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8/16>昨晚的恐怖汽水~ 維大力(廠商提告消費者且敗訴定讞 )

(((噹噹噹噹噹!))) wrote:
喝別家的飲料 沒事,有事的話反應一下廠商就會負責
喝這家的飲料 中獎,中獎難過憋不住說出了心中的想法,結果起訴

當消費者看到這種情形的時候,廠商已經輸了裡子了吧?
我之前還蠻愛喝的,但是現在我不買了
不是因為怕喝到東西(我很相信那只是單一個案)
最大的原因出在廠商的態度(看看ETC.....)


一開始,原因不明時,廠商應該可理解消費者的心情,但當業者說明後樓主依然故我,才是後續廠商去提告被起訴的導火線,業者一開始有嚐試著先溝通,後來發現溝通無效後且火愈燒愈旺才去設停損點,築防火牆的,難不成要業者任由大火竄燒,坐以待斃嗎? 如果業者一開始劈頭就去告,那才如一些樓友所述的那樣。

之前也很少喝汽水,最近發現這個事件後,陸續買了幾罐來喝,看看有沒有螞蟻可以找,結果沒發現裡面有螞蟻,喝了幾罐也沒事。

cigs wrote:
一開始,原因不明時,...(恕刪)

其實我想,也是我觀察的,姑且不論這件事的真相如何,我看很多人並非都那麼相信在每個事件中所謂受害的一方...
管妹...是誰啊?
cigs wrote:
一開始,原因不明時,...(恕刪)


所以"當業者說明後",喝到螞蟻的人就得奉旨徹文甚至低頭道歉這才是正確的消費者態度囉?

花錢買他們家的產品,還要把它們當成皇上,它們的說法一定要無條件接受,不能違背呀。

這就是現在的價值觀嗎?真讓人感傷。

還好後來我買飲料的時候,都盡量選擇有問題負責到底的品牌(至少至少最低限度我不會被告)

選擇很多啊,消費者真的不必冒險自找罪受

這個防火牆築的真聰明呀,完全把消費者的觀感扭轉過來了耶,你看看對廠商不利的人被起訴了

然後有好多人開始認為樓主不是受害者了,維大力的銷售量開始衝上天了呀!GJ
=無憂無慮自由自在=

我在內褲裏養小鳥 wrote:
蔣大說既然上法院了千...(恕刪)

說什麼
我看不到
只說白賊七是最會白賊的代表人物,就被刪文了...所以管理員認為正宗最會白賊的人是?...

(((噹噹噹噹噹!))) wrote:
所以"當業者說明後"...(恕刪)


我突然想到,假如我買幾罐飲料,然後錄下我砸飲料的畫面

然後邊砸邊喊我恨葡萄汽水,然後將影片上傳到YOUTUBE

請問這樣有犯法嗎???
iamdarlong0315 wrote:
瓶罐丟給副總拿時有沒有先檢查副總的手上有無任何異物?例如戴戒子之類的~若沒有,那官網既然都指控說樓主拿出另一罐...等語.

官網:
疑點三、2010年4月10日蘋果日報平衡報導維大力懸賞千萬「捉蟻」後,TVBS及民視新聞報導中,李先生又另取一罐維大力汽水,在同一個位置上做出一個凹罐,且內有螞蟻,並向媒體説明不是破洞而是一個凹,誤導媒體與網友,居心可議。(有前後新聞畫面可供舉證)
那我們可否也懷疑拿過瓶子的副總有趁機對瓶身動了手腳呢?

還是老話一句,口說無憑..
官網要指控樓主,就請提供證據..
若只提供影像,那也請提供最清晰的影像好嗎~加油喔!


ps.以上純屬推理猜測呦~勿過度引申!

這句話同樣送給你啊~講兩句話就想幫廠商讚聲..
加油,好嗎?!

ps.記得當初那位鋼鐵人好像勢力背景蠻強的..
應該可以提供廠商更清晰的影像才對阿!
...(恕刪)



拜託一下,要鞭副總也要有邏輯一點好嗎?

副總一開始真的拿戒指來衝康的話,第一次上電視的瓶身就破洞了,哪來的第二次樓主手中的只凹無洞的證物啊...

要打烏賊戰也不是這樣亂搞的呀

加上樓主早就說過他也承認瓶身有洞啦...

(請爬人二哥的樓,善用文章內作者搜尋功能,人二哥寫了#99樓被黑了,但是#29F的HD照片跟#14F的樓主自述破洞引言都好好地留在原地)

本來就有破洞,那裏來的第二次無破洞瓶身哩,真是辛苦了一堆幫樓主合圖來自圓其說的人了。

人二哥早就有開示過了,證物早就在媒體上面大搞宋七力分身的神技啦...


:戀戀: wrote:

說好的檢驗報告咧.........(恕刪)



還在用撥接上網嗎?

是要講幾次樓主已經把證物倒馬桶了啦.... 【人二哥#8F】

簡單說,樓主一定是在法庭上的解釋無法自圓其說,所以破功了啦




在此致上對於人二哥的敬意,他只貢獻99層就被樓主給黑了。

不過人二哥有託夢說:鳥獸散的時間快要到了
肛鉄仁 wrote:
拜託一下,要鞭副總也...副總一開始真的拿戒指來衝康的話,第一次上電視的瓶身就破洞了,哪來的第二次樓主手中的只凹無洞的證物啊..(恕刪)


哎呀~您聽不懂弦外之音嗎?
(底下只是假設喔)
按照維大力的說法~
官網斬釘截鐵地質疑樓主後來拿出的是另一瓶來混淆視聽....等語..
所以那是不是也可以假設說:
難道原證物已遭破壞?所以樓主才不得不仿造一瓶是凹不是洞的瓶罐?!
不然,為何如此確切地說樓主已然造假?
電影裡不是有一種道具,手上戒指內藏有毒針(我是說電影啦~電影喔!)
當初碰過瓶罐的人都有破壞的嫌疑吧?
好啦~隨你自己編故事情節啦~
話說,您要不要自揭身份阿?大夥都很好奇耶!
"神通廣大狄仁傑"要改名為"神通廣大鋼鐵人"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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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您是說這個阿:
jerry3410 wrote:
廠商說保存不良造成破洞(他們有在瓶身上找到很小的一個洞,這是我喝之前沒發現的),,...(恕刪)


哎呀~疑團更多了耶!
要作假會弄個洞讓人抓包發現?
之前沒發現,被副總他們拿過去瞧一下,就像劉謙變魔術一樣..回手就有洞出現了耶~

您引言的jerry留言是4月9日或之前,然後照維大力官網所提供的資訊是
99.04.10記者第三次找李先生採訪時新聞畫面..



新聞裡jeryy確實有說:"其實它不是洞,仔細看,它是一個凹的感覺而已"..等語.(您若要說這是樓主事後說謊掩飾那是您的選擇與自由啦~)

那是否也可推論另一種可能性:
因為瓶身確實有凹,所以被副總一講,當下不察亦以為真有個洞?
後來仔細一瞧,才確認是凹的感覺,而非洞!
然副總已公開申明瓶身有洞,換作是您,您願意被打悶棍而不做澄清嗎?
所以才會有4月10日,於記者採訪時拿出證據給各家媒體檢視並喊冤澄清..

故羅生門出現了!
維大力沒瓶罐證據在手,僅以目測推定有洞,
也確實宣稱是洞非凹而指控樓主事後拿出的那一瓶是假貨?
而樓主於第一時間,被廠商指稱有洞時,也確實沒有馬上檢視清楚並澄清..
後於4月10日採訪時才做澄清說明,然證據仍在他手上,雖可再做確認!
但~從此就造成各說各話的困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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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情境劇)
廠商:"看到瓶身時確實有洞,後來出現沒洞,實在大有問題?一定是被動手腳調包了...?"
(先下手為強,且樓主留言說有一小洞,此為有利,但偏偏證據不在手上,此為不利)
Jerry:"那是凹的感覺而不是洞...
(事後澄清是凹非洞,但已失天時地利人和,此為不利,然證物在手,可再經科學檢驗證實,此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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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法庭上見真章,就算樓主敢作假,那法官就得傾全力證明其為假貨,再加一條偽證罪伺候..
否則,到時瓶身真是沒洞,而法官也無法驗證其為假貨還是真貨?
那維大力官網就會陷於自說自話的境地!

以下是懂法律的人說的:
1.訴訟上.證物比證人之證據力還強。
2.證人之證言屬『傳聞證據』除非此人上法庭.具結為證人.其證言方可具備『證據能力』


提告方為維大力廠商,所以副總是當事人,應該無法當證人吧?
恐怕要請人二哥通天眼當證人才行!

iamdarlong0315 wrote:
哎呀~您聽不懂弦外之音嗎?
(底下只是假設喔)
按照維大力的說法~
官網斬釘截鐵地質疑樓主後來拿出的是另一瓶來混淆視聽....等語..
所以那是不是也可以假設說:
難道原證物已遭破壞?所以樓主才不得不仿造一瓶是凹不是洞的瓶罐?!
不然,為何如此確切地說樓主已然造假?
電影裡不是有一種道具,手上戒指內藏有毒針 (我是說電影啦~電影喔! )
當初碰過瓶罐的人都有破壞的嫌疑吧?
好啦~隨你自己編故事情節啦~
話說,您要不要自揭身份阿?大夥都很好奇耶!
"神通廣大狄仁傑"要改名為"神通廣大鋼鐵人"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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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您是說這個阿:
jerry3410 wrote:
廠商說保存不良造成破洞(他們有在瓶身上找到很小的一個洞,這是我喝之前沒發現的),,...(恕刪)

哎呀~疑團更多了耶!
要作假會弄個洞讓人抓包發現?
之前沒發現,被副總他們拿過去瞧一下,就像劉謙變魔術一樣..回手就有洞出現了耶~

您引言的jerry留言是4月9日或之前,然後照維大力官網所提供的資訊是
99.04.10記者第三次找李先生採訪時新聞畫面..

按這裡檢視外部影片 (按這裡在新視窗中開啟影片)

新聞裡jeryy確實有說:"其實它不是洞,仔細看,它是一個凹的感覺而已"..等語.(您若要說這是樓主事後說謊掩飾那是您的選擇與自由啦~ )

那是否也可推論另一種可能性:
因為瓶身確實有凹,所以被副總一講,當下不察亦以為真有個洞?
後來仔細一瞧,才確認是凹的感覺,而非洞!
然副總已公開申明瓶身有洞,換作是您,您願意被打悶棍而不做澄清嗎?
所以才會有4月10日,於記者採訪時拿出證據給各家媒體檢視並喊冤澄清..

故羅生門出現了!
維大力沒瓶罐證據在手,僅以目測推定有洞,
也確實宣稱是洞非凹而指控樓主事後拿出的那一瓶是假貨?
而樓主於第一時間,被廠商指稱有洞時,也確實沒有馬上檢視清楚並澄清..
後於4月10日採訪時才做澄清說明,然證據仍在他手上,雖可再做確認!
但~從此就造成各說各話的困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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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情境劇)
廠商:"看到瓶身時確實有洞,後來出現沒洞,實在大有問題?一定是被動手腳調包了...?"
(先下手為強,且樓主留言說有一小洞,此為有利,但偏偏證據不在手上,此為不利)
Jerry:"那是凹的感覺而不是洞...
(事後澄清是凹非洞,但已失天時地利人和,此為不利,然證物在手,可再經科學檢驗證實,此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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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法庭上見真章,就算樓主敢作假,那法官就得傾全力證明其為假貨,再加一條偽證罪伺候..
否則,到時瓶身真是沒洞,而法官也無法驗證其為假貨還是真貨?
那維大力官網就會陷於自說自話的境地!

以下是懂法律的人說的:
1.訴訟上.證物比證人之證據力還強。
2.證人之證言屬『傳聞證據』除非此人上法庭.具結為證人.其證言方可具備『證據能力』

提告方為維大力廠商,所以副總是當事人,應該無法當證人吧?
恐怕要請人二哥通天眼當證人才行!...(恕刪)



喔....

這樣也行喔

要不要請樓主出來說明一下他在法庭用哪個說法呀,好像跟您說的不一樣哩...
如果是這樣
那也很有可能一開始真的沒洞
拿給維大力看之後就出現一個洞
樓主就覺得怎麼會這樣 就慌了起來...
很簡單,真正的那一罐一定有雙方指紋在

看看真正那一罐上面是凹痕還是洞

就很清楚啦。
=無憂無慮自由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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