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9000 wrote:說到我最愛的話題...那輛車起初我只是當人頭,朋友家中保守不准買跑車...交車後一直放我家...朋友後來拼公司掛牌實在無暇享受,所以整數賣我...我貪財...加了一點數目又轉賣不想等車的朋友!並非有缺點...而是成全朋友又能小賺!...(恕刪) 仔細看了一下,原來是賣二手車的
館裏猿最愛橫行霸道 wrote:從照片內容..我只看到..雙方合意進行民法"交易"行為..並無詐術行為產生......(恕刪) 問題並非雙方...再看清楚點...茲證明 湯國王子 先生 予民國 101 年 4 月 30 日,予網站 Mobile01 以新台幣三百八十萬元之代價購買本 A5.現任網友 天才最怕乱七八招予字在法律上不是於或于...也就是"現任網友 天才最怕乱七八招"證明"湯國王子"給予"網站 Mobile01"...問題來了..."網站 Mobile01"有新台幣三百八十萬元的營業收入需要申報...如果沒此事,是誰冒用"網站 Mobile01"名義?是" 天才最怕乱七八招"還是"湯國王子"?
mr.9000 wrote:予字在法律上不是於或于 有理,所以 ”湯國王子 先生 予民國 101 年 4 月 30 日”就是”湯國王子 先生 給予民國 101 年 4 月 30 日”?這是甚麼亂七八糟?我看不懂,九千大你看得懂麼?
加藤老鵰 wrote:有理,所以 ”湯國王子 先生 予民國 101 年 4 月 30 日”就是”湯國王子 先生 給予民國 101 年 4 月 30 日”?這是甚麼亂七八糟?我看不懂,九千大你看得懂麼?...(恕刪) 在法律上那個"予民國"的"予"沒有會形成損害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