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透過事業單位及受僱員工共同提撥職工福利金,開辦必要的福利措施,以鼓舞員工工作士氣,強化勞資合作關係。
二、實施對象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條第1項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3月24日勞福一字第0920016167號令之規定,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平時僱用職工在50人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之企業組織,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
。
三、辦理方式
(一)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
事業單位應依職工福利金條例及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之規定,向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設立登記。委員會應置委員7人至21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1千人以上者,委員人數得增至31人。事業單位指定1人為當然委員,其餘由事業單位及工會分別訂定選舉辦法,就依法不加入工會之職員代表及工會會員推選之。但工會會員推選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二)提撥職工福利金:
1.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1%至5%。
2.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05%至0.15%。
3.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資內各扣0.5%。
4.下腳變價時提撥20%至40%。
(三)福利金之保管動用
1.應由依法組織之工會及各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7月22日修訂「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訂定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如下:
一、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及項目:
(一)福利輔助項目:婚、喪、喜、慶、生育、傷病、急難救助、急難貸款、災害輔助等。
(二)教育獎助項目:勞工進修補助、子女教育獎助等。
(三)休閒育樂項目:文康活動、社團活動、休閒旅遊、育樂設施等。
(四)其他福利事項:年節慰問、團體保險、住宅貸款利息補助、職工儲蓄保險、職工儲蓄購屋、托兒及眷屬照顧補助、退休職工慰問、其他福利等。
二、職工福利金動支比率:
以上各款動支比率不予限制,惟各款動支比率合計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100%。職工福利金以現金方式發給職工,應以直接普遍為原則,並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40%。
3.職工福利金之動支應以辦理全體職工福利業務為範圍,下列事項不得動支職工福利金:
(1)依法應由事業單位負擔者,如勞保費、健康檢查費等。
(2)依習俗應由事業單位負擔者,如服務年資獎金、尾牙聚餐費等。
(3)對外之捐贈、贊助或出借,如對火災戶之捐助等。。
(4)對特殊人所給予的特殊利益,如對委員之出國考察、對員工個別旅遊補助等。
由紅字部分第一點可知:
端午福利金的來源應該屬於職工福利金
由紅字部分第二點可知:
職工福利金用於對外捐款應屬違法
若是鴻海聲明他們自創始以來所發放的三節禮金
來源從來都不屬於職工福利金 而是老郭的錢包 那大家就認了吧
若否:
勞工局申訴網址
有需要者請愛用
不過你可以參考 某企業福委會的 MAIL
裡面註明捐助的對象是 "受災員工(家屬)"
所以應該符合您貼的 (一)福利輔助項目:婚、喪、喜、慶、生育、傷病、急難救助、急難貸款、災害輔助等。
公司法務請這麼多, 哪玩得過他....


他們不care,然後再來吵誰捐得不夠多來搏版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