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522 wrote:
如果是法、律、條約、條例,都是需經過立法院三讀,總統公告。
如果是辦法、規則、通則、規程、協議、施行細則,則是行政院自訂,須送立法院備查,但立法院不能審查。
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規定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第三條規定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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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跟條約是你自己發明的嗎?
要歪樓也要提供正確資料吧?
雷小炫 wrote:
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