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fdftr74 wrote:奇怪現在外交部跟某些...在來就是此位[女士]所犯的罪有[多位人證]跟有[前科] 所以是犯罪事實了(恕刪) 證人還是代表處職員在美國不敢作偽證吧~這外教交官的無疑打了以人權自豪的領導人一個大耳光
Lisa_Hsu wrote:台灣外交部幫劉姍姍爭...就算有豁免權,如果國家不認同當事者犯罪行為,是可以放棄的,會增進國際間對這國家的好感(恕刪) 如果是美國FBI先知會台灣政府, 然後台灣政府自己主動表明願放棄豁免權, 你的說法才會符合.可是美國FBI 未先知會台灣政府 也沒有與台灣商議下, 直接逮捕台灣的處長級外交官, 罪名亦非謀殺販毒等重罪. 在這種狀況下, 台灣政府不能自己說我放棄豁免權來安慰或欺騙國民, 因為對方根本不認為你有這種權利. 這該爭, 爭的不是個案, 是國家的外交權益.
chimpanzee_tw wrote:如果是美國FBI先知...(恕刪) 從上次詐欺犯事件來看,與其讓那些罪犯回台爽爽過日子,繼續危害社會,我寧願外國代替我們政府執行正義。你一定會講一堆主權等等,冠冕堂皇的話。但是我心裡的感受就是如此。我想應該很多人也是這樣覺得。如果這位官員,被美國放回後,台灣外交部可能只是調職記過處分,然後讓這位官員趕快申請退休,照樣爽爽地領月退俸逍遙人間,發生這種事情,才真的讓人吐血。
donny419 wrote:= ="既然叫豁免就...(恕刪) 61樓解釋得很清楚了我國與美國並無邦交 所以~沒外交豁免權這東西外交豁免權 先決條件在於雙方有邦交主權這東西...活越久 越覺得只是我們島上自high用
Alfa20070128 wrote:從上次詐欺犯事件來看...你一定會講一堆主權等等,冠冕堂皇的話。...(恕刪) 那是我認真思考後的發言.該聽過見樹不見林這句話吧, 司法也好, 外交也好, 都很看重前例的.為了一次詐欺犯(那也是中國政府的片面宣稱)事件,以後中國政府隨便扣一個罪名, 也不必先知會台灣政府或出示證據, 就可以在第三國押走我國國民,這個前例好嗎?以後其他國也對菲律賓要求相同待遇, 只要提要求, 不必先知會台灣政府或出示證據(就當此人是無國籍的難民), 就能押走在外台灣人 (連索馬利亞的海盜都不能直接押走), 以後誰要用這個 ROC(Taiwan) 的護照?
chimpanzee_tw wrote:如果是美國FBI先知會台灣政府, 然後台灣政府自己主動表明願放棄豁免權, 你的說法才會符合....(恕刪) 前台灣駐美代表陳錫蕃自己都打政府一巴掌了,還有什麼廢話好說。http://www.npf.org.tw/post/1/6535October 07, 2009扁求政治庇護? AIT沒豁免召集人 陳錫蕃日前阿扁委託律師向美聯邦上訴法院軍事上訴庭提出訴訟,要求歐巴馬總統在台重啟美國軍事法庭,並要求立即將他釋放。有人擔心阿扁一旦獲釋,一定會跑到AIT尋求政治庇護,此事引起電子媒體談話節目廣泛討論。筆者認為會有如此看法,係因不瞭解外交豁免權和使館庇護之故。外交豁免權係國際間為方便外交代表執行正常職務,多年來各國依據相互尊重主權及平等互利原則,按照慣例或有關協議,互相授予外交豁免權。被駐在國接受的外交官享有絕對豁免權,包括人身、檔案、使館都不容侵犯。一九七九年美國與我斷交前,雙方外交人員具有外交豁免權。斷交後,美方成立在台協會,我則設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但兩機構並非大使館,也非外交機構,故無外交豁免權。為此,雙方機構曾簽訂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間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規定雙方人員享有功能性的豁免權,也就是在執行公務時免受當地法律的約束。但此與外交豁免權不同,外交豁免權是絕對的,且包括其家屬,外交官即使所犯屬重大刑案,駐在國亦無審判權。而功能性豁免權並非絕對,且當事人要向駐在國當局,包括法院,提出主張,經認定後才得享受。此一豁免權不延及家屬,且絕對不包括辦公處所之豁免權,道理很簡單,因為雙方有外交關係時,使館視為國土的延伸,既然兩國已斷交,就絕無可能做此解讀。而所謂使館庇護就是基於國土延伸說所衍生出來的,拉美國家常發生,其他國家,雖不常發生,但基於外交豁免權及使館為國土延伸之說法,駐在國之公權力也無法強行入內逮捕人犯。就我國而言,最有名的案子就是孫中山先生倫敦蒙難記。英國政府得知孫中山被擄進中國使館後,無法強行進入,僅能要求清政府放人。另外,六四事件後,方勵之夫婦躲進美國駐北京大使館,在使館中滯留一年之後,乘坐美軍飛機前往英國,半年後至美國,大陸方面也莫可奈何。總之,中華民國與美國無外交關係,兩國代表機構即無外交豁免權可言,因此不可能提供他人政治庇護。因此,國人對於阿扁可能跑進AIT尋求政治庇護一事,不必過慮,至於他會不會跑到其他與我有邦交國家的使館尋求庇護,卻仍需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