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沒加蓋 wrote:
那是那隻狗的證明.....(恕刪)
danielsu wrote:
那是狗的證件,兩段影...(恕刪)
這裡有他們的FB,你們的疑慮可以問問看他們
http://www.facebook.com/TWGDA/posts/122658914475612
但是看到的證件確實只有一個,有沒有另一個,要問問看他們
第二條:
本法第六十條所稱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或國際導盲犬聯盟認可之訓
練單位核發之專業訓練人員資格證明文件者。
第十條:
視覺功能障礙者使用導盲犬、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訓練導盲犬或導盲幼犬
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視覺功能障礙者應攜帶導盲犬使用者證明及導盲犬工作證。
二、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應攜帶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及導盲
犬工作證或導盲幼犬訓練證明。三、導盲犬應著導盲鞍。
四、導盲幼犬應著訓練中背心或導盲鞍。
現在問題就在於拍攝影片的人雖然有出示導盲犬工作證,
但影片中並未出面出示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資格證明文件的畫面,
也無法確定她有沒有別在身上。
hsiyanin wrote:
剛搜尋到"合格導盲犬...(恕刪)
剛看到有人說要有三個證件
不知道有沒有協會的人出來講一下需要幾個證件???
剛翻到新聞,看來疑似是少了幾個證件?
如遇有拒絕導盲犬、導盲幼犬及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出入公共場所或附加出入條件情形,應如何處理?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發布日期:2011-03-11
如遇有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含導盲犬訓練師及寄養家庭)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出入公共場所遭拒絕進入或附加出入條件的情形,處理方式如下:
1.出示內政部核發之「導盲犬工作證」、「訓練中導盲幼犬證」、「合格導盲犬訓練師工作證」或「導盲犬寄養家庭識別證」。
2.如仍有拒絕進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情形,請記錄場所管理單位名稱、地址、發生情形,並提供檢舉人姓名、聯絡地址、聯絡電話等相關資料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提出檢舉,聯絡電話:市民熱線: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6963、6364。
3.相關法規:
(1)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2)依同法第100條規定:「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點閱: 1379 更新日期: 2011-03-11 18:3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