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則只是流於意氣或口水,跟本沒有意義,
今天這個案件你基於母親的立場會同情被害人,認為我們的評論是在講風涼話
過幾年你小孩長大成人了,突然被告性侵女童,你基於母親的立場,也許就不會這麼想了
事情有兩面,
你今天會擔心你的小孩被性侵,
哪天你的小孩長大成年,你會擔心你的小孩莫名其妙被告強制性侵被判重刑,
被告或被害人,我們都必須要維護其權益,畢竟你的小孩今天是可能的被害人,過幾年就是可能的被告~
現行法下的困難在於:強制性交罪有一個強制/違反意願要件,
而幼兒對於性交沒有概念,跟本沒有同不同意的問題,
沒有同不同意的問題=/=同意,也不等於不同意
你總是要理解一個事情才有辦法決定同意或不同意吧
舉個例子,賈靜雯跟前夫在爭女兒監護權,
法官問小孩想住哪裡,小孩說想住美國(孫家),但也想跟媽媽在一起,
你覺得小孩知道監護權是什麼意思嗎?既然不懂,又何來同意或不同意?
回到這個案件,小孩三歲六歲跟本無法理解性交的意義,那就沒有同意或不同意的問題
沒有同不同意的問題=/=同意, 也不等於 不同意,
也就是檢察官必須去舉證證明加害人有強制,檢察官沒辦法舉證有強制,法官就無法用222判,只能用227
現在大家的觀念就是:小孩不懂性交=小孩不同意,
認為法官是採:小孩不懂性交=小孩同意(沒有違反小孩的意思)
才會指責法官,
其實這兩個案件,
一審法官的立論是:
幼兒對於性交沒有概念,跟本沒有同不同意的問題,
沒有同不同意的問題=/=同意, 也不等於 不同意,
三審法官是說你二審沒有證據證明有強制,理由也不充分,是著重在證據理由部分,沒有針對事實作判斷
所以我說罵法官是罵錯了,大家的想法也不是真的正確~
另外澄清一下,
打官司不管民法或刑法都有舉證責任,
原則上是原告負舉證責任,就是被害人或檢察官,
(總不能我人在家中坐,被告強制性交,我還要舉證證明自己的清白,如果是你你也不會接受吧~這就是無罪推定)
強制性交罪有兩個要件, 強制 性交 都需要舉證證明 有強制的事實, 有性交的事實
強制/違反幼童意願, 如果檢察官沒辦法證明 幼童無意願 那就不會成立
所以在這個案件裡,要證明的不是 幼童有意願 而是 幼童無意願
這個證明,是很困難的,所以性侵幼童案件往往會落到227而不是222,是這個舉證困難的原故,
當然未來修法改成七歲以下一律判強制性交,那檢察官只要證明有性交即可,不需要證明強制~
謹說明如上
klaw wrote:
...(恕刪)當然未來修法改成七歲以下一律判強制性交,那檢察官只要證明有性交即可,不需要證明強制~
如果那些不適任法官不換掉,
以後可能還得詳細證明--
案發地點的確切位置?
案發的確切時間?幾點幾分被抓住?他是先打你還是先拉妳衣服?又是幾點幾分被插入?
犯人要你吹喇叭?證物喇叭呢?
犯人抽插幾次?為時多久?
......................
由於原告證詞有矛盾或不清楚,而所涉之罪行為最低本刑7年以上重罪,不可輕忽被告之人權,
雖然附近有被告使用之保險套及精液,然而仍無法證明該證物與原告受侵犯之直接相關性。
原告既提不出詳細監視錄影,判決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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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會比較好嗎?
改改條文會有什麼幫助?法官若覺得無所謂,就算是改成唯一死刑又怎麼樣呢?
就像是前陣子有人撞了人跑了,一審法官看了很多證據,認定有罪,
二審有個法官什麼證據都沒有看,隨便掰兩句就判無罪,
你條文怎麼修怎麼改,有用嗎?
Deray Xu wrote:
...(恕刪)司法本來就有量刑空間, 何來超越立法之說?
七年不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倒是你這種說法是打算剝奪司法審判的權利!? 偉哉~
法律倒是沒寫7歲以下直接使用221條+222條,7年以上。
刑法221條和222條要一起看。
法院有其量刑的權力,但是規定幾歲適用什麼法條並不是法院該做的事。
現在最高法院出來說,對7歲以下犯行有罪一律要判關7年以上,根本就是越權。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再來看227條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