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看新聞..悶狗事件波利士大人被提告了

Pieceofcake wrote:
農委會是主管機關, ...(恕刪)

現場沒有農委會的人在咩~
主管機關沒有人來~你要警察執行什麼東西啦
搞不清楚狀況
Pieceofcake wrote:
農委會是主管機關...(恕刪)


警察不是執行單位,你搞錯了
不是什麼是都是警察做的

動物保護法-農委會
諾基亞西門子 wrote:
愛狗人士連動物保護法...(恕刪)


隨便啦...

到時看結果就好了
jahvet wrote:
這位大大說到法律,很好,依法論法是很重要的,
我們就來談談法律。

首先,民法第150條第一項但書
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請問一下,在『同是財產位階』的前提下,
如何得出『破窗』的損害必小於等於『狗死』的損害?

再者,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
所要求的是所保全的法益需顯大於所傷害的法益,
本例中車窗與小狗同是財產法益,
是否能適用緊急避難阻卻違法性不無疑問。
所以你在第44篇的『舉重以明輕』云云也未必這麼理所當然。

第三,國家確有保障人民財產權的義務,
但請注意,保護『車窗』也是警察的義務。

最後,如果警方能預知車主願犧牲車窗救小狗,
在這種情況下非難警察不願破窗尚情有可原;
但麻煩的就在於:警察不知道他將面對的是不是一位講道理的車主,
所以警察採取較保守的立場,無可厚非。


是的
我的看法是:

1.破窗可以修復, 狗死不可復活 , 因此我覺得是破窗的傷害比較小
2.此處的緊急避難是不一樣的,民法有自己的緊急避難,刑法也有自己的緊急避難.
所以不用討論到刑法, 因為跟刑法無關.
3.也許有人會提到故意毀損的問題, 不過, 那也要是"故意" 才行. 緊急避難不會是故意
(沒人會故意去緊急避難吧 = =)

最後...
警察可以選擇傷害比較小的, 在我的看法就是救狗 , 大不了賠車窗的錢. 順便告關狗的人虐待動物.
看關狗的人要自己修車窗,然後當做沒發生過. 還是要被罰虐待動物,再叫破窗的修窗
但選擇不作為, 結局就是像現在這樣
不一樣喔

公務員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喔

所以愛狗人破窗刑責還比警察輕喔
lorisliu wrote:
我有一個疑問??

...(恕刪)
DiabloIII wrote:
判例是最高法院做...(恕刪)

舉火災的例子根本跟此案的位階不同
怎麼能拿來當例子?


DiabloIII wrote:
後...
警察可以選擇傷害比較小的, 在我的看法就是救狗 , 大不了賠車窗的錢. 順便告關狗的人虐待動物.
看關狗的人要自己修車窗還是要當做沒發生過.
但選擇不作為, 結局就是像現在這樣


問題是這是你的看法
傷害大小是原財產主人認定的
告他虐待動物可成立
但~原車立告警察損毀私人財產也可以成立
即然是偽愛狗人士想救狗
為何要承察來擔警這個負任??
更何況,救狗這件事跟本不是警察權責下該管的事




DiabloIII wrote:
是的我的看法是:1....(恕刪)

今天妳去上班
妳們公司產品有危險
現場小姐不處理 叫妳過去
然後妳要花錢救產品
妳幹不幹??
打破要賠 做死無功
誰想幹阿
小三の目では盲目のスタンプを見て
lorisliu wrote:
舉火災的例子根本跟此...(恕刪)


哪裡不同呢? 房子也是物啊 = =
LordMichael wrote:
到底是愛狗還昮..(恕刪)
有看過史帝芬金的迷霧驚魂就知道,這就是人性…嘴巴說的好聽責任卻不願意負!但訴諸法律不見得是壞事,以後或許就可以大聸破窗了
DiabloIII wrote:
哪裡不同呢? 房子...(恕刪)

房子比狗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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