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on wrote:新聞所述 有網友把馬總統的周報試錄版當作正式版 大肆宣染 混謠視聽請問該網友以一般技術追得到嗎?是這樣 府方有禮物要送他啦該網友是否會被以相關法令制裁...(恕刪) 因為剛教所以沒讀 wrote:刑318-1告訴乃論...(恕刪) 因為剛教所以沒讀引用法條錯誤,刑法318-1洩漏利用電腦設備知悉他人秘密罪,其構成要件係被告洩漏因利用電腦知悉之被害人資料,造成被害人所受損害。例如戶政事務所之員工將被害人之戶籍資料,交給無權調閱之第三人。如有牟利則涉及刑責更重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4條。樓主所述行為應涉及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妨害電腦使用罪及361條妨害公務電腦使用罪,被告如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對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項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上述犯行為非告訴乃論罪,即不可撤銷。最重可處4年半之刑期,不可不慎,請勿以為沒事,事情大條了。總統府網頁被侵入,我以我的法律專業知識判斷,除非是網頁上公開已放之資料,該網友將未公開之資料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甚至是盜取密碼或突破防火牆盜取出來而外洩,事涉總統府,你們認為會沒事嗎?我想幾天內應會破案,不然可能會有警界大搬風。等著看吧!!!!!
misson wrote:新聞所述 有網友把馬總統的周報試錄版當作正式版 大肆宣染 混謠視聽請問該網友以一般技術追得到嗎?是這樣 府方有禮物要送他啦該網友是否會被以相關法令制裁(恕刪) 送土城摩鐵 2 月 免費招待還可續杯....
台中小康 wrote:樓主所述行為應涉及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妨害電腦使用罪及361條妨害公務電腦使用罪,被告如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恕刪) 先把事實搞清楚看看構成要件是否該當用法條的構成要件反回去推論事實是否存在是實務界的法律專業知識嗎?小馬哥嘴角微揚微笑的說:渴熱狗,想搜啦~~~
maiko1214 wrote:人已找到...(恕刪) 真的嘛?新聞沒看到。至於馬總統不追究本人欣賞,但法律歸法律,此為非告訴乃論罪,就算總統府不告,檢察官知悉犯罪,亦須主動偵辦,侵入他人網頁是違法,就好像有人侵入他人上鎖之網頁相簿,亦是違法,不可不慎。
hibitat wrote:先把事實搞清楚看看構成要件是否該當用法條的構成要件反回去推論事實是否存在是實務界的法律專業知識嗎?...(恕刪) 新聞內容節錄總統自18日起,每週六在總統府網站推出「治國週記」,但才推出第一週,就被網友破解發現並公布25日及8月1日預錄的「治國週記」。就上述內容本人認為係犯刑法妨害公務電腦使用罪,如有不同事實,或法條認定有不同,請提示證據說明不同事實或不同法條依據討論,依法論法,就法討論。抱歉本人對法律尙有自信,就法律本人從不打嘴砲,歡迎法學同好一起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