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eceofcake wrote:
農委會是主管機關, ...(恕刪)
現場沒有農委會的人在咩~
主管機關沒有人來~你要警察執行什麼東西啦
搞不清楚狀況
Pieceofcake wrote:
農委會是主管機關...(恕刪)
jahvet wrote:
這位大大說到法律,很好,依法論法是很重要的,
我們就來談談法律。
首先,民法第150條第一項但書
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請問一下,在『同是財產位階』的前提下,
如何得出『破窗』的損害必小於等於『狗死』的損害?
再者,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
所要求的是所保全的法益需顯大於所傷害的法益,
本例中車窗與小狗同是財產法益,
是否能適用緊急避難阻卻違法性不無疑問。
所以你在第44篇的『舉重以明輕』云云也未必這麼理所當然。
第三,國家確有保障人民財產權的義務,
但請注意,保護『車窗』也是警察的義務。
最後,如果警方能預知車主願犧牲車窗救小狗,
在這種情況下非難警察不願破窗尚情有可原;
但麻煩的就在於:警察不知道他將面對的是不是一位講道理的車主,
所以警察採取較保守的立場,無可厚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