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gmouw wrote:
所以請問被害人沒去提告
那麼教育部是要怎麼送...(恕刪)
感恩~~謝謝補充
所以我說應該要改十八歲以下公訴
否則...哪天小孩死了,提告有個屁用
這東西預防勝於事後亡羊補牢
(之前新竹的霸凌案件就有死人...)
恩,讓我們樂觀一點
五十年後看有沒有機會實現
bigmouw wrote:
那請問你就一般來講法律通常對少年比較寬鬆
如果照你這樣修法那麼就刑法來看似乎刑法對於成年人比較寬鬆了
法益比完全失衡
除非刑法也同時修法
而刑法要修法我跟你講這條是很難修的
所以不要說50年就算是500年也很難修成...(恕刪)
SongLin4756 wrote:
小時不好好管 等長大去飆車 去砍人嗎?...(恕刪)

perillas wrote:
謝謝您的回覆因為我沒...(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