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x.hsu wrote:想當年我才高一時,我...(恕刪) 這法官有點恐龍....正確的部份是...該國陪(法律如此規定...依法判決)....恐龍的部份是...32萬...這...男學生的損失沒那麼大吧!!!賠償到32萬....真是有點扯了!!
雖然現今的社會有很多國中學生,晚上偷偷跑去嫖妓的案例也很多,目前先姑且不論!以現今的社會是男女平等的社會,也是我們偉大的政府這幾年努力下來所提倡的,我們因該要遵循,大家不可以亂罵法官,法官也是依法判決的。如今不管這位男學生有沒有爽到,我們都要依照未成年法條來辦理,所以就算男生真有爽到,我們也必須要依照女童性侵案一樣的審查標準,之前新聞報導,有國中女生跟男老師一起做愛,你怎知道那位女學生沒爽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