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帶回的正版DVD,不可以販售.

raytracy wrote:
Dave5136 wrote:
「觀賞 DVD 的內容」並不會侵害任何著作權。...(恕刪)
是嗎? 如果有人把標示「家庭用」的DVD, 拿去公共場所公開播放給不特定人看呢?
「公開播放」不等於「觀賞」。前者是「播給別人看」,後者是「自己用眼晴看」,行為主體就不同了,二者差很多。

「公開播放DVD」可能侵害著作權人的「公開播送權」或「公開上映權」(只有播的人侵權;看的人沒事);「觀賞DVD內容」則不會侵害任何著作權。

參考條文: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
那為什麼...
那些在網拍上的賣家,賣國外的原版DVD,或是重製的DVD,都沒有事阿0.0...?!

是不是因為台灣沒有代理商,導致形成(很難抓的)灰色地帶?

而且至今~評價還不錯....
Dave5136 wrote:
「公開播放DVD」可能侵害著作權人的「公開播送權」或「公開上映權」(只有播的人侵權;看的人沒事);「觀賞DVD內容」則不會侵害任何著作權。
...(恕刪)
是的沒錯, 所以前後文要說清楚, 這裡不是法律學術論壇, 並不是每個閱讀者, 都有能力從「觀賞DVD內容」演繹出「只有播的人侵權;看的人沒事」這樣的結論, 所以專業人員不能只丟下一句話就走了....

一般人的邏輯, 可能會這樣演繹:
觀賞 DVD? 那我若不播出來, 要怎麼觀賞呢? 所以觀賞行為必然與播放相連結吧? 既然觀賞沒事, 所以播放也沒事...

一般人通常也沒有「公播」的觀念,
如果不講清楚, 一般人對「播放」這件事的認知: 只要是「按下PLAY」不就都一樣嗎?.....

以上模糊的概念, 在法律上卻劃分得很清楚, 在不瞭解閱聽者認知程度的狀況下, 多說一點前因後果會比較保險....
~~ 新願資本-臺醫壹號創投基金-普通合夥人 ~~
kindos wrote:
那為什麼...那些在...(恕刪)


請注意看 賣家會加註"正版二手片"
raytracy wrote:
是的沒錯, 所以前後文要說清楚, 這裡不是法律學術論壇, 並不是每個閱讀者, 都有能力從「觀賞DVD內容」演繹出「只有播的人侵權;看的人沒事」這樣的結論, 所以專業人員不能只丟下一句話就走了.......(恕刪)
47樓有引用前文了,本來就是指單純的觀賞吧。

「觀賞DVD內容」不構成侵權,這句話是正確的,也沒有半點語病,我可以做到這樣。至於閱讀者會不會自己把「觀賞」擴張成「播放」,這不是我能控制的。我只是上來導正一些觀念,不是來寫論文,也不是來開法律入門班的。但我看到有人把「觀賞」跟「播放」搞混,我還是有出來糾正,不是嗎?如果連「觀賞」跟「播放」的區別都要一開始就解釋,那要解釋的可多囉!

如果沒有能力從「觀賞DVD內容」演繹出「只有播的人侵權;看的人沒事」這樣的結論,也不該演繹出「觀賞DVD內容沒事,所以公開播放也沒事」這種結論吧?應該頂多是演繹出「觀賞DVD內容沒事,不知道公開播放是否也沒事」才對,如果閱讀者自己不講邏輯,亂下結論,應該不能算是我的問題吧?「播放」和「觀賞」都是口語,不是法律名詞,一般人應該不致於混淆。不要那麼看不起「一般人」。

另外,「公開」的觀念一般人應該是有的。不懂法律的人也知道,在家裡脫褲子跟在大馬路上脫褲子是不同的。

raytracy兄非常熱心,可以洋洋灑灑寫一大篇,小弟只能蜻蜓點水一下。看不懂的朋友可以發問,但恕我沒辦法一開始就「鉅細靡遺」。
raytracy wrote:
是的沒錯, 所以前後...(恕刪)


我只看到raytracy極力為非消費者的立場辨護

這樣已有立場的raytracy的發言

可以丟到回收桶

這是什麼法規?
又不是賣盜版片
從AMAZON購買的正版DVD
以二手品賠錢賣出
這樣也會觸法?

阿pentax wrote:
我只看到raytracy極力為非消費者的立場辨護
這樣已有立場的raytracy的發言
可以丟到回收桶


我想他只是很熱心的在解釋法規
讓大家知道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
我沒有簽名檔.
harjan wrote:
我想他只是很熱心的在...(恕刪)




harjan:
我想他只是很熱心的在解釋法規
讓大家知道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



解釋法規不應該是平常人該做的事 其發言 在我看來 只是個人言論


法規的解釋應由政府相關單位解釋 才能負責任


"解釋法規不應該是平常人該做的事 其發言 在我看來 只是個人言論

法規的解釋應由政府相關單位解釋 才能負責任"

非常同意上面這段話!
法律不僅只是文字面上的意義,每個人都可以做解釋,但一般人能負責嗎?
連律師都只能盡力而已,因為最後判決在法院!

小弟個人因相關案子上過法院,審判長看了我的狀子後,第一句問我
"請問你是不是學法律的或相關的?"
我回說:"不是"
審判長就開始:"@#$@# 你怎麼可以這樣用條文 ....
這條不能這樣用、那條不是這個意思...."

小弟只能在心理os,為什麼是照你的意思解讀條文,我的解讀也很有道理的啊?
今天如果我是大律師,你也會多少認同我的看法吧?!

回到著作權法本身,
依小弟個人的認為在光碟部份太嚴了,
一些觸犯以光碟為載體的著作權行為,是非告訴乃論罪,六個月以上有期徒行。
這就是被一些集團利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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