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ry3410 wrote:認同檢察官的說法~~
接著是檢察官的發言,我憑記憶打的大意略如下:
被告雖然發言目的為維護自家商譽,但所敘述文字如恐嚇威脅..引導拒買.紅包甚至毒蠻牛千面人等文字,已經明顯逾越善意評論的範圍,足以詆毀告訴人名譽,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觸犯刑法加重誹謗以及公然侮辱罪.請法官依法判決
維護自家商譽無可厚非
但是用詆毀他人名譽的方式就是不對
jerry3410 wrote:律師還真敢講
再來是廠商律師的發言:
大抵內容是被告沒有妨礙名譽之故意,然後說南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品管嚴格,製程嚴謹.斷不可能製造出如告訴人指稱喝到之螞蟻窩汽水..之類的
只要是跟人有關的東西就不可能100%不會出問題
就算是機械化的設備,裡面程式也是人寫的
哪個環節沒顧慮到或是交錯影響產生的因素
都有可能會有無法預期的錯誤
jerry3410 wrote:被前面檢察官打臉了
最後法官問被告蔡0哲先生有任何意見
蔡先生的說詞大意是:
他沒有妨礙名譽的故意,他會親自撰文寫這個聲明的原因是,此螞蟻事件鬧得很大,所以他必須寫文向廣大的支持者以及國外的廠商說明(蔡先生真的是說國外的廠商),他說國外都把這件事情當笑話看,他必須捍衛商譽,對支持者說明...等等.他不認為這是妨礙名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