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已經徹底失去討論意義了,請管理員刪除,謝謝。


Deniscat wrote:
耶, 有些事公開是犯...(恕刪)


你的PM就是你應該道歉的原因。

告NCC幹嘛?NCC又沒有怎麼樣,是NCC會取締散播猥褻文字者。
jacklovejanelong wrote:
可是這裡是中華民國,...(恕刪)


罰則不重,不能達到效果

有等於沒有

也沒有必要

================

前提是根本沒達到猥褻

你是在罰啥呢?

我國刑罰強制猥褻罪

主要都是在保護"女性"自主

現在大大們都在討論"男性"

~~~~~實在不知在"燒"(閩南語)什麼?
拉回原題好了

請對事不對人

今天不管你愛的是香蕉還是鮑魚

在台灣公共場合裸曬本身就是不對

假如你是在完全私人空間下裸露 你想怎樣 沒人管得著

反之在公共場所 不管要做什麼 都要以不影響他人為原則就對了(例如在捷運跳鋼管...)

假設該泳池本身就是針對特定族群而設立 (我強調"假設")

那煩請在門口貼上標語 異男與女不得進入

;

就算這個泳池也許是一些族群的聚集地

也不代表可以把法規不放在眼裡

今天它叫做台中市立中正游泳池而不是叫做台中市立中正同志會館

要得到其他族群尊重你們 煩請先尊重自己也尊重其他族群的人

希望大家理性點討論 不要互抓字眼 無限上綱東扯西扯





chanmingtao wrote:
罰則不重,不能達到效...(恕刪)


罰1元也是罰,罰6000元也是罰。
重點是,有違法的,才有「罰」。
聰明的C大,你一定懂,希望你勸勸這位仁兄,不要散播那些猥褻文字。

EilianChou wrote:
拉回原題好了 請對事...(恕刪)


萬分同意理性的E大設下回歸原題的分隔線。

我再退一步,不再回應離題的文字,我希望一退再退,不要被弄成以退為進,謝謝。

jacklovejanelong wrote:
罰1元也是罰,罰60...(恕刪)


聽大大這麼說

我還真希望當初解嚴時

連同志這一塊一起解嚴的話

就不會有這個無聊的討論

但是想想,連娼妓都無法有安身立命的地方

同志連想都不要想了~~~
大大 請進 真的嗎
哈拉伯 wrote:
我是覺得每個人都有他...(恕刪)
Deniscat大,你到底是怎樣啊..

PO文嗆我 ,就公開出來啊. 幹嘛只敢偷偷PM嗆我.


不用在那講 ,什麼重覆PO文重覆PO文好像是犯板規 ,
那是指 開版 重覆開的規定 . 你到底懂不懂啊..
管妹那邊我會報備...

你的 中正泳池打搶 PO文 ,就聽你旳 ,將PO文PO出來..


你明明PO說 「如有犯法 請你提出請求權 . 提不出就沒事.」
你不是PO 「如果半夜去裸泳 打完搶擦乾淨.沒人看到.........」

你還在辯說 , 什麼假設性回答...
你是說「如有犯法 請你提出請求權 . 提不出就沒事.」

你當大家是讀幼稚園, 看不懂PO文嗎?

自己說溜嘴, 還辯 .
看來你要開分身了 . 這是你叫我PO旳..怨不得我..


P.S 我連我如何問你的文也PO出來



再次強調 ,我不歧視同性戀 ,也沒有什麼好歧視的
但我歧視破壞同志明聲的人.
希望時間可以停留
「猥褻」是一個抽象的不確定法律概念,但是由於刑罰的痛苦性甚高,因此法官在認定是否達到所謂「猥褻」程度時的標準不得不嚴格一些,而且每一個法官主觀上的成長背景、道德觀念、價值判斷都不一樣,所以也難有完全相同的標準產生。所以,在實務案例上就曾有完全相反的認定出現過。

不知為什麼有人可以斬釘截鐵地說他們的行為未達公然猥褻的構成要件。。。。

而且公然猥褻跟強制猥褻是完全不同條文 ,前樓所言只有規範男對女..... ,只要他公然的做到猥褻的行為就行,至於有沒有猥褻,是看檢查官和法官怎麼認定。

以下供參考:
而就釋字617號中提及
猥褻:1.客觀上可滿足或刺激性慾 2.內容可與性器官 性行為 性文化描繪及論述連結 3.足以令一般人感到羞恥 厭惡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 有礙社會風化

另外,討論有無公然猥褻是刑法的問題,怎麼會有人提到有無行為能力
為什麼討論刑法的東西會出現行為能力啊 可以教教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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