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MW CCT正輝汽車事件公開說明張貼第一樓


bioland wrote:
你對法條的解讀真的是蠻奇特的,違規當場就扣牌了不是開罰單給你然後你再去繳牌.這兩項處罰是同時發生哪裡有先後次序.你真的知道43條扣牌的執行程序嗎?

還有哪裡有不可逆損失又不是銷毀,就算你申訴成功撤銷原裁罰牌照就發回了.你是要說扣牌這幾天的損失對嗎?
這個是民法求償的問題走法律途徑來解決,看法官怎麼判再說.所以所謂的必須有先後關係根本是不存在的.車主也可以拒簽罰單但是不影響扣牌行為.扣牌超速 60 km是成立要件,但這個處罰行為是單獨執行.說真的你有駕照嗎?我蠻懷疑的, 有的話真的是很可怕對法規不懂就算了還會自行解讀
...(恕刪)


你的第二段不就自己寫出來程序錯誤的狀況嗎?

你想製定條例的機關會讓法條產生這種狀況嗎?

會產生這種狀況在於執行的機關程序錯誤,法規本身一定是很嚴謹的

您後段對我有無駕照的的判斷很是有趣,當然謝謝指教了

kanting wrote:
'你的第二段不就自己寫出來程序錯誤的狀況嗎?

你想製定條例的機關會讓法條產生這種狀況嗎?'....(恕刪)


我真的不懂了我哪裡有寫出程序錯誤,你真的對法條的見解與眾不同.以你提出的例子當場超速被抓開了單子你事後申訴沒有超過那麼多-60km,有可能會成功嗎?
裁罰是裁罰申訴是申訴你怎麼會把兩者連接成同一行為,被扣照或掉銷上法院翻盤的的例子可不是沒有.這哪裡有產生程序錯誤前面已經跟你說了是兩嗎子事,你把他當作有聯帶行為真的是很妙.對了那個法律上不可逆的損失你要不要說明一下是甚麼?

我很好奇照你的想法那冤獄賠償也是一種程序錯誤了嗎?

kanting wrote:
會產生這種狀況在於執行的機關程序錯誤,法規本身一定是很嚴謹的'....(恕刪)


這句話真的是不知道在講甚麼,根據法規執行居然有人認為是錯誤的但是結論是法規一定沒錯,那錯誤怎麼會發生

bioland wrote:
我真的不懂了我哪裡有...(恕刪)


呵呵,要申訴當然要與眾不同,與眾相同者成功機率不大吧

至於你說的冤獄賠償,法規當然不會錯

是執行者錯了.

邏輯是一樣的.


kanting wrote:
電話連絡,這是個新的...(恕刪)


可以教教大家怎樣申訴可以不用扣牌..如果有解.那些300俱樂部的人會感謝你的.
還是你認為李仔的申訴單有法律效力.???我是知道那張單子李仔自己虎爛叫監理站人員打出來的.之前就有車友跟我說了..
監理站人員懂什麼法.
還有.李仔超速是事實.超過75公里.說什麼都說不過去.且李仔本人也承認..所以申訴是要怎麼申訴.
李仔那申訴單是向法官求情.不要扣牌的.你覺得會過嗎..殺人強盜被抓.可不可以也跟法官求情.不要關.就算了..

小弟很難理解大大的理論


yang0256 wrote:
不知道樓主
有沒有順...(恕刪)

還有一條没去請說...感謝提醒..


kanting wrote:
43條4為何不能先開...(恕刪)


駕駛人.在市區內.下班時段以時速高達.145公里被抓..被抓減速前有可能上200公里...呵..說飆車也不為過..好加在..没有出事..
是試車.是寫油..是飆車..呵..留給大家去猜吧.我相信大家知道答案的.
注意哦.地點是市區內.下班時段.不是深夜的高速公路.

..


杏仁8066 wrote:
可以教教大家怎樣申訴...(恕刪)


樓主,超速本來就該罰

而且我認為要用最重的方式處罰

超過太多甚至應該要像酒駕一樣加入刑責

我對李A超速並不感到同情

也不需要什麼俱樂部的人來感謝

樓主自己說要只要討論扣牌

所以才提出法規讓大家討論

為了大家的交通安全

老實說即使是有希望的申訴我也不想告知











kanting wrote:
老實說即使是有希望的申訴我也不想告知


後面這幾樓.以法規來討論扣牌申訴的成功與否...真的蠻實用的

如果哪天黃金右腳不小心發威了.搞不好其他人也用的到.

如果有辦法超過60還不用扣牌.我想很多人都會想知道..

不過目前討論的結果.我覺的法規法規已經寫得很清楚扣的昰 " 該汽車 "
沒啥空間了程序上說真的我也看不出有問題.今天要是我車子借給朋友.朋友超速60以上
我的車牌還是要扣的..
假設今天是被測速照相拍的而不是當場開單.到是可以申訴駕駛人非牌照所有人
去逃避扣點問題.
至於扣牌期間的牌照稅照說應該可以申訴不用繳納吧???
看了兩天終於看完了....

單純發表看完的心得,別炮我....

一樓的那張所為申訴書,應該只是車廠打的"通知書"吧,文中明顯有寫說本維修廠已備妥相關文件,請台端盡

快提出聲明異議!

這很明顯應該只是通知車主說你要趕快去申訴喔,相關資料我維修廠也已經有準備了!

樓主也聰明,沒有拿這張所為的申訴書去申訴,不然監理站的人應該也無言吧!

至於其它條件、賠償談不攏之類的就不說了!

因為就單純就"扣牌不處理"討論,維修廠想處理,樓主覺得都扣牌了不用申訴你趕快賠一賠吧!

我想就算維修廠真的錯很大,他應該也有權利申訴吧,真的申訴沒過再來談如何賠!

雙方應該就是在這中間的認知上有所出入才會搞成這樣吧!

一個認為你錯了,害我被扣牌,趕快賠錢!

一個認為你先申訴,沒過我再賠!



calvin62 wrote:
後面這幾樓.以法規來...(恕刪)


我的論點並不是用忽略==該==汽車牌照的方式

也只在這個案例的特定狀況有可能有效



似乎有案例可循~不想扣牌3個月~申訴會不會過~申訴了才知道~

http://tw.myblog.yahoo.com/linxx56/article?mid=288&prev=289&l=f&fid=19

租車之行為人違規,車行連帶受罰?

某車行將車出租後,承租人在速限60公里 路段,經雷達測定行速為137 公里 ,超速77公里 ,經某分局員警予以製單逕行舉發,其違規事實明確,員警復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 項之規定舉發車輛所有人,監理單位依規裁處該車行「吊扣汽車牌照3 個月」處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 項第2 款「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 以上」情形者,處新臺幣6,000 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同條第4 項「汽車駕駛人有上開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 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1 項第1 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87條第2項「本條例之處罰,其為吊扣或吊銷車輛牌照者,不因處分後該車輛所有權移轉、質押、租賃他人或租賃關係終止而免於執行。」

惟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行政罰法第7 條著有明文。此項實體法上責任成立之條件,除有明文規定,得因程序要件不備而無庸審酌外,本宜一體適用。因此,吊扣汽車牌照之處罰雖以汽車所有人為受罰主體,但仍須汽車所有人對於提供車輛給汽車駕駛人使用有故意或過失為限。如汽車所有人係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 以上之行為人,則其有可歸責之原因。如汽車所有人非汽車駕駛人,即應探究該提供汽車之行為是否有可歸責之原因,不能令汽車所有人因汽車駕駛人個人恣意違規行為,即連坐受罰。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法律座談會見解雖亦認為縱汽車所有人非即為駕駛人,而係另有其人時,仍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 項規定對於汽車所有人處以吊扣汽車牌照3 個月處罰,但汽車所有人仍可舉證其無故意、過失而不罰。

因此,受處分人(車行)自仍應有故意或過失之可歸責原因時,始得據以裁罰。車行以汽車出租為業,對於汽車經租用後之超速駕駛行為,並非先有預見,亦無證據證明有預見之可能,難認車主(車行)有故意或過失之可歸責原因。另汽車租賃契約,對於承租人之資料已為審核,且註明承租期間之所有停車費、交通罰鍰概由承租人負擔,藉此提醒承租人遵守交通規則行駛。因而法院將原處分「吊扣該汽車牌照3 個月」予撤銷,免吊扣牌照


警察機關舉發違規時並無裁量權,仍應依處罰條例第43、87條舉發,監理機關亦只能依罰,復由受處分人(汽車所有人)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若汽車所有人不察而逕受「吊扣該汽車牌照3 個月」之處分,這3個月該車不能使用可就虧大了。

但如為一般私下商借車輛,而非向車行租賃之行為,並無立下租賃契約之習慣,其出借之汽車所有人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汽車所有人有否可歸責之原因,則有待商確?

M3阿寶 wrote:
但如為一般私下商借車輛,而非向車行租賃之行為,並無立下租賃契約之習慣,其出借之汽車所有人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汽車所有人有否可歸責之原因,則有待商確?


M3大 此案是建立在有租賃契約上..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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