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by6436 wrote:
我以前在嘉義家樂福停...(恕刪)

大大我懂
真的會超生氣的
尤其還帶著小朋友在車上
不知道要等到甚麼時候
對方來了一附又沒怎樣
大不了道歉的無所謂樣子

vicalkimo wrote:
大大你的方法都威猛無...(恕刪)

這方法是以前我教我朋友的。

今天問了當時狀況,不過他當時是在氣嘴上動手腳,然後很誠懇的在車邊一直道歉,其實是不准人家移動他車子。

之後就訂了規定!停權一年,立即收回遙控器!

如果你是屋主,別人租屋有車位就你沒有。房子好租嗎??

vicalkimo wrote:
今天下午出門...(恕刪)


他好歹也留電話
不過你也別太生氣
人不要臉真的天下無敵
他總會踢到鐵板的
DoctorFang wrote:

之後就訂了規定!停權一年,立即收回遙控器!

如果你是屋主,別人租屋有車位就你沒有。房子好租嗎??

...(恕刪)

哈哈,大大這方法不錯
找時間就去找主委說
謝謝啦!

vicalkimo wrote:
大大我懂真的會超生氣...(恕刪)


沒錯, 就如你所說, 那時還是冬天
webreg wrote:



他好歹也留電話
不過你也別太生氣
人不要臉真的天下無敵
他總會踢到鐵板的...(恕刪)

管理員有找到電話打給他來移車
但是我們還是被擋了快半小時
不爽的是為什麼他擋我們不對
還要像拜託一樣請他來移車
真的車牌無關個資阿 !

WAXL wrote:
樓主辛苦了遇到這種爛...按法務部96 年 07 月 03 日法律字第 0960019333 號函:「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個人資料者係指自然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本法第3條第1款規定參照)。本案所擬運用『車牌自動辨識系統』之圖檔,其所列印照片係車輛近照,僅顯示該車輛之車牌號碼,尚無法
足資識別該車輛所屬之個人,是以該『車牌自動辨識系統』圖檔資料,非屬本法所稱之個人資料,自無本法之適用。」是以,「車輛影像」
既非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法新法

第 5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
合之影音資料。(恕刪)

vicalkimo wrote:
今天下午出門到地下停...(恕刪)


警察的說法是:停車場屬於私人空間,不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範圍。

我一直覺得這條真的有夠瞎,應該要修法的

不然,為什麼在家殺人,在家家暴
為什麼同樣是私人空間,一個犯法,一個沒法可以管

臺灣有夠瞎

chuenjia wrote:
警察呼弄你的.作筆錄...(恕刪)

大大請問一下
關於你貼的這則新聞
違規停車 強制罪
找的到判決書嗎 我想看看參考一下
但不知道要怎麼找
如果找的到的話
真是太感謝了


vicalkimo wrote:
大大請問一下關於你貼...(恕刪)

其實你舉的新聞很好
因為以前就常聽大家討論有人常會違規佔用車位
但如果鎖住違規的車會有強制罪的問題
所以如果有人因停車不當而造成他人無法移車
那不也犯了強制罪了嗎?
所以以後在停車場貼個條子
違停可能觸犯強制罪,請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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