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kebmf wrote:把上面這一段話給勞委會以上,總統以下的相關”官員”看一下不知道有沒有一個人會稍微臉紅一下 臉紅啥? 那些只會靠盃被無良資方壓榨的鄉民才需要臉紅...看看樓主怎作為的...如果你們都學習樓主 還需要靠盃三小?不是資委資委的叫嗎? 看看勞工局怎樣替樓主維護他的權益...勞工局是勞委會手腳和眼線, 事實上實際作為的也是地方勞工局那些幹橋勞委會的根本搞錯對象,...應該幹的事無良資方和自己的無作為...
納悶 wrote:9月27日公司會計打電話給我.說老闆要跟我和解.我才知道勞工局對公司進行調查.一副要抄家滅族的樣子.老闆不敢面對勞工局.推會計去面對勞工局人員.於是我去公司按照現行法令開個總數目.會計拿出現鈔新台幣.清算給我~依法和解...(恕刪) >>>版主的案子最後資方是拿出現金 , 依法和解>>>但如果資方不理呢 ?依照現行的勞基法 , 勞工局只能裁罰而巳勞工最後還是得去法院起訴>>>就算起訴 , 法院勝訴就一定能拿到錢嗎 ???如果資方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或財產有銀行第一順位的抵押權勞工的薪資債權 , 債權順序是低於抵押權的很無奈是不是 ???>>>目前政府有薪資墊償基金六個月的保障但其前提是 , 公司須要歇業 , 宣布破產等規定勞工 , 才能向政府請領最高六個月薪資現行的勞基法即使資方不斷的積欠勞工薪資 , 勞保費 ,健保費 ,退休金提撥都沒去繳勞工局也僅能裁罰雇主並無法強制使雇主歇業及宣告破產>>>另外是勞工的薪資債權除了六個月的薪資墊償基金保障外雇主應依勞基法給付之資遣費 , 退休金通通不在墊償基金的保障範圍內且對雇主的資產債權順序也低於銀行抵押權勞工如果遇到了 , 拿到錢的機率幾乎為 零>>>以下是我最近向總統府及勞委會請求政府修法 , 保障勞工生存權 , 於企業破產時 , 勞工工資債權應優先於擔保債權 。工資債權應包含: 企業積欠薪資 , 資遣費及退休金 。>>>2011/9/7總統府的回文如下:escudolin :您好!您所反映的事項,我們非常關心與重視所以已將來信移請權責機關 行政院 處理並由該機關直接回覆給您,敬請靜待處理結果。感謝您的來信,祝福您平安如意總統府 敬啟 >>>2011/9/22 行政院勞委會回文如下:escudolin 您好: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100年9月8日轉來台端同年9月1日寄送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電子郵件已收到。查勞動基準法規定,工資應依勞動契約約定內容按時給付勞工。雇主不得藉故延遲給付工資。另雇主如有積欠勞工工資之情事主管機關可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處罰其不足之數額,亦可依同法第27條規定,限期雇主給付屆期未給付者,可另依違反第27條規定論處。復查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其優先順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僅次於抵押權,優先於其他一切債權受償。惟如前開工資債權經勞工請求仍未受清償者,同法並已訂有「積欠工資墊償機制」可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予以墊償,以茲保障。來函有關工資債權受償次序之建議因涉優先債權之順位 , 對其他債權將產生排擠效果,且涉法制之變更已錄案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敬啟>>>9/27 我又寫了一份建議給總統信箱內容是為落實勞工生存權優於財產權而受保護之觀念建請參考各國立法例將資遣費及退休金納入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保障範圍取消最高六個月的薪資保障期限金額不限制>>>結果 總統府三天就回覆了總統府的回信如下escudolin :您好!您所反映的事項,我們非常關心與重視所以已將來信移請權責機關 行政院 處理並由該機關直接回覆給您,敬請靜待處理結果。感謝您的來信,祝福您平安如意總統府 敬啟(內文跟第一封信 , 回文完全一樣)>>>後續再看勞委會 , 如何回文>>>現今政府對於勞工薪資債權保障仍有許多不周到之處政府財政困難 , 公務員可以照樣加薪農保年金 , 二黨可以競相加碼但對於勞工政策呢 ???除了加重勞工負擔的健保費 , 勞保費加碼會想到勞工像薪資債權這種對勞工生存權最基本的保障都附之闕如台灣的勞工 , 真可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