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的恐怖汽水~ 維大力(104年10/15更新於869樓..二審判決有罪定讞--維大力蔡副總兼廠長散播文字誹謗罪)


jerry3410 wrote:
接著是檢察官的發言,我憑記憶打的大意略如下:
被告雖然發言目的為維護自家商譽,但所敘述文字如恐嚇威脅..引導拒買.紅包甚至毒蠻牛千面人等文字,已經明顯逾越善意評論的範圍,足以詆毀告訴人名譽,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觸犯刑法加重誹謗以及公然侮辱罪.請法官依法判決
認同檢察官的說法~~
維護自家商譽無可厚非
但是用詆毀他人名譽的方式就是不對

jerry3410 wrote:
再來是廠商律師的發言:
大抵內容是被告沒有妨礙名譽之故意,然後說南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品管嚴格,製程嚴謹.斷不可能製造出如告訴人指稱喝到之螞蟻窩汽水..之類的
律師還真敢講
只要是跟人有關的東西就不可能100%不會出問題
就算是機械化的設備,裡面程式也是人寫的
哪個環節沒顧慮到或是交錯影響產生的因素
都有可能會有無法預期的錯誤


jerry3410 wrote:
最後法官問被告蔡0哲先生有任何意見
蔡先生的說詞大意是:
他沒有妨礙名譽的故意,他會親自撰文寫這個聲明的原因是,此螞蟻事件鬧得很大,所以他必須寫文向廣大的支持者以及國外的廠商說明(蔡先生真的是說國外的廠商),他說國外都把這件事情當笑話看,他必須捍衛商譽,對支持者說明...等等.他不認為這是妨礙名譽...
被前面檢察官打臉了
這是我最愛的飲料呀
這樣我以後還要不要繼續喝呢
人生這樣就被搞五年......我哩 繼續不喝維大力

jerry3410 wrote:
我是jerry螞蟻汽...(恕刪)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推一下。
樓主加油!!!!

五年了,維大力還是不認。。。
持續拒買中~~


bulahe wrote:
推一下。樓主加油!!...(恕刪)

轉眼就五年過去,也很久沒去買維大力產品了。
樓主加油!
cola96684 wrote:
律師還真敢講

這麼說吧,律師當然要敢講,即便是殺人犯,都可以享有律師的辯護權利,
除非這律師像一些電視劇演的那樣,要刻意讓自己人敗訴

只是,對於這個案子的進行,想不到竟然有了五年之久,難道真的是一審一年、二審二年,三審三年嗎?
期待3/20的判決
光陰似箭啊!一下子五年啦!!繼續拒買!!
這裡真危險!!妳在裡面自衛,我在外面守營!!

jerry3410 wrote:
我是jerry螞蟻汽...(恕刪)


辛苦了~

感謝分享最新狀況~

持續拒買維大力中。
jerry3410 wrote:
訂於104年3/20號下午宣判


辛苦了,希望20號以後能看到好結果(包含南亞道歉文).....

jerry3410 wrote:
我是jerry螞蟻汽...(恕刪)


辛苦了!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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