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 cai wrote:
借引一下!我只是想做標記!謝謝(恕刪)
靈魂守衛 wrote:
郭台銘跟馬英九算是公眾人物
一般百姓算是一般百姓
公眾人物可公開受評 一般百姓有自我的隱私權
這以前在某演藝界人士還是某知名人士控告狗仔時法官有做過見解ltu6323 wrote:
原來如此
多謝解答
不是這樣吧。
電視上的名嘴,藉著傳播公器,一天到晚評論時事,
若涉及人身攻擊或散播不實言論,還是會被告的!
不論是不是名嘴、不論對方是不是名人,只要罵人,讓對方感到有受辱,就會被告,
公開受評也有限度,若內容不實或評論過了頭,觸及了他人的"受辱點",那也不能躲到"公開受評"的傘下。殊不知,電視名嘴幾乎都有口舌官司,只是他們的官司訴訟結果不會再在公開地"宣揚"而已。 並不是電視上的名嘴大聲幹譙,就代表大聲胡亂說話是OK的。
公然侮辱和毀謗都屬於告訴乃論。
台灣第一宗狗仔跟拍是否觸法進而申請釋憲,源自於名模孫正華的案例,
孫一直被狗仔跟拍,不舒服,報警抓人,這位跟拍者被處以罰款;
跟拍者不服,申請釋憲、主張新聞自由和工作權不應受限。
釋憲結果是,無正當理由不能跟蹤!! 但若是新聞事件的關係人,且拍攝者為新聞工作者,可視為正當理由。
所謂的正當理由,釋憲結果認為新聞事件必須具有公益性,並符合社會通念能夠容忍者,才具正當性。並不是只要是公眾人物都應該被扒光衣服接受檢驗。
Peace, love and Pinstrip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