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規定,道路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3000元罰鍰。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1000元罰鍰。路旁隨時有虎視眈眈的條伯伯時機不好沒人想跟荷包過不去啊operatorm wrote:圖出來有上新聞的潛力...(恕刪) operatorm wrote:圖出來有上新聞的潛力...(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