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積分:130分
文章編號:30603439
smallsea wrote:
【裁判字號】 100...
惟所謂「駕駛機車」,係指駕駛機車、使機車移動、行駛在道路上,亦即凡以人力、電力、獸力或其他方式,使機車在道路上行進,均屬之...(恕刪)
判決書裡這段話很有爭議,就算此案當事者可能有其他疑義之處,但這段話的邏輯很難適用在現實世界,寫在判決書裡妥當嗎?舉個例,我們一般要停人行道上的機車格時,是要下車用牽的,把機車牽上人行道後停放至停車格。但是按照這個法官的邏輯,用人力使機車移動也算"駕駛機車",所以在人行道牽車變成在人行道上駕駛機車,屬於違法行為?再舉個例,一個女生騎著125cc機車拋錨,牽不動車,路邊一個沒駕照的男性路人自告奮勇,幫忙把機車牽到前方機車行,這法官的邏輯若成立,此男性牽車的過程若被警察攔下,會被開一張"無照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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