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中華民國國民有服兵役之義務,(憲法及兵役法規定)
因考量你有妻兒,且因同理心,故提供法律協助.
你父母為中華民國國民故你即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國籍法第2條規定)
你如不願擁有中華民國國籍應依國籍法第11,12條之規定經內政部核准後拋棄國籍,
因你未依法聲請拋棄國籍,
故你成為中華民國僑民,
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第 3 條第一,二項之規定
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
,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無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屆滿一年之計算,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準:
一、連續居住滿一年。
二、中華民國七十三年次以前出生之役齡男子,以居住逾四個月達三次者為準。
以上規定為你為何須服兵役之原因,
至於被通緝之原因,
應為違反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3 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請審慎面對,因本案管轄為台北地方法院,
本人未登錄,
如有問題請提問或轉介其他同業.
neil_hsieh wrote:
現在看起來,只是看到一個以前鑽法律漏洞的人,又要開始找看看有沒有法律漏洞來鑽了
(恕刪)
而且作生意的人,居然還自己跑兵役課
做生意的人時間就是金錢,有人一秒鐘幾十萬上下的
一直在那邊想說 生意要什麼辦 老婆小孩什麼辦
結果居然自己跑兵役課
遇到這樣大條的事情,有錢的應該都想辦法找有經驗律師來幫忙處理吧
而且剛剛看到有人回文說四個月是連續居住四個月 每滿四個月就要趕快出國
我真的很懷疑樓主所說的內容
28歲就在香港成家立業 有老婆有小孩還作生意
可是卻又再台灣連續居住四個月
都不怕老婆偷吃嗎
以及老婆小孩家人事業全都在香港中國,
你卻待在台灣連續四個月???????
WHY???????????
和樓主所說的當兵就沒有辦法處理香港中國的生意的說詞有矛盾之處
樓主就是因為已經待再台灣連續四個月才被限制出境,
請問樓主這四個月內 香港大陸的生意你是如何照顧的 老婆小孩是什麼照顧的
現在台灣當兵 搞不好每週都放假耶 我以前學妹的當兵男友每天早上都打電話打幾個小時一個月電話費三四萬
那還是八年前的事情喔?現在還更爽
你這樣有什麼理由上來求助
真的很矛盾耶
口口聲聲說當兵沒有辦法照顧家庭以及公司,卻又連續待在台灣四個月,這四個月內你又是什麼照顧的
yang643 wrote:
而且作生意的人,居然...(恕刪)
港仔講的話還是不要太相信了,我自己就是個港仔"大話"下的受害者
看看樓主之前發的這篇文
真的有公司??真的有妻兒??
看看就好,誰知道是不是用來博取同情??
但是樓主真的是把港仔的特性表現得淋漓盡致了
郭紅人
鍋弘人
鍋紅仁
這三鍋人到底差在哪我也搞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