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聞事件說明何謂性騷擾.

前面有人提到美國更為嚴謹云云

我記得我甫下飛機時一路到我參加完婚禮三天內
我臉頰被親了四十幾次
我相信這比搭肩嚴重

那麼I網友是不是亦支持我合情合理合法的去告遍她們?

前面也提到了因為每個人的界線不同所以不清楚之前不要隨意去踩線
但我不支持這所謂界線可以遠離社會普遍認知
十幾年的老同學搭個肩會被告?會去做這樣的事的網友請出聲
或認為十幾年的同學搭肩是依件不尋常且關乎性騷擾的事的網友請出聲
或許你不會去告十幾年的老同學搭你肩,但是你覺得該告的也請出聲
其實出不出聲不重要
i網友也可以認為在此討論串幾乎九成九都偏向浪費社會資源只是個湊巧
但是我相信此案不會蠢到用抽樣調查來決定要不要判刑或決定這是否為社會普遍認知行為

因為I網友已經明言支持
inoue555 wrote:
而是「你有權憑一己之好惡來決定是否行使法律所保障的權益」。...(恕刪)


既是如此那麼即使抽樣調查結果全部一面倒,但是只要我覺得搭肩被侵犯就夠啦
那些隨機抽樣的陌生人覺得不被侵犯干我什麼事

話說回來要求不要去踩到她人底限,這個說法小弟覺得很建設性不足
每人底限都不同
記得在兩性課程專書裡面有談到陌生人間的距裡、熟人間的距離、親密伴侶的距離都有其社會共識
開庭時也可引用一些專任醫師的說法
我認為你從頭到腳打量我一遍讓我很不舒服所以我要告你性騷擾
焉知這裡搶案頻傳,她只是特別注意小巷內的陌生人罷了

大家都不喜歡陌生人的碰觸,我相信這是很多人介意的,也是我的底線,相信沒有人喜歡陌生人的碰觸嘛,
所以我也可以隨意告上班時間壅擠的捷運車站裡的過往行人?

一個判例要能夠對類似案件或情況有解釋力

如果I兄認為那女的該告
那我是不是也可以告以上的人?



對了其實講這麼多
有沒有人知道最新的狀況
這個前面網友有提到,我認為也挺重要的

如果任何人都可以如此隨意的主張自己的權益
那是不是也該立法對於有任意浪費社會資源嫌疑的人提告


最後強調的是
無意冒犯I網友
也並非想要爭輸贏
只是對於其所言
對於通任事務解釋
實難感到合理



inoue555
你引據內政部宣導文件,
並不具法律拘束效力,
即需由法官當時之情況判斷,
我不願你依據內政部認為勾肩撘背可能涉及性騷擾,
而讓男女及同性之間處於緊張對立之情況.
故男男間,女女間,都適用此標準, 你可想像社交活動將會多奇怪,因為按inoue555標準皆須事先徵求同意,那將創下國際大笑話,我希望大家不要此法令因咽廢食,只需按當時所處環境做出符合一般常理之行為即可,如真有人因而不滿而提告,不論其是否達法定要件,任何人都能提告,只是檢方及法院再依當時之情形,判斷是否觸犯該法條,做出適當之處分.

再轉貼一次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問:勾肩搭背會構成性騷擾嗎?(參考法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一項第2款、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
答:
勾肩搭背的行為,經綜合判斷,如造成他人不受歡迎的感受,並且違反他人的意願,足以影響人格尊嚴或感受到敵意或冒犯的環境者,即可能構成性騷擾, 惟實務認定仍需依被害人主觀認知及客觀合理標準等綜合考量而個別認定 。


inoue555 wrote:
請先把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讀通。

踢的動作和性別意識無關,
也不是表示親暱的行動模式,
你可以告傷害,但是它和性騷擾無緣~

閣下恐怕有點雙重標準

"踢的動作和性別意識無關"
那搭肩就和性別意識有關嗎?
我和男性友人也常搭肩,難道我就是GAY?

如果以閣下先前所言
搭肩若造成當事人不快,就是性騷擾"
那踢肚子會讓當事人更不快,難道就不是性騷擾?

要無限上綱,不是不行
但是標準請一致

台中小康 wrote:
inoue555你引...(恕刪)


內政部的文件也是參考法界意見做出的解釋,
雖不是法律文件,但也可相當程度地表現出當前法界的認知。

而且這是因為你一直宣稱牽手搭肩不會構成性騷擾,
並駁斥我說的「有可能」構成性騷擾還要我拿出資料佐證,
我才找出政府的宣導文件給你看,
證明即使是牽手搭肩仍有可能構成性騷擾囉。

所以你現在的立場究竟是和前面一樣堅稱不會構成性騷擾,
還是轉變成和我一樣,「必須視情況而定」了呢?

做什麼動作之前都須詢問雖然看似可笑,
但是對缺乏判斷能力的人而言卻是維持良好人際關係的良方,
有人判斷能力差,也有人判斷能力好,要怎麼做就由個人自己去選擇,
但是你還是得先去了解什麼樣的尺度可能構成性騷擾,
這不是為了增加對立,而是促進尊重他人的身體自主權。

至於「不論其是否達法定要件,任何人都能提告」,
印象中未達法定要件的話,檢察官會直接做出不起訴處分,不會到上法庭階段,
這部分是記憶中的印象,若有誤還請指正。

樓上另外二位,我想回的論點比較多一些,
不過現在手上稿子處理不完,就留待週末再與二位討論,不好意思。

若能經由這些討論使大家對法律和兩性相處技巧更有概念也未嘗不是好事,
意見相左總是會有的,不過就讓我們理性地討論吧,請多指教~
Randolph wrote:
閣下恐怕有點雙重標準...(恕刪)



你踢不熟的人,對方會生氣吧。而你去搭不熟的人的肩,對方也很有可能生氣。
你踢你的好友,對方大概也會生氣吧。但是你搭好友的肩,對方會生氣嗎?

踢的目的是傷害,搭肩的目的是形成親暱的碰觸,這樣的舉例或許也無法說得很清楚,
但是如果這樣你還理不清邏輯,我也不知該怎樣和你說明了。

另外,搭肩可能構成性騷擾的疑慮,即使是同性也適用。
這位inoue55 大大,
你不是法律專家吧? 如果不是, 請不要再大費週張誤導別人了.
sestolk wrote:
這位inoue55 ...(恕刪)


請不要替我改名,謝謝。

與其嘴砲,何不試著替我找出我對法律條文解釋錯誤之處?
還是你根本沒能力做這件事?麻煩來點有建設性的話吧。
inoue555 wrote:
內政部的文件也是參考法界意見做出的解釋,
雖不是法律文件,但也可相當程度地表現出當前法界的認知。

請問此文件是否經法官會議決議或是經過何種法學研討決議結論,且為多數說呢?

而且這是因為你一直宣稱牽手搭肩不會構成性騷擾,(我仍認為牽手搭肩非性騷擾之行為,因我不認為牽手搭肩之行為有涉及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撘背如為撫摸被害人背部就可能涉及性騷擾,親吻我就認為符合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除非有相關判例,我說的是判例不是判決(你應該知道差異吧),或相關法官會議決議,否則很難認同)
並駁斥我說的「有可能」構成性騷擾還要我拿出資料佐證,
我才找出政府的宣導文件給你看,
證明即使是牽手搭肩仍有可能構成性騷擾囉。
(文件講的是勾肩搭背,請勿混淆及擴大)

所以你現在的立場究竟是和前面一樣堅稱不會構成性騷擾,
還是轉變成和我一樣,「必須視情況而定」了呢?

做什麼動作之前都須詢問雖然看似可笑,
但是對缺乏判斷能力的人而言卻是維持良好人際關係的良方,
有人判斷能力差,也有人判斷能力好,要怎麼做就由個人自己去選擇,
但是你還是得先去了解什麼樣的尺度可能構成性騷擾,
這不是為了增加對立,而是促進尊重他人的身體自主權。

至於「不論其是否達法定要件,任何人都能提告」,
印象中未達法定要件的話,檢察官會直接做出不起訴處分,不會到上法庭階段,
這部分是記憶中的印象,若有誤還請指正。
(告訴為任何人之權力,你如向地檢提告,檢察官有權決定起訴與否,由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你只要符合自訴條件亦可向地院提自訴,不論公訴自訴皆由法官認定是否觸法.並予量刑,故不論被告是否犯行符合法定條件,任何人都有權提告.)


inoue555 wrote:
還是你根本沒能力做這件事?麻煩來點有建設性的話吧...(恕刪)

前面台中小康已說得夠清楚了.
請你好好充實法律知識, 不要浪費網路資源也不要再嘴砲. 這該夠有建設性了吧.
台中小康 wrote:
inoue555 w...(恕刪)


判例我是不知上哪找,不過政府解釋、宣導法律的文件若有違該法法理,
法界、學界可能默不作聲嗎?所以政府的解釋在公布一段時間後若沒有反對聲浪出現,
按常理判斷應該是足以信賴的,像這種受到社會矚目的法規就更不用說了。

上網搜尋也可以看到許多法學論壇亦抱持相同看法,
只是個人覺得政府網站較具公信力,所以才貼了內政部的文件。
你若還是覺得不能信服,我也希望你能找出持反對論且具公信力的相關資料來佐證。

而勾肩搭背、牽手搭肩,在行為和本質上有多大的差別呢?
搭背可以是撫摸背部,牽手也可以撫摸對方的手呀。
而搭肩也有橫越背部的搭肩和單純的以手掌搭肩,但是不是都是搭肩呢?
這既非混淆也不是擴大解釋,應該說牽手搭肩的行為模式可以涵蓋勾肩搭背。

另外,依你提供的資訊,我關於不起訴處分的認知是針對公訴部分是嗎?
還是又牽扯到別的部分了呢?謝謝賜教。

時候晚了,要睡了,就如同前面所預告,和各位網兄週末再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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