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耳朵安裝,造成糾紛。請網友大大告訴我怎麼處理。(標題已改) 2/17開會討論結果。

之前別的討論串看過台中小康和Dave5136兩位大大的發言
兩位應該是法律相關的從業人員(律師?)吧...非常專業。

公告一定沒有指名道姓是誰的,否則小胖兄也不需要"自己寫入姓名電話"的這一個動作吧
而且就算指名道姓了,只要事情是有證據足可讓人信以為真,誹謗罪即不會成立。

至於小胖兄頂樓的小耳朵看來是違法的,其他住戶的確有權利要求您拆掉。

不過我想問的是,如果有管委會的白紙黑字的許可協議書,但也有住戶的反對,
那哪一個的效力會比較大?
台中小康 wrote:
…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頂樓不得專有,樓主未經住戶大會通過約定即私設小耳朵,即為限制他人使用之專有行為,此行為本人認為不合法.
1. 私設小耳朵頂多是「佔用」,不會是「專有」,「專有」是法律上所有權的概念,不是事實行為。

2. 頂樓平台非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屋頂之構造」,法律並不禁止約定專用。請參考營建署的 Q&A:

Q115. 我購買七層大樓的頂樓時,與其他大樓住戶所簽訂的買賣契約書先有約定:「屋頂平台除由建商統一劃出之公共設施範圍外,歸頂樓住戶共同保管使用」,是否會抵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三款所稱公寓大廈屋頂之構造不得約定專用的規定?

答: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三款所稱之「屋頂構造」係指構造物體之本身而言,第八條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該所稱「樓頂平台」係指屋頂構造上方之平台空間。而樓頂平台之保管使用應本於樓頂平台本來之用法,依其性質、構造使用之,且無違樓頂平台之使用目的始為合法。故樓頂平台可以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但於屋頂做為自己的室內或以圍牆阻隔而使用,則有違其使用目的。

資料來源:營建署全球資訊網站

3. 未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私設小耳朵,應屬侵權行為。
結論就是,不管鞋子,鍋子,大耳朵,小耳朵
自己家的垃圾就請堆在自己家裡
這樣社區美觀又乾淨
身為一個自己也想裝BS的住戶...
如果小胖兄可以裝個120公分的碟盤外加強波器拉線分享衛星訊號給我,
那我舉雙手支持你...哈哈
就算是lover最後還是會over就算要fuck起初也要有fu就算是believe中間還是有個lie
Chinor wrote:
…如果有管委會的白紙黑字的許可協議書,但也有住戶的反對,那哪一個的效力會比較大?
「約定專用」的同意權應該是在住戶(區分所有權人)。不過,裝設小耳朵有沒有達到需要「約定專用」的程度?還是僅屬於一般公設的使用管理?若屬於後者,管委會亦有管理的權限。但住戶大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仍可推翻管委會的決定。
ray0808_pilot wrote:
…樓主裝個小耳朵就要被電,
那其他那些門口放鞋櫃樓梯間堆私人物品中庭地下室機車腳踏車亂放養狗到處大小便的豈不更糟?!...(恕刪)
像放鞋櫃這種事,太多人做,我住的大樓是放任不管,但樓梯間堆物品、亂停車則會嚴格執行。小耳朵會出問題主要應該是有竊電及電磁波的疑慮,任誰聽到都會在乎。我覺得樓主應該設法澄清這個疑慮,正常的住戶不會故意和鄰居過不去的。
ray0808_pilot wrote:
…有沒有辦法在開會時推動通過修改社區管理規章, 讓小耳朵比照傳統電視天線或抽水馬達之類,就地合法呢?
我猜想傳統電視天線或抽水馬達目前應該是屬於「放任不管」的狀態,「比照」的話也不見得合法。我覺得既然小耳朵都已經裝上了,樓主只要姿態低一點,誠懇的化解竊電及電磁波的疑慮,過了這一關就沒事了。合法與否不是那麼重要(就像抽水馬達那樣)。真要搞一個管理規章,恐怕反而會節外生枝。但如果還是有住戶堅決反對,當然要正式開會決議來合法化。
小胖先生再將本人認為毀謗罪無法成立之原因說明補充,
1.並非公告人公佈你的姓名,是你自己公佈,

Ans:這點我就有疑問,一開始雖是我公布加入,但是能跟小康確認各重點,

我邏輯是我自己承認且寫在公告的紙上,此事當時如果無住戶簽名劃壓,也許就像你講的我自己承認的,不算誹謗。

但重點紙上已經有強調本人的且有我資料姓名電話樓層,上面已經有據實可查明確的,其一理由:事後給住戶簽名,這樣已經達成指名道姓了吧(上面已經有我承認說明,住戶會不知到是誰嗎?)。其間住戶已經有認同本人竊電及非法安裝小耳朵,已認定本人有犯法行為而直接毀謗我偷電造成社區公電費用提高(其他住戶陳述)

其二理由:住戶並未找我簽名及討論(已明確知道是誰的東西,不需要找我確認是否屬實)此住戶行為,已不是你講的我自己簽名承認,而已經是我已經成述事實且當事人並未明確求證下通知所有住戶,這樣何來還不算誹謗,先後順序邏輯這樣還不構成毀謗?


2.你的門牌並無名譽權,門牌不等於你個人,(比如管委會催繳費用,將未繳門牌公佈,如其有繳,是否能告管委會毀謗)
Ans:我上面有我個人完全資料及電話

3.上次發言中已提到住戶為維住戶權益有誹謗除外之可能.
4,發言連署,就算以公佈你姓名方式指証你竊電,其如因發現小耳朵放在頂樓,經訊號線至你家,且發現小耳朵有因電運作,故懷疑你竊電,縱發現你沒竊電 ,按大法官會議釋字 第 509 號解釋(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本件公告人應有相當證據及無故意毀損樓主名譽之行為,故本人認為不成立毀謗.

ANS:有相當理由?所提證據資料 如果我沒有承認是我的東西他可以來說有相當理由確信我竊電,重點我有承認是我的東西了,此點已經沒有相當理由問題,因為相當理由在不確定因素下,可確信成真實,但重點我已經回覆東西是我的他未加以求證。已明確說出東西是誰的,就沒有相當理由,因為已無需猜測臆指,而已是成述事實且明確。這點在我觀念上是不合法的。

小康謝謝拉,能這樣互相刺激求進步,我想以後大家遇到這些問題,也能也不同觀點討論拉。

TO Dave5136

非常同意拉,我並非要真的告人,我只是很氣憤好像這個亂貼公告放話的人,不知道事情可大可小嗎?
我一直強調違不違法很主觀看法,以你成述有講到重點了,頂樓如果是公用區,有些東西不要礙到人家我想別人不會講話,這件事讓我覺得奇怪的是,我已經裝了將近十個多月拉,頂樓住戶都沒抗議過。就是不知道哪個住戶抗議,且抗議手段搞到整棟以為我偷電,這樣才讓我生氣。(真的要查我們有監視器馬上可以調查,我是都沒去做我也不想這樣傷到鄰居和氣)。
如果說我犯法,一.我也強調社區公約沒定,二.來管委會也知道只是置之不理。三.公有地區每個社區都有模糊地帶,我個人也不去干涉別人,盡量大家好過就好。

姿態放低這我非常同意,因為裝小耳朵就是電電就好,其實公電很好解釋委員會是都知道不用電,但委員會比較在意住戶感受,但這位住戶很誇張處理方式才讓我不以為然。
4gaypau01 wrote:
如果凡事都要講對錯那...(恕刪)


不知道你對BS了解多少
妳說這個真是.....
BS碟型天線不用外接電源
只需要吃CABLE(訊號線)線上的電
建議樓主以和為貴
因為敢張貼公告又不敢承認的人
你覺得是怎樣的人?

即便日後樓主可以合法將小耳朶裝在樓頂
你能安心睡覺嗎?
你的小耳朶能不被不明人士破壞嗎?
所謂明槍易擋暗箭難防
更何況敵在暗你在明

我就遇過專門搞小破壞的鄰居
除非你準備花大把時間跟精神跟他玩
搞得你神經衰弱
還不一定抓得到暗中搞小破壞的人
小胖兄 wrote:
…已明確說出東西是誰的,就沒有相當理由,因為已無需猜測臆指,而已是成述事實且明確。這點在我觀念上是不合法的。...(恕刪)
這裡您可能有點誤會。小康兄所提大法官解釋的「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是指貼公告的人可能誤以為「小耳朵有接公用電」這件事為真實。不過我覺得這件事是否已構成「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是有爭議的。

小胖兄 wrote:
…如果說我犯法,一.我也強調社區公約沒定,二.來管委會也知道只是置之不理。三.公有地區每個社區都有模糊地帶,我個人也不去干涉別人,盡量大家好過就好。...(恕刪)
這裡您最好調整一下心態,以免給人「理不直卻氣壯」的觀感。

1. 社區公約沒定,不會使非法變合法。這點最好別強調。
2. 管委會置之不理,也不會使非法變合法。
3. 未經住戶同意裝小耳朵,明顯非法。並不是灰色地帶。

說來說去,在「理」、「法」上您一點也站不住腳,只能動之以「情」。所以我要您低調,是要您:

1. 乖乖認錯。因為社區公約沒規定、管委會也同意安裝,所以您「以為這樣沒關係」。千萬不要說「所以我沒錯」。假如我是住戶,會原諒認錯的人,但不會原諒硬拗的人。

2. 懇求大家「給個方便」。裝小耳朵跟裝抽水馬達情況類似(不要提合法或非法的問題),其實不太會影響大家,可不可以就讓我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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