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愛腳踏車 wrote:月薪制人員薪資應該是22~29 = 8天25,000 X 8.5/29 = 7324老闆的確少給你錢, 你去申訴會贏的..(恕刪) 正解月薪制,假日也要計薪資。別被一些不正確觀念誤導了申訴吧,肯定贏。加油可愛腳踏車 wrote:月薪制人員薪資應該是...(恕刪)
月薪制假日有錢一些公司根本不照勞基法走的所以也只好摸摸鼻子另外我想問的是,如果週休二日,月薪18000工作當然有作足月,但是在當中有請假一天請問一下,那一天的薪水 是用18000/30 還是18000/22 來扣呢?普通的公司,是怎麼算的?
pixy223 wrote:另外我想問的是,如果週休二日,月薪18000工作當然有作足月,但是在當中有請假一天請問一下,那一天的薪水 是用18000/30 還是18000/22 來扣呢?普通的公司,是怎麼算的?...(恕刪) 我們公司請事假 18000-全勤1500*29/30請病假 18000*29/30
21.半天薪22.全天薪23.全天薪24.全天薪25.例假26.例假27.全天薪計.因為3/3補回來28.全天薪計.勞基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29.全天薪至少應是六天半的薪水,這比較沒爭議你例子比較有爭議的是25,26兩日要不要支薪先釐清例假和休假第三十六條(例假)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第三十七條(休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按勞基法第36條所稱勞工每7 日中至少應有1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之規定,於勞工連續工作在七日以上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578號裁判意旨參照)連續的意義不知為何??月薪計如果你星期三來工作,週休二日,下週二離職老板要給五天還七天???如果你是二個星期後的星期二離職是否第二次的週休二日才有薪水???
離職當月上班天數未足月:(當月在職天數/當月全月天數)x月薪在職天數是指日曆天, 今天2/29離職, 2/25~2/28薪資應照算前面有先進提到離職預告日期, 那是指勞方至少要在欲離職日的幾天前提前告知資方通常勞資雙方會協調實際離職日但是資方是可以早於勞方希望離職日就中止雇用例如今年2/25~2/28連假, 勞方希望2/29離職, 就必須於2/19前告知資方這種狀況資方通常會要求勞方2/24離職, 接下來4天都不放假不用做事, 交接也不差2/29一天, 合情合理另外特休是為了慰勞勞方前一年的辛勞, 所以不管今年幾月幾號離職, 特休天數都應該是一樣的例如2011/1/1到職, 2011/12/31仍在職就算是2012/1/1就離職, 也可享有7天特休當然離職時若有未特休用完 ,資方應給予勞方同等天數的薪資
最後來上來說一下這件事情最後的發展...提供給與我有同樣問題的網友們參考一下至今大概經過三個多禮拜(3/5離職)其中前兩個禮拜幾乎都是在等待勞保局的回函說真的對勞保局的處理態度還蠻失望的一開始我打諮詢電話時接的服務人員她跟我建議可以求助勞保局的申訴信箱當天我就發文了網站上沒有寫受理時間只有給個案號讓你自己上來查進度過了一個禮拜我查進度依然是處理中有網友分享經驗大概隔兩三天會有勞保局的人打來問一下情況但是一個禮拜了完全沒有人跟我連絡因為陳情信箱有字數限制600字說真的根本不夠敘述你想說的內容只能說一個大概的情況於是我主動打去查了一下分機電話轉來轉去接了快五分鐘還是接不到負責辦我案子專員後來終於他同事接了說李先生下午請假了好吧....於是我就留言請他回覆等了好幾天....沒人回後來大概又過了一個多禮拜網站上查到案件已回覆回覆的內容卻不外乎是引用根據勞基法某某條例或是建議我發存證信函之類的最後還寫著如果我想要開調解會的話就去某某地方的幾樓申請這樣說真的這樣的內容根本就是萬用格式嘛這哪是什麼申訴信箱我也知道某某條例我也知道可以發存證信函我也知道去哪申請開調解會這些網路上隨便一查都是答案啊重點來了打去找那為李先生依然還是難找到一個爆炸當然還是找不到(開會?外出?代接電話的人也不清楚)我還是請同事代留言了當然他還是沒回我知道不能完全倚賴勞保局不要想說他會多麼義憤填膺的站在你的立場去幫你但說真的這樣的諮詢內容真的是一點用也沒有啊最後上禮拜五我自己擬了一份存證信函去郵局寄出昨天禮拜一對方收到今天早上就叫我去領薪水了全程也是蠻客氣的不過是老闆娘,沒見到當初與我起衝突的老闆以上經驗讓我覺得....有些事情還是要自己去爭取才會有不要太寄託政府會幫你什麼忙其實我並沒有說一定要勞保局表現得多挺勞工之類了只是想電話確認一下案件進度或是詢問一下既然建議可以寄存證信函那發函的時間與注意事項為啥?但是打了兩三次電話都找不到人留電話也不回實在不是做事應有的態度啊總之這件事情到這邊是告一段落了謝謝之前寫私訊給我鼓勵的網友們
我11/14到到職,12月份領到薪水時,當初講好是月薪20000,全勤另加。午餐費自付!週休二日!薪水為,6918元,公司以未到職滿一個月,假日不給薪為理由,他只算11天的薪水給我,11/14-11/30共17天,他只算實際上班日11天共被歐了4千多元....有股被騙的感覺!!申訴的話,要離職才行嗎?
huntel0117 wrote:看了那麼多人回應說以日薪計算是對的樓主是錯的...讓我深深覺得勞基法在台灣真的宣導不夠我想試問,身為勞工有幾人看過勞基法法條內容?自己都不了解勞工權益,雇主還管你嗎? 還不把你吞了?台灣的勞工真是愈來愈弱勢了! 沒有建設性的話就別說了吧即使多數人回應以日薪計是對的,但大家不都把計算方式好好寫出來了是錯是對都是個正向的參考值我個人覺得算日薪沒錯,不過假日也應包含在內不然為何薪資要除以30而不是除以工作天數?最後看到樓主已經爭取到應得的了感謝分享經驗~也祝樓主求職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