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73號
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辯稱伊於上開時地與被害人乙○○扭打搶奪上開槍枝時,被害人乙○○即遭槍擊倒地,伊亦不知係槍枝走火或伊開槍所致云云,惟被告先於警詢時自承:「問:於九十四年十月九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板橋市○○○街一○四巷二號前你是否持槍射殺被害人乙○○並造成許員身亡?)是。是我持槍射殺乙○○」、「…我們就騎車返家 ,至女友家樓下超商買東西要結帳時,在萊爾富超商外發現死者(乙○○)跟蹤我們到萊爾富超商旁,又向我們招手要我們過去,我們不予理會,死者便從身上取出一把手槍並上膛,我看死者將手槍一上膛,我立即跑過去與死者搶槍並發生拉扯,後來我搶到槍後,便拿槍管打死者的頭及背後,並對死者說,你不要再過來後,我擺脫死者轉身往後,拿槍嚇阻死者不要再過來,但死者還是向我撲過來,當時因距離太近,我一時情急就對死者扣板機射擊」、「扣板機射擊後,我看到死者倒地,我就持槍站在原地不動等警方前來處理」、「(問:警方到案發現場時,做案用的手槍你置於何處?)當時槍枝我拿在手上,我一看到警方人員到來,就立即將槍枝放在地上,並舉起雙手向警方說明案發情形」、「當 我搶到槍時死者繼續與我拉扯,我便拿槍管敲打死者的頭及背後,後來我擺脫死者,轉身往後拿槍嚇阻死者不要再過來,但死者還是向我撲過來,當時因距離太近,我一時情急就擊扣板機」、「(問:當時你以何手持槍?向死者那部位開槍?共開幾槍?)我忘了以那隻手持槍。當時因情急,我看到死者撲過來,拿起槍就順手擊發,向死者何處開槍我忘記了,當時擊扣板機時我頭腦一片空白。我只有擊扣一次板機」(見九十四年偵字第一八三七○號偵查卷第十三頁、第十四頁、第十五頁);再於偵查中坦稱:「(問:你如何射擊死者?)我當時從死者身上把槍搶來後,死者又追過來,要把槍搶回去,就一直與我扭打搶槍,我情急之下,好像用左手拿著槍叫他不要過來,看他一直作勢要打我,就把板機扣下去」、「(問:朝何處開槍?)我也不清楚,因為他一直衝過來,我才扣板機的」、「(問:開了幾槍?)只有一槍」(見九十四年相字第一三七四號相驗卷第四四頁正、反面、第四五頁);復於公訴人聲請羈押時,於本院訊問時供稱:「…死者就叫我們不要走,且從腰際拿出把槍,叫我們過來,並做出上膛的動作,我就過去搶他的槍,我有抓住槍管敲他的頭部、背部,對方一直跟我扭打,我想說如果上膛的槍被他搶回去的話,不知道他會對我們開多少槍,所以我就槍舉起來要嚇他,我是壹個轉身還來不及嚇阻他,順勢將槍舉起來,槍就擊發了」等語(見本院九十四年度聲羈字第六八二號卷第四頁),被告於警詢迄本院為羈押與否之訊問時,均明確陳述係其持上開槍枝槍擊被害人乙○○一槍,乙○○因而死亡,並未有任何含意不清或語意不明之情形。再參以上開時地之監視錄影光碟,經本院勘驗結果,被告從便利商店走出,隨即與乙○○發生拉扯,兩人在該巷拉扯後,接著乙○○倒地,被告右手彎在其身前,被其身體遮住,無法看出右手的動作,接著出現被告右手持槍站立在旁(如相驗卷宗第二九頁編號三現場翻拍照片之動作),接著被告女友王安妮走過來,出現在畫面中」等情,亦有本院上開勘驗筆錄一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五四頁),被告於被害人乙○○倒地後,既無撿拾上開槍枝之動作,足徵案發當時上開槍 枝確係由被告持有,核與前開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所述相符,可證被告前開警詢及偵查中所述應可採信,其於本院審理時前開辯詞顯係事後卸責之詞,要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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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槍打中頭部就是殺人犯意嗎? 你又不是專家說打哪裡就打哪裡
開槍打中頭部就是殺人犯意嗎? 如果扭打時哪來時間瞄準
開槍打中頭部就是殺人犯意嗎? 如果右撇子用左手射擊能有多厲害
開槍打中頭部就是殺人犯意嗎? 對衝過來的殺手你有多少時間可以瞄準,你是專家嗎 對移動的靶說打腳就打腳喔
真的有殺人意思的話,搶到槍一槍就爆頭,還需要叫他不要過來喔
有錄影可以勘驗不是嗎?
當時狀況有幾秒可以讓人反應被當時還很盛行的飆車族圍毆,
因我鄰居是海陸退役的,所以在圍毆中反擊不小心刺瞎一個飆車族的眼睛,
也是被法院判8個月,罰210萬,
那群飆車族則完全沒事,
後來我鄰居就先脫產加消失,不理法院判決,
通緝令來到警局,派出所也完全不理,
只把通緝令貼到派出所門口,
因為他們也知道我鄰居是無辜的,警察也有出庭,
但法官還是昧著良心做出這種判決,
但我鄰居雖說消失,但其實一直沒離開家裡,
一樣到工廠上班,只是過著沒健保勞保的生活,工廠老闆也讓他繼續做,
現在也已經過20年了,也完全沒事,
偶爾還看到他和派出所的所長泡茶聊天,
鄉下地方才不鳥你這種濫判決,
警察是不會昧著良心做事的...,(以我附近派出所來講)
謝謝指教 wrote:
說的好像鄉民都不懂亂...(恕刪)
http://www.wretch.cc/blog/shoot945/34398852
所以我用"衰"來形容此事..
看看上面連結吧..現實就是這樣..重點在遠離這類"衰事"..而不是對抗
這邊說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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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不論是被打、被殺、打人、殺人,都會造成損失
那怕判決得到「正當防衛」,訴訟的過程中都要花費金錢和心力
更何況下場若是「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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