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都不會話 wrote:報名+1
G5哥不要走啦!!
我想多吸收一點法律常識耶~

其實...宏哥你老實講你是因為沒蓋過高樓所以故意發一篇來蓋的對不對
apple G5 wrote:
這篇是偷拍銀行小姐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1888850&last=24223390
這篇是偷拍相機店億華的
http://www.play01.com/topicdetail.php?f=37&t=1865006&p=1
apple G5 wrote:
他這樣係以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依據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