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多媒體娛樂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聲明


hong cai wrote:
借引一下!我只是想做標記!謝謝(恕刪)

geeselkw wrote:
我也是蠻早就申請壹網...(恕刪)


沒有接到其它電話,也沒有出現其它費用 +1

nextvod_service wrote:
壹多媒體娛樂服務股份...(恕刪)

要告就告廢話這麼多幹什麼,難怪電視盒虧這麼錢,打嘴炮行,作事不行

nextvod_service wrote:
壹多媒體娛樂服務股份...(恕刪)

順便問一下,你們公司不是要賣了嗎,找到買主沒

nextvod_service wrote:
針對Mobile01會員『GO GO Q』於民國101年4月30日針對本公司之 PO 文



貴公司還沒賣掉喔~~不是說要賣嗎??

壹電視政府規定不能登上第四台撥

看來你們一定悶暴了吧 哈哈
免錢的節目那麼爛...
要錢的節目那麼貴.....

呀不是強迫我們看廣告?!...
還要收錢..

Samuel*Lin wrote:
可以用廣告的版規,回報你嗎?


就算老闆笨得像豬

腦袋再怎麼不睿智

頂多也欺負這些阿宅鄉民

踢你們兩腳你們還滾過來抱他大腿

這種大咖的...他敢回收才有鬼

沒有推不倒的女人,只有推不倒的價錢

靈魂守衛 wrote:
郭台銘跟馬英九算是公眾人物

一般百姓算是一般百姓

公眾人物可公開受評 一般百姓有自我的隱私權

這以前在某演藝界人士還是某知名人士控告狗仔時法官有做過見解


原來如此
多謝解答
靈魂守衛 wrote:
郭台銘跟馬英九算是公眾人物

一般百姓算是一般百姓

公眾人物可公開受評 一般百姓有自我的隱私權

這以前在某演藝界人士還是某知名人士控告狗仔時法官有做過見解
ltu6323 wrote:
原來如此
多謝解答

不是這樣吧。

電視上的名嘴,藉著傳播公器,一天到晚評論時事,
若涉及人身攻擊或散播不實言論,還是會被告的!
不論是不是名嘴、不論對方是不是名人,只要罵人,讓對方感到有受辱,就會被告,

公開受評也有限度,若內容不實或評論過了頭,觸及了他人的"受辱點",那也不能躲到"公開受評"的傘下。殊不知,電視名嘴幾乎都有口舌官司,只是他們的官司訴訟結果不會再在公開地"宣揚"而已。 並不是電視上的名嘴大聲幹譙,就代表大聲胡亂說話是OK的。
公然侮辱和毀謗都屬於告訴乃論。


台灣第一宗狗仔跟拍是否觸法進而申請釋憲,源自於名模孫正華的案例,
孫一直被狗仔跟拍,不舒服,報警抓人,這位跟拍者被處以罰款;
跟拍者不服,申請釋憲、主張新聞自由和工作權不應受限。
釋憲結果是,無正當理由不能跟蹤!! 但若是新聞事件的關係人,且拍攝者為新聞工作者,可視為正當理由。

所謂的正當理由,釋憲結果認為新聞事件必須具有公益性,並符合社會通念能夠容忍者,才具正當性。並不是只要是公眾人物都應該被扒光衣服接受檢驗。



Peace, love and Pinstripes.
不管是什麼人,都要為自己的言行,負完全責任!!

網友GO GO Q的發文,對壹傳媒還真的是很不爽.......
但發文之前,有沒有想過,發文的內容全部都是事實、一
點也不擔心負法律責任嗎!?

如果不擔心被告,幹嘛刪文?
如果擔心被告,又幹嘛發文?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8)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