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成家的隠藏問題(兵役,稅務,貸款,補助.....)

Richard Chou wrote:
贈與也好, 申請免當兵也好
同樣這些事, 一男一女假結婚作不到嗎?
這關同姓婚什麼事?

你會圖這個方便, 登記一個同性的當配偶, 讓自己釣上正妹時解釋不清嗎?(恕刪)


你的問題我在37樓才批了一個
要不要先去看看呢
回答過的問題,總有人反覆提問
點出的法律漏洞,卻被視而不見

本樓開張第一篇就寫了
"在這裡,如果不討論同性婚,異性婚"

即便寫到了兩個性別相同的人,那也是在討論伴侶制和家屬制
請不要搞錯重點

例如買賣器官的阿土伯和阿龍
這是現在婚姻法能做到的嗎?
現在社會通例是,能捐的不願意捐。(孩子個個怕死,都盼阿爸早死早分產)
想捐的不能捐(血型,健康其他細節不一定會符合規定)

阿土伯也能和女性結為伴侶
此例我想突顯的重點就是,伴侶法會讓買方容易找貨
(對有錢人而,買器官就像買貨物一樣吧)

如果法律允許,他為什麼不能找壯漢交易呢
男女身型有差,從同性者去找器官會比較快找到速配的。




還有,我不會去釣正妹,因為我就是妹,身心皆是。


joshua0519 wrote:
參與多元成家,並不一定為孤獨者,他可能有父母或子女或法定配偶...(恕刪)


草案第985條
有配偶、伴侶者,不得重婚或締結伴侶。

你連自己支持的草案都不知道長什麼樣子....你還跟人討論什麼啊....不要來浪費大家時間好嗎

T0505T wrote:
你的問題我在37樓才...(恕刪)



那你應該專題討論討論"伴侶制和家屬制"的法律問題

而不是用全部多元成家的討論串名稱, 試圖涵蓋一對一的配偶制進來

不論你是否有意造成此一混淆.

不管有沒有這法案,非血緣關係的家屬一直存在
只是
除了報扶養...等,家屬要拿來幹嘛的??
我想了很久,想不到更明確的法律定義
或許有人可以解釋一下
多元成家裡,只有多人家屬讓我覺得可有可無,看不出明確的必要性
婚姻平權也可操作在引進外配
以前只能找男遊民,當人頭老公娶外配
以後女遊民也可以當人頭娶女外配

婚姻平權因為離婚要訴離,
所以會願意當人頭協助不法事由的人,
本身經濟條件不會太好
要不然就是財產已經處理好了,不怕被纏

光是這一條法案通過,就能給人蛇集團行很大的方便了
那麼多外配想進來,男遊民都快不夠用了

不要看台灣現在經濟差,就以為她們沒必要千辛萬苦來台灣賺錢
會來台灣的,一定是比在家鄉賺的多
外配除了擠壓本勞工作權,也能影響政治
合法來台的,有身分證就能投票。

婚姻平權能操作的,並不是只有這一項

應觀眾要求,簡單討論婚姻平權。
不想被引導去討論某某話題,怕踩地雷,點到為止囉。
T0505T wrote:
婚姻平權也可操作在引進外配
以前只能找男遊民,當人頭老公娶外配
以後女遊民也可以當人頭娶女外配

婚姻平權因為離婚要訴離,
所以會願意當人頭協助不法事由的人,
本身經濟條件不會太好
要不然就是財產已經處理好了,不怕被纏
光是這一條法案通過,就能給人蛇集團行很大的方便了
那麼多外配想進來,男遊民都快不夠用了...(恕刪)




按樓主邏輯, 假結婚乃是起因於遊民沒錢出賣身分, 不是娶男娶女的問題
所以真正解決要禁止所有遊民結婚才對.
Richard Chou wrote:
按樓主邏輯, 假結婚乃是起因於遊民沒錢出賣身分, 不是娶男娶女的問題
所以真正解決要禁止所有遊民結婚才對.


你怎不說,按我的邏輯
多元成家會造成國庫虧空
應該禁止多元成家

婚姻平權,我只舉了一個反對的理由(不代表反對的理由只有一個)
就認為我是因為這個理由而反對,有意思的邏輯

當年發個消費券,國家就舉債800多億
只是每人一次性的領個3600就這樣龐大
後來還有立委在質詢時提問能不能再辦一次
行政院主計處表示:目前財政有困難

每人才一次領個3600就要舉債
請問有多少補助是按月發給?
多元成家會讓符合資格的人數/金額大幅提升
平均每位國人從國庫拿走的何止3600
包含未實際領取的"減少支出"都包含在內
EX.依照新法"合法"避稅省下的稅金

但是這個全民大放送卻不是一次性的
而是每月/每年的產生
國家稅收減少,支出增加時
前債未清,再借困難

支持派的重點在於,他們的關係要得到一個名份,不論是配偶或家屬
我的重點在於,國家要有錢才能照顧弱勢。

那群性向未能被社會認同的人,沒有這個法案一樣能活的好好
多少弱勢家庭會走上絕路,都是錢關跨不過
同性愛侶走上絕路,卻是情關看不透

如果法案支持者認為,我不是同類怎知你們的感受,你們心裡的苦我不會懂
反問,你們懂弱勢家庭的痛嗎?
器官捐贈—補充篇
伴侶制&家屬制


前面提的是活體移植
此篇要談的捐贈屍體器官

支持法案者冀望,我發生緊急事故時,會有人幫我簽手術同意書。

你確定他幫你簽的是手術同意書?
還是放棄急救同意書?
器官捐贈同意書?

隨緣聚散的關係,是否較容易放下一心想把對方救活的執著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 10-1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死後捐贈者之親屬,酌予補助喪葬費;其補助標準,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捐贈屍體器官移植喪葬費補助標準
一、捐贈眼角膜者,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二、捐贈前款以外之器官或捐贈多重器官者,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 15 條
捐贈器官供移植之死者親屬,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得予表揚。其家境清
寒者,並得酌予補助其喪葬費。

(家境清寒者若依第 10-1 條申請補助者,就不能再依第 15 條,向縣市政府申請補助,只能二選一)
活用贈與免稅
伴侶制&家屬制



配偶互贈
贈屋,贈地,贈股票
原本須繳奢侈稅的交易,都可用配偶贈與來規避。

(夫妻之間股票轉讓,若屬於贈與行為,免課證券交易稅;
而夫妻之間相互贈與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即不必繳贈與稅。)


父母對子女的贈與

●出養子女,再和子女結為伴侶。(已談過的)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各有一百萬元的免稅額

某富豪想把財產過戶給子女,現行的免稅額根本不敷使用。
不及轉出的財產,還要繳高額遺產稅

法案通過後,只要讓孩子三天兩頭找人結婚
結/離/結/離/結/離。。。
一年結婚100次,可以轉出2億的子女婚嫁贈與(免稅)
還有父母原本各220萬的免稅額

縱使國稅局合理懷疑逃稅,也莫可奈何。
他們只要堅稱我倆是依法結合
誰知相愛容易相處難,所以快刀斬亂麻。

因為伴侶制&家屬制可單方解除,且男女不拘,容易找交易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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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富人是這個法案的最大受益者(還有國土買賣的土地開發商)
補助和津貼只是用來打賞護法有功的"棋子"
有點幻想太多了
現今民法1123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這條本來就存在了
(所以我才不懂多人家屬有何積極性)
要搞你說的那些東西,也行之有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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