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相信嗎?現在郵局寄包裹要拆開來檢查


AP522 wrote:
如果是法、律、條約、條例,都是需經過立法院三讀,總統公告。

如果是辦法、規則、通則、規程、協議、施行細則,則是行政院自訂,須送立法院備查,但立法院不能審查。


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規定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第三條規定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
協議跟條約是你自己發明的嗎?

要歪樓也要提供正確資料吧?



傑洛米168 wrote:
我前面早就說過了,郵...(恕刪)


你搞不太清楚立法院與行政院的職權關係

行政法=行政院定的法?

去翻翻法學緒論吧

雷小炫 wrote:
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恕刪)


如以條約舉例: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沿革已經說得很明白了,就是要經過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如以協議舉例:
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
沿革已經說得很明白了,就是送立法院備查。

雖然您以中央法規標準法舉證,但不能否認"條約"與"協議"確實存在。全國法規資料庫首頁上方功能列就明列著"條約協定"、"兩岸協議"這兩大項。全國法規資料庫是個好東西,多看看裡面的法條名稱,有些只需要向立法院備查的名稱都還沒明列在中央法規標準法當中。如果您認為如果未名列就是無效或是違法,歡迎您去打官司。

還有,不需要用私訊通知在下,在下自己會來看。

AP522 wrote:
如以條約舉例:經濟社...(恕刪)


奇怪了,我文內有說未明列就是違法嗎?

01回文技術越來越強大了,還可以自行補正

條約跟協議本來就是針對"國際"間的事務

本文主要討論目的為郵政法規

且你的原文是想說明法律的組成,於是打上了那幾個組成要點

但條約跟協議根本不是國內法的組成要件

條約跟協議本來就存在,但是如果你是這樣引用就是徹底的錯誤

我不知道你還要解釋什麼,硬扯嗎?

郵政條約?郵政協議?

民法?民條約?

這樣也能硬扯,我服了你


golihi wrote:
今天發生一件很令人生...(恕刪)


廢話這麼多
不敢簽切結嗎
你要保護自己
郵局不用嗎
不是付錢的就是大爺
一點網拍跟郵務寄送經驗...


郵局的系統算是不錯的了

運送方式比貨運"保手"
而且容易查的到

寄NB建議用原廠紙箱在外+包覆
原廠紙箱設計算是不錯了
保利龍架中空的

再包覆主要是減少破損與....低調


宅配有寄電腦主機專用的箱子
也是架中空的
但實際上比NB的原廠箱還弱

不過比較省事省錢
240含箱含運什麼都不用準備


電腦類的我都是寄"電子儀器"


基本上郵局的系統比較不會有被調(開)包的問題


太貴重的
還是找專業國際性的快遞吧

大榮品德還不錯運費也便宜

不過要包的很好
我收日本光電零組件是用大榮的
不過東西是用氣囊包覆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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