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mtvb wrote:
個人以為言論自由的最低底限就是民眾可以對公眾人物公評、嘲諷而不用怕輕易就被告誹謗或公然侮辱。
而公眾人物可以告民眾誹謗的必要要件必須是具「可讓人信以為真的真實感」的不實陳述。
大家都那麼自干於限縮言論自由而不思極力爭取,等哪天你的某一篇熱心寫出的網路評論被輕易提告時,再後悔也莫及了。
...(恕刪)
你講的言論自由放在公家事務上是值得爭取的,畢竟公務人員是公僕,執行的業務與民眾有關,是需要公評的
但利菁是演藝人員,是娛樂大眾的,不爽就轉台、把電視砸爛也沒事
搞到人家名譽損害、形象受損,人家要提告也只能怪自己
不是所有的公眾人物都是政府官員吧?怎麼好像以為只要在電視上出現有知名度的人都是可以幹譙的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