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猴 wrote:
我們已經抓到他真的是...(恕刪)
對
在這部分
曾先生已經涉及了詐欺背信罪"刑法第339條之二"
"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利益罪"
在這裡~有附則2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您就是"第三人"
曾先生如果用欺騙方式讓對方誤以為您是廠商
而對方誤信於是將帳款轉入您帳戶
您就是"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的不法利益受益人
這部分會由檢察官調查後~看情況再把您列為關係人或是不知情的幫助犯
但是因為您的這筆款項無做提領或是轉出動作~這部分我個人覺得您是免責~也就是單純的受害人
簡單的說~就是您並未聽曾先生指示~而將款項做提領或轉出~當然您就不會構成"幫助犯"行為
而您稍早前已經報案自保
這部分當然就更不需要擔心
加上您有訊息那些可以證明曾先生也要您女友將帳款轉入他人帳戶
這方面可以幫助您取信檢察官~您也非共犯身分而是不知情的受害人
不知道您是否已經走過偵查隊??
若有~請趕快將資料以及對方那位小姐的口述告訴負責的偵查佐
那位小姐會被列為關係人
同樣的~也請那位小姐趕快先做備案動作
以免她也誤被當為人頭而有官司上身
目前若她有收到退款~則無法報案詐欺
若無~則趕緊前往警局報案詐欺罪
若已收到退款~請她至管轄派出所~告知擔憂當初轉帳的帳號被當詐騙人頭戶使用~要求備案處理即可
PS:
若您的案件已經到了地檢署分股分案
請直接找您的負責書記官
若這案件也未到偵查隊~趕緊先問當初承辦您報案的員警或局長
因為詐欺案需要調查的範圍較廣~所以很有可能還在偵查隊偵查中~還未送到地檢分股分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