刑法221條和222條要一起看。
法院有其量刑的權力,但是規定幾歲適用什麼法條並不是法院該做的事。
現在最高法院出來說,對7歲以下犯行有罪一律要判關7年以上,根本就是越權。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再來看227條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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