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bels wrote:
哇,很少見有人受過外...(恕刪)
書...大家都有讀過,相信版上網友也讀了不少,不是只有您而已,這點還需要您明白
復次 您所謂的理性回文方式根本就是一般人上班時在公司會打的那種官腔
看看您這些日子來完全從警察角度出發的發言
蓄意偏頗
舉重若輕
模糊焦點
〈如同此篇您所引言,網友提佳洲來類比台灣此次如何如何、您卻向他詢問家洲如何如何,這與此事何干
本討論串現在是要解決問題,還是要來上個地方風俗警事人員倫理課啊〉
有意無意的將主題越帶越遠
亦常看到您一直謙虛的向對方要說明,要對方提供資料,這用意到底是單純的謙虛受教呢?還是意圖堵別人嘴?
甚至是轉移焦點?您要的那些資料真的有用處嗎?能夠還原真相嗎?甚至對現在警務人員的素質低落有什麼幫助?
感覺不出來!
只感覺到這只讓更多網友扯入無限循環的資料戰罷了
別人對於你的疑問很用功的提出了資料或條例,但也沒看到你對於條文內容相互解釋甚至是一些屬於你自己的見解
只看到些越來越遠的討論......
star_ygg wrote:
〈如同此篇您所引言,網友提澳洲來類比台灣此次如何如何、您卻向他詢問澳洲如何如何,這與此事何干
本討論串現在是要解決問題,還是要來上個地方風俗警事人員倫理課啊〉
有意無意的將主題越帶越遠
...(恕刪)
是加州吧?大家一般都認為美加比較重視人權,我也是這麼想的啊,所以問問人家是怎麼做的,也可以用來參考不是嗎?
總結最近的討論與回應您的意見:
1. 事實的認定我看已經結束了,能夠從自白中得到的事實,我們是否都已經討論過了呢 ?
2. 適法性的討論目前陷於膠著,因為到底這次臨檢合不合法,板上沒有人真的很清楚。雖然大法官解釋與警察職權行使法說要有各種條件,但是實務上如何解釋,我們卻不知道。國外有人受過警察訓練,問問看是否可以只因為看起來可疑就上前盤查(這點似乎是違反大法官解釋的意思),也是參考國外的做法。
3. 員警嚼檳榔不合規定這件事情大概沒甚麼疑問。穿便服盤查則好像沒有哪裡說不行。
4. 大陸的公安證比我們的服務證容易辨識,我看起來也這麼覺得。
4. 盤查與逮捕的標準程序,員警是否必須要先念完權利才可以盤查或者逮捕?國內的狀況大家並不清楚(我猜警察網友都不願意講話了),問問國外的經驗也不錯啊
5. 本次事件我認為的確有侵害到事主的人權,但是員警似乎並非故意侵害(除了盤查適法性這一點之外),而是整個行動因為沒有很清楚地解釋說明,導致事主身陷恐懼,做出反抗的行動。但是要怎麼做才可以很清楚地說明,沒有疑慮,是否可以參照國外的做法?
6. 蓄意偏頗, 舉重若輕, 模糊焦點,表示您認定的焦點與重點與我不同。解釋一件事必須選擇一條主軸,如果您選擇由女生當主軸,那看女生自白就可以了,選擇警察當主軸,需要警察的自白。選擇執法過程當主軸,就可以解釋為甚麼警察會採取各種行動,哪一項比較重要?看您想要討論甚麼囉?我絕對同意女生受到很大的驚嚇,所以討論員警的辨識問題與受害者心理的話,當然應該看女生自白。但是要解釋為甚麼女生受到這樣的對待,或許就不太適合。
7. 我確實是虛心受教,您無法感受到我的誠意,我願意道歉。這些旁枝的討論,對於還原真相並無助益,但是真相如第一點所述,若還有疑義,何不舉出來討論?
8. 我完全沒有資格解釋法律,但是我有回應 台中小康 啊,他的發言口氣就很像法律人,問問有沒有判例應該很簡單吧?另外一位網友提到 拒絕臨檢 的例子,她貼的是新聞啊,我順著查也只有查到新聞,還不曉得哪裡有細節。
9. 員警素質低落應如何改善,這您願意討論也請,我在這方面沒有了解,就不多話了。
很高興看到您的發言回歸到心平氣和(跟上次比起來好太多了),我也絕不反對您發言帶回任何過去討論過的主題。為什麼您覺得像官腔,因為裡面感情很少,我覺得比較容易討論事實。
想要一部時光機 wrote:感覺你沒看懂我發的文...
不是感覺,很顯然你沒一樓一樓的仔細爬過就算了,連第一頁也沒看就進來的鄉民
想要一部時光機 wrote:員警認定"形跡可疑"就能盤查,與有無犯罪無關。
(你可以試著半夜對著暗巷路邊的車輛探頭探腦,看看路過的員警會不會盤查你)
坐在機車上抽煙?那喵正好要去形跡可疑一下,來臨檢喵看看吧.....呵..

想要一部時光機 wrote:就連該警拿出了警員證你們也不相信,那還有甚麼好說的,
該警已出示警員證,信不信不是他們能控制的。
嗯嗯,從你的背後出示....要不然就一閃而過,我相信絕大多數的人都不行,也許你行?背後有眼??
瞬間視力+動態視覺?
每當有假警察事件時,連警政單位都會呼籲民眾要確認警察身份...這次怎不給確認呢?
前面已經考證過了
警察職權行使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A9%D2%A6%B3%B1%F8%A4%E5&Lcode=D0080145
第 4 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這邊寫的很清楚 警察應該做那些動作
但是表明身分也要讓受檢者承認
晃個證件過去讓人家不知道是真是假
這樣就不算完成動作了
看下來多數網友贊成的是『強力支持警察在尊重人權下合法的臨檢打擊不法,不是在草率粗暴濫權下執法造成百性的傷害』
而不是執法或不執法的簡易二分法選擇,醬你懂嗎?
別人錯了,不等於你就對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