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下樓被便衣警察抓走的女孩(補充新聞報導)

另外,還請樓主或是當事人的姐姐能夠將事件的後續發展回覆更新上來.
希望這件事情能夠讓更多人知道遇到的時候正確的對應方式....
End of Story....Bye....
Matt0829 wrote:
也許就因為這樣,在這...(恕刪)

我很同意你的論點!的確有一些的責任人民要自己負責
記得有一句話說"自重而後人重"我想這對於人民與警察雙方都很適用!

伯大尼都被燒那麼多次了,還抓不到不要妄想有牌xx能為你做啥, 今天要是屏東縣長他家或是親戚家被縱火大家想想需要多久就能破案?我想不出一星期一定破案,
伯大尼的縱火案我想破不了了, 吃力不討好, 還是自己多加小心阿, 想不懂怎會有人連續縱火那麼多次 , 他ˋ跟博大尼有深仇大恨嗎? 縣長你有看見沒有阿?
因系統忙碌, 儲存文章需要較多時間, 送出文章時請耐心等候!
klpp wrote:
我國沒有「警察通例」,...(恕刪)


「警察通例」好像是香港的
klpp wrote:
不太想理你,但是你誤...(恕刪)


或許該網友引述的資料有誤 , 但請問台灣的警察是否有完整的臨檢規範?

轉貼有人貼過的案例

台北地院幾年前曾經受理過一件民眾因拒絕臨檢被控妨礙公務案,事後法官依警員已逾越執法權限,而將民眾判決無罪的案例。該案被告當時準備將停在路邊的車開走,但卻有員警上前盤查,要求他拿出駕照受檢;由於民眾自認無任何違法違規或可疑之處,當場拒絕出示駕照,警員見狀則出手搶奪,在拉扯中警員臉部被刮傷,該名男子也被依妨礙公務罪嫌起訴。

依此判例來看 , 防礙公務是否成立必需先看執法人員的執勤是否適當 , 這是有因果關系的 , 在下比較好奇的
是若是防礙公務罪不成立 , 是否能反告警方執勤失當或是誣告?


雖然前面很多網友開玩笑說,那兩位警員可能是大陸來的公安.
但實際上是如果真的是大陸的公安,或許情況會更好一點.

首先是警察識別證的部份,大陸的警察識別證.辨識率比台灣的好太多了.

大陸警察識別證之規範:
一套完整的人民警察證由專用皮夾和內卡組成,
必須內容齊全且同時使用方可有效。
證件專用皮夾為豎式黑色皮質,外部正面壓印人民警察警徽圖案和“人民警察證”字樣,背面壓印英文“CHINA POLICE”字樣;
內部上端鑲嵌金屬質地警徽一枚和金色“公安”兩字,下端放置內卡。
內卡採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制證工藝制作,
正面印制持證人二寸彩色數碼照片、姓名、所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名稱和警號,並覆蓋專用的全息防偽膜;
背面印制持證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職務、警銜、血型、人民警察證有效期限,
以及“人民警察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監制”字樣。
(注:皮夾規格:104 X70 mm。內卡規格:85.6X54mm。皮夾、內卡總重量:60克左右。)

不知道台灣現行的識別證規範是什麼?有人有資料嗎?


有關警察身份之真假:
(在著裝執行公務的時候,可以不主動出示,
但是如果群眾有要求,雖然你穿著警服執法,
但是我還需要再繼續確認,可以要求著裝警察進一步出示警察證件確認,
這個時候人民警察要主動及時地出示。)--以上為大陸警察官方之說法.

這裡說的已經是者警察服裝之人員囉,而不是便衣人員.
都可以再要求他們出示自己的警察證.更不用說是便衣人員了.

我們可以看到在這邊的大陸的制度和對警察的要求.比台灣現在還要進步.
當然我知道大陸幅員之大,或許沒有每個地方都落實.
但至少有看到人家有在動作阿~~台灣 再加油吧!!
要盡快的將台灣的新一代的識別證制作完成.並且要多多宣導.
別讓警民雙方因無法相互信任而發生更多的誤會.

資料來源之新聞
klpp wrote:
不太想理你,但是你誤...(恕刪)

在內政部警政署裡有找到關於服裝儀容的規定,不過到是沒警察通例!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 第四條第四項 穿著制服或執行公務時,服裝儀容或配備不合規定者。
這是相關的連結
以及
警察勤務條例 第25條 第一項 一、檢查儀容、服裝、服勤裝備及機具.
這是相關連結
警察服制條例 第四條 警察人員平日執行職務及參加集會時,除以服用常服為適當者外,均得服用便服。但因任務需要,得不服用制服。
這是相關網址

這是警察法規查詢系統

以上資訊來自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感謝提供!也感謝網路的便利!
只是關於服裝儀容方面的細則就找不到了,估計應該是在警察手冊吧!
可以請問你知道哪邊可以找的到嗎?

補充一個也是在全球網看到的連結,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服務識別標誌
安瓜 wrote:
覺得很好笑的是,台灣...(恕刪)


大大應該沒看過台灣警察識別證吧,網友貼的圖片只是樣板而已,實際警察的識別證是有大頭照片等等...(有點忘記...),我有朋友當警察所以看過...
很抱歉本人未查證警察通例非本國所規定,但如樓主所述,警員口嚼檳榔之行為的確不符執法人員之形象,故以此建議其非故意違法,僅為個人專業建議,故請勿就警察儀容規定引用錯誤而曲解本人建議.本人也將盡力查證相關規定,
也請勿以此貶低本人之專業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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